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建发〔2006〕85号
湖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建筑安全
文明施工优胜标化工地评审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优胜标化工地的评审工作,鼓励企业多创标准化管理工地,促进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的提高,我局根据《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对原《湖州市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优胜标化工地验评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州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优胜标化工地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修订后的《湖州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优胜标化工地评审办法》自2006年度起执行,原《湖州市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优胜标化工地验评办法》(湖建发〔2002〕127号)同时废止。
附:湖州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优胜标化工地评审办法。
二OO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湖州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优胜标化工地评审办法
(2006年3月修订) 湖州旅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更好地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州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优胜标化工地(以下简称“市优胜标化工地”),其施工过
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市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最高奖。
第三条 市优胜标化工地的评审工作由湖州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
由湖州市建设局组织市优胜标化工地评审专家组和评审委员会,承办此项评审工作。评审专家组和评审委员会由全市建设系统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专家组成。
第四条 市优胜标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标准及省、市有关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定。
第五条 市优胜标化工地每年10月评审一次,择优评选。在每年下发评审通知时,根据各县(区)上年度建筑业产值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规模情况、安全生产总体水平和创优计划申报情况,确定各县(区)、各专业工程申报名额分配数,适当考虑县(区)及专业工程的平衡。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湖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符合下列规模条件之一的,方可申报市优胜标化工地。
(一)公共建筑和工业厂房单体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
(二)住宅工程单体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
(三)工程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工程或其他特殊工程;
(四)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施工安全技术要求高、难度大,施工安全成效特别突出的工程。
第七条 申报市优胜标化工地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2、工程项目已列入创市优胜标化工地计划;且在上年度10月 1日至评审年度9月30日前竣工(以竣工验收报告为准);
3、必须是县(区)级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未开展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评选的专业工程,必须提供县(区)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工程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面达到同行业内先进水平证明;
4、符合国家、省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施工现场积极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施工机械设备;
5、施工现场临时设施齐全、整洁、卫生,结构安全;
6、负责工程施工的“三类人员”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7、办理了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条 申报的企业(包括参建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一年内未发生三级及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二)在湖州市内注册或进湖备案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建筑业企业;
(三)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程总承包或主承建单位。
第九条 申报的参建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的参建单位不应超过2个;
(二)所参建部分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优于工程总体安全文明水平;
(三)参建工程合同造价不少于合同总造价的20%。
第十条 申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市优胜标化工地:
(一)工程施工中发生重伤或四级及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
(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相关人员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在建设过程中,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原因被行政处罚、通报批评或不良行为公示的;
(五)发生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有责投诉、治安案件或其他事件的。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将创市优胜标化工地计划(详见附件三:创建标化工地计划表)报工程所在地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建筑施工企业的创市优胜标化工地计划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优胜标化工地主管业务处室。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在房屋建筑工程的基础施工、主体结顶、安装与装饰施工的“三阶段”(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参照有关行业标准),及时通知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验收。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申报市优胜标化工地项目安全状况的日常监督检查。
吴兴区(包括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太湖旅游度假区)申报工程的“三阶段”验收、日常监督检查和推荐申报等工作,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
第十三条 县(区)级安全文明标化工地主管部门或机构根据申报指标及“三阶段”检查验收
情况,择优推荐申报市优胜标化工地。
推荐申报名单的文件和有关资料于当年10月20日前上报湖州市建设局市优胜标化工地主管业务处室。
第十四条 申报市优胜标化工地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湖州市施工现场安全文明优胜标化工地申报表》(详见附件一,一式两份);
(二)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三)参建单位的证明材料(如:总包合同、分包合同等复印件);
(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签署意见的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原件);
(五)工程办理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
(六)一篇介绍工地创建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组织网络和实施计划与措施的书面说明材料,字数不得少于1500字;
(七)工程基础施工、主体结顶和安装与装饰三阶段的工程外观与有关检查分项(指《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十个检查分项)安全状况的彩效果照片及录像资料各一份(录像放映时间5?10分钟,采用光盘制作);
(八)县(区)级安全文明标化工地主管部门或机构对申报工地在基础、主体结顶和安装与装饰三阶段有关安全检查分项的评分表(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参照JGJ59-99执行);
(九)县(区)级安全文明标化工地主管部门或机构关于本级安全标化工地的证明(文件形式,主管部门负责提供);
(十)湖州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优胜标化工地检查记录表(主管部门负责提供,详见附件二);
(十一)关于无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证明(主管部门负责提供)。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市优胜标化工地申报评审的总体程序为:单位申报、县(区)三阶段检查验收、
组织推荐、专家组审查、评审委员会评议投票、社会公示、发文公布等七道程序。同时确定推荐申报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项目。
第十六条 市优胜标化工地评审程序:
(一)市建设局组织专家组对各县(区)上报的申报工地材料进行审查,综合平时监督检查情况,形成审查意见;
(二)市建设局从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抽取若干名评委,组成评审委员会;
(三)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对申报工地进行评审,主要议程有:
1、听取审查意见汇报;
2、查看申报资料;
3、评委评议;
4、无记名投票初步确定市优胜标化工地获奖项目名单和推荐申报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名单。
第十七条 市优胜标化工地评审实行公示制,对评审委员会初步确定市优胜标化工地获奖工地和推荐申报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名单在湖州建设信息网(网址:www.hujs/)或其他公开媒体上公示后,正式确定市优胜标化工地获奖工程名单和向省建筑业管理局推荐申报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名单。
第十八条 获市优胜标化工地名单由湖州市建设局发文通报表彰。
第五章 评审纪律和奖励
第十九条 申报市优胜标化工地的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行贿送礼,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申报资格或获奖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企业下一年度的申报资格。
第二十条 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检查、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消其资格,直至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获市优胜标化工地的奖励:对获奖工程的施工单位授予奖杯和荣誉证书,对
获奖工程的监理单位、参建施工单位颁发荣誉证书;对获奖工程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和参建项目经理给予通报表彰。同时,载入施工、监理企业和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的业绩档案。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建设局要加强对创市优胜标化工地工作的领导,主动指导和积极帮助相关企业开展创建活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要高标准严要求,努力提升创建工地的整体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
第二十三条 对已列入市优胜标化工地计划的工地,各县(区)建设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生产或工程质量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发现存在严重问题或整改不及时、不主动、不彻底的,要取消申报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申报“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在执行《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时,同时执行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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