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02.28
∙【字 号】琼地税函[2011]72号
∙【施行日期】2011.02.28
怎么退税个人所得税∙【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
正文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的通知
(琼地税函〔2011〕72号)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2011年第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和认真学习、掌握年金所得税相关政策(见附件)。
附件:1.解读年金所得税相关政策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2011年第9号)(略)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1:
解读年金所得税相关政策
2009年12月10日至今,国家税务总局分别出台了《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以下简称694号文)和《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2011第9号公告),对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处理给予了明确。特别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有关年金的税务处理更是成为征纳双方关注的话题。为方便基层税务干部深入理解和掌握年金所得税政策变化,现对相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企业年金的概念
企业年金,又称"第二养老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由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和年金投资收益三部分组成。
二、政策解读
(一)年金的税务处理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的通知》(财税[2009]27号)明确: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明确: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但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单独计税,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的政策变化:
(1)企业年金个税计算方法变化,在9号公告的计算方式下,个人税负降低。(国税函[2009]694号文出台以前的政策,实际类似于把年金当做了商业保险,政策过于严厉。)
(2)年金还不是我国的一项法定保险,国家目前只是鼓励效益好的企业加入年金行列,也就是说,年金还只是适用于效益较好的企业。所以,国家还不会给予一个普遍性的税收优惠甚至是免税政策。个人所得税的法理是要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现在有关年金计提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方向可以归集为:不免税,适当征税,给予一定优惠。
(3)9号公告对于个人支付的年金部分的政策未变,还是不得从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中扣除。但是对于由企业支付的计入个人账户的年金部分的计税方式有变化。9号公告更加细化了相关规定,也使得政策更加合理,考虑到了“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情况。
(4)另一个区别是,国税函[2009]694规定: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应限期责令企业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税款: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9号公告规定: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累计额按所属纳税
年度分别计算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在此基础上汇总计算企业应扣缴税款合计数。按照每一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减去费用扣除标准后的差额确定职工个人适用税率。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当年企业为每一职工据以计算缴纳年金费用的工资合计数÷企业实际缴纳年金费用的月份数。(上式工资合计数不包括未计提企业年金的奖金、津补贴等。)
(5)职工个人应补缴税款的计算公式
纳税年度内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当年企业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合计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上式计算结果如小于0,适用税率调整为5%,据此计算应补缴税款。
有人提问,怎么会出现小于0的情况呢?比如:某单位为某职工当年缴纳年金月份很少,只有几个月,这时,在考虑上速算扣除数的情况下,就可能会出现负数。这里文件的精神就是说:如果出现负数时,不代表就可以不用缴税了。而是至少还应按5%纳税(注:5%不存在速算扣除数问题)。
(6)9号公告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也就是说对于以往已经按694号文件计算
并缴纳的税款,9号公告是没有追溯期。只有那些还没有补缴年金的企业可以适用新的计算方法纳税。年金已经补缴,或经税务稽查已处理的,不能适用新政策。
(二)个人所得税处理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企业职工最希望从企业年金中获得的优惠是免除个人所得税,目前争取企业年金免个税政策已经行不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一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进一步明确: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但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单独计税,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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