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草案送审稿)
第1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发现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及时报告相关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4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2)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以及煤堆场扬尘防治的监督管理;
(三)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扬尘防治的监督管理;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高排放车辆禁行工作,协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将有关机动车排放环保要求纳入机动车交通管理的内容,对机动车尾气超标排放和冒黑烟行为进行查处;
(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地、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地、城区道路以及已出让待开发区块裸露土地扬尘防治的监督管理;湖州旅游
(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营运船舶和营运运输车辆大气污染防治、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公路保洁、港口码头物料贮存和装卸扬尘防治的监督管理,协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机动车维修行业废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七)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已收储未出让裸露土地、违反土地管理的建(构)筑物拆除等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矿山企业和涉矿工程粉尘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八)水利部门负责水利设施建设和拆除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砂场以及水利工程建设用地、违反水资源管理的建(构)筑物拆除等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九)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渣土砂石运输车辆扬尘防治和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治理的监督管理,对房屋建筑施工、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违反城乡规划的建(构)筑物拆除等工地的扬尘防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销售的煤炭、油品、生物质成型燃料等能源和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以及其他添加剂实施监督管理,对销售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一)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
第5条【严格分散供热锅炉建设】在燃气管网、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煤、燃生物质、燃重油、燃渣油等的分散供热锅炉;已建成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违反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没收相关设施,可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第6条【生物质锅炉治理以及禁止锅炉、窑炉冒黑烟】生物质锅炉应当配备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禁止掺杂添加煤炭以及燃烧后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其他物质。违反本规定,在生物质燃料中掺杂添加煤炭或者燃烧后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其他物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生物质锅炉未配备高效除尘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烟气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锅炉、窑炉、单位使用的或者经营性的炉灶等设施不得排放明显可见的黑烟。违反规定的,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第7条【VOCs源头控制及台账管理】本市鼓励生产、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料和产品。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应当优先采购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的原材料和产品。违反本规定,生产、销售超过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的原材料和产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
竹木制品、金属制品、机械加工等工业涂装以及涉及喷涂作业的机动车维修行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料,并建立台账,如实记录原料、辅料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使用量、废弃量和去向。台账保存期限不得低于三年。违反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8条【VOCs治理规范】相关企业或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和治理规范的要求,制定操作规程,组织生产管理。未按规定制定操作规程,或未按照操作规
程进行生产管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第9条【VOCs重点控制单位】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排放浓度等因素确定本市的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控制单位。
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控制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安装、使用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全过程监管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管设备正常运行,监管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规范使用。违反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10条【餐饮油烟管控】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使用清洁能源作为燃料。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定期清洗维护,保持正常使用。禁止将油烟排入下水管道。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申请在上述区域从事餐饮服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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