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职业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设置标准
一、职业病危害告知
(一)劳动合同告知
1.告知要求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在劳动中写明工作过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岗位津贴、工伤保险等)等内容。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务派遣人员。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2.示例
职业病危害告知书(范本)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甲方)在与劳动者(乙方)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
(一)所在工作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及职业病防护措施(示例如下):
(二)甲方应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的要求,做好乙方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应急检查。一旦发生职业病,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乙方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及相应待遇。
(三)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按要求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若被检查出职业禁忌证或发现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必须服从甲方为保护乙方职业健康而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的工作安排。
(四)当乙方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发生变更,从事告知书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甲方应与其协商变更告知书相关内容,重新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五)甲方未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乙方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甲方不得因此解除与乙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六)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作为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
章)乙方(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二)办公区域公告栏告知
1.设置地点
非生产区进入生产区的必经道路上,位于非生产区域,方便劳动者观看的醒目位置。
2.设置内容
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示例
没有严格的制作标准,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主要包括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等。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网络图
护眼设置
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蒯建
副组长:副总经理:朱爱军
职业卫生专职管理机构及(兼)职管理人员:韩海花
车间:职业卫生负
责人:吴东育
班组三:职业卫生负责人:张海军班组一:
职业卫
生负责
人:刘永
班组二:
职业卫生
负责人:
张俊贤
张海军;刘永圃、张俊贤;
(三)工作场所公告栏告知
1.设置地点
生产区入口处,方便劳动者观看的醒目位置。
2.设置内容
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查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整个厂区检测结果),在各检测岗位或检查地点设置本检测点的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3.示例
没有严格的制作标准,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查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即可(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可根据评价报告或检查报告中内容编写,健康危害、应急救援措施应包括厂区内所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限值、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公告栏(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