理赔案例——信用保证保险类
    某电器公司与银行签署了信用保证保险合同,以保证其货款不会因为客户拖欠而受到巨大损失。由于该公司销售业绩不良,其客户财务状况也开始出现问题。其中一个客户甚至开始了破产程序,欠款金额高达100万。该公司既不能追回货款,也不能保证其他客户的赊账不会出现同样的问题。
客户拖欠货款    电器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希望获得赔偿以弥补损失。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对该申请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客户的拖欠已经超过了六个月,电器公司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争取赊账,也没有从该客户处收回任何款项。
    根据保险合同规定,赊账款项未能在90天内收回的,保险公司有权要求保险人采取合法措施追收债务,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汇报。另外,如果电器公司已经采取了法律措施,保险公司需要对其提供法律文件以证明该客户不能偿还债务。
    然而,电器公司没有采取任何追收措施,也没有提供任何法律文件证明该客户破产。保险公司因此拒绝了电器公司的索赔申请。
    电器公司对保险公司的决定表示不满,并提出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对其案件进行审理后做出判决:保险公司拒绝索赔申请是合理的。电器公司应该采取合法措施追回欠款,如果不努力去追款,保险公司不会进行理赔。仲裁委员会建议电器公司在将来的交易中加强对客户信用评估,并对所有的欠款采取行动以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电器公司通过这次理赔案例,认识到客户信用评估的重要性,看到了采取行动挽回欠款的必要性。在未来的交易中,该公司将采取更加谨慎的措施来评估客户的信用和偿债能力,并及时采取行动以避免业务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