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变更经营者或转型为企业的税分析
2023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国务院令第755号,以下简称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变更经营者的,可以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涉及有关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简化手续,依法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的,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上述规定,相对于同时废止《个体工商户条例》(以下简称旧条例)变化是很大的,因为旧条例规定是: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大家都清楚,个体工商户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要业主依法缴纳经营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
在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转型为企业的过程中,无论是那种情况,都是原业主结束经营了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意味着作为个体工商户业主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终止;同时,无论是变更经营者还是转型为企业,原经营者都是相当于转让了个体工商户这项资产,必然会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变更后的经营者可能是原经营者的家人、亲属等,也可能是没有关联关系的人。
(一)变更过程中符合条件的应免征个人所得税
依照《民法典》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可能自然人个人在经营,也可能是家庭成员共同在经营。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可能是因为继承原因,也可能是家庭成员分工发生变化,或者是亲属之间的赠予、配偶离婚等。
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没有对遗产继承、个人赠予开征个人所得税(股权和房屋除外)。对于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笔者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免征个人所得税。
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23]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3]121号)等规定,对继承或将个体工商户变更(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或者离婚析产中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为另一方的,应免征个人所得税。
同样,对于家庭成员共同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因为家庭成员分工发生变化等原因,在家庭成员中变更经营者,变更前后都属于家庭成员的共同共有财产的,也应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观点是笔者的个人看法,目前尚未有具体税法规定,希望财税管理部门注意到新法规带来的变化,从公平税负和税收法定的角度出发,针对经营者变更中的特殊情形尽快出台相关具体规定。
(二)变更过程中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注册
如果将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为没有关联关系的人,实际上就是打包将该商户转让或变卖给其他人,相当于原经营者终止投资而收回了投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因此,将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为没有关联关系的人,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变更前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处理
依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计税办法》)第四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因此,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业主)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就发生了变化。
《计税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终止生产经营的,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注销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纳税事宜。
虽然在新条例实施后,个体工商户可以不用注销就变更经营者,但是原经营者(业主)实际上已经终止了生产经营,依然也需要结清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事宜。
目前,针对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新变化,税务总局尚未出台原经营者结清纳税事宜的具体时间,笔者理解应该是在工商登记变更前,类似于现在有限公司个人股东变更的情形,市场监督部门需要见到税务局相关结清纳税事宜证明后才予以变更工商登记内容。
如果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时,市场监督部门没有要求税务局结清税款证明的,在税务登记变更时也没有要求的,那么原经营者(业主)就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第二条规定自行申报纳税:
纳税人(业主)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对于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发生变动后,由于商事主体依然存在,会计核算应接着原账套进行核算,其收入、成本、费用等也是会接着累计的,其财务报表数据当年累计数也是接着累计的。年度中间变更的,对于新经营者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应从变更之日开始计算,所以需要将个体工商户全年度的收入、成本、费用等准确地在新旧经营者(业主)之间划分。
但是,现在的税务局申报系统是无法划分的,因为《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对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业主申报时六、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分配比例(%)是灰的,也没有其他地方可以进行划分。因此,还需要观察税务总局后一步的最新措施或规定。
二、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前述已经分析过,转型后的企业类型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