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荷包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张明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农)九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农)九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23 
【案件字号】(2020)兵09民终2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邹彦君杜鸿章孙惟勤 
【审理法官】邹彦君杜鸿章孙惟勤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深圳荷包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张明新 
深圳大厦【当事人】深圳荷包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张明新 
【当事人-个人】张明新 
【当事人-公司】深圳荷包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董建明新疆鸿疆律师事务所;张志河北京乾坤(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董建明新疆鸿疆律师事务所张志河北京乾坤(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董建明张志河 
【代理律所】新疆鸿疆律师事务所北京乾坤(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深圳荷包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张明新 
【本院观点】关于原审程序是否违法问题。 
【权责关键词】无效催告合同管辖证据不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和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是一致的。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原审程序是否违法问题。是否延期开庭由人民法院决定。虽然本案上诉人于2020年4月1日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到庭的延期申请,原审法院电话告知不批准延期。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20元由上诉人荷包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8 07:43:44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张明新于2017年2月3日在手机中下载荷包软件,注册成为荷包用户,并先后向荷包公司转账84,944.71元,后陆续支取了部分本息。2018年10月开始,张明新申请转出相关资金,但已经无法提取。2019年11月8日,荷包公司向张明新出具了一份待收金额清单:载明张明新待收本金金额为84,008.55元,利息19,616.64元,即尚有103,625.19元未提取。同日,荷包公司发布公告称:本公司定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正式启动网贷业务退出计划,并成立清退组,关闭APP相关功能。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一、关于张明新主张与荷包公司解除合同的问题。本案是一起出借人与借款人在互联网平台实现借贷而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即个体网络借贷。张明新通过荷包公司提供的媒介服务平台将103,625.19元出借于荷包公司(已扣除偿还的本息),双方之间的合同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有效,依法保护,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荷包公司没有按期偿还张明新的款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
履行;"之规定,张明新申请转出相关资金,荷包公司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转出;荷包公司于2019年11月发出公告也明确表明不再履行合同义务,因此,本院认为张明新作为出借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关于张明新主张的偿还本金数额及利息计算标准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之规定,本案荷包公司已表明不履行还款义务,出借人张明新主张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偿还本金及利息101,012.39元,未超过荷包公司向张明新出具的待收清单中的数额,是其对相关权利的处分,同时也无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标准,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三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六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遂判决:一、解除张明新与深圳荷包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理财服务协议》;二、深圳荷包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偿还张明新本息101,012.3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减半计算1160元,本院予以缓交,由深圳荷包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荷包公司上诉称:1、上诉人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到庭,已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但被法院拒绝;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是借贷法律关系,是信息中介机构。3原审法院忽视仲裁管辖条款,强行纳入当地法院管辖。故已原审判决程序违法,案件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要求查明事实真相,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深圳荷包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张明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兵09民终2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荷包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2069971U。实际经营地址:深圳南山区科苑南路3099号中国储能大厦47楼。
     法定代表人梁建恒,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建明,新疆鸿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明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河,北京乾坤(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圳荷包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荷包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明新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荷包公司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2019)兵0901民初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荷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建明,被上诉人张明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荷包公司上诉称:1、上诉人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到庭,已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但被法院拒绝;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是借贷法律关系,是信息中介机构。3原审法院忽视仲裁管辖条款,强行纳入当地法院管辖。故已原审判决程序违法,案件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要求查明事实真相,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张明新答辩称:上诉人荷包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张明新于2017年2月3日在手机中下载荷包软件,注册成为荷包用户,并先后向荷包公司转账84,944.71元,后陆续支取了部分本息。2018年10月开始,张明新申请转出相关资金,但已经无法提取。2019年11月8日,荷包公司向张明新出具了一份待收金额清单:载明张明新待收本金金额为84,008.55元,利息19,616.64元,即尚有103,625.19元未提取。同日,荷包公司发布公告称:本公司定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正式启动网贷业务退出计划,并成立清退组,关闭APP相关功能。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一、关于张明新主张与荷包公司解除合同的问题。本案是一起出借人与借款人在互联网平台实现借贷而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即个体网络借贷。张明新通过荷包公司提供的媒介服务平台将103,625.19元出借于荷包公司(已扣除偿还的本息),双方之间的合同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有效,依法保护,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荷包公司没有按期偿还张明新的款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
履行;"之规定,张明新申请转出相关资金,荷包公司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转出;荷包公司于2019年11月发出公告也明确表明不再履行合同义务,因此,本院认为张明新作为出借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关于张明新主张的偿还本金数额及利息计算标准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之规定,本案荷包公司已表明不履行还款义务,出借人张明新主张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偿还本金及利息101,012.39元,未超过荷包公司向张明新出具的待收清单中的数额,是其对相关权利的处分,同时也无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标准,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