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12.17
∙【字 号】鄂政办发〔2014〕66号
∙【施行日期】2015.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统计
正文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4〕6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2月17日
湖北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
为有效落实社会救助政策,规范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相关部门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制度时,对提出申请的居民个人或者家庭,委托本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其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以及出具书面报告的活动。
已享受本省社会救助项目的个人或家庭,因复审需要对其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时,适用本办法。
接受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的居民个人或者家庭,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核对对象。
第三条原则
核对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护核对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注册主管部门
湖北省民政厅是本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核对机构
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以下简称核对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具体工作。省级核对机构负责跨市(州)的信息查询工作,市(州)、县(市、区)两级核对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核对工作。
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能力建设,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
第六条核对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整合、联通社会救助信息,建立完善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和平台,为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提供信息保障。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建设省级信息核对平台,制定救助对象认定标准体系和查询核对办法,制定核对流程,并负责跨市级行政区域的信息查询工作。
第七条核对委托
县级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受理居民个人或者家庭提出的社会救助项目申请后,按照规定需要以其经济状况作为参考的,可以委托核对机构进行调查核实。委托部门按照要求,向核对机构提交核对委托书,同时提交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书。
第八条核对对象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象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第九条核对内容
核对内容包括核对对象的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成员身份信息。
(一)可支配收入。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
1.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2.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3.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4.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5.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二)家庭财产。家庭财产主要包括:
1.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
2.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
3.房屋;
4.债权;
5.其他财产。
(三)家庭成员身份信息。家庭成员身份信息是指包括家庭成员户籍状况、身份证号、婚姻状况等基本信息。
第十条对家庭支出的调查
除第九条规定的核对内容外,核对对象的支出与其提供的收入状况明显不符的,或者对其
经济状况有明显影响的,核对机构可以对相应支出情况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核对方式
核对机构可以通过信息核对平台获得所需要的相关部门数据信息开展工作,并综合运用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开展调查核实工作,逐步建立以县(市)为主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评价体系。
对尚不具备在线比对条件的部门和机构数据信息,可以通过人工加密U盘或者制作电子表格等形式进行信息比对,数据交换方式由核对机构和相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政府相关部门应向核对机构提供与核对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有关的信息。有关数据信息已集中到省一级的部门向省级核对机构提供数据查询接口;有关数据信息只集中到市(州)一级的部门向市(州)核对机构提供数据查询接口;有关数据信息只集中在县(市、区)一级的部门向县(市、区)级核对机构提供数据查询接口。
(一)公安部门提供车辆拥有情况,户籍人口登记、注销基本信息。
(二)税务部门提供个人、个体工商户及企业纳税信息。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就业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信息。
(四)卫生计生部门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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