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减轻企业营商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推动全市经济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在2012年减免56项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基础上,就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着力减免涉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一条 为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对全市企业免征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市人力资源局、财政局、物价局和各镇街负责)
  第二条 除有特殊规定的企业外,堤围防护费按省规定的费率下限1‰计征,外贸企业按0.7‰的优惠费率计征,从事批发、零售的商业企业按0.5‰计征,维持我市对有关企业的其他优惠政策。(市水务局、财政局、物价局、地税局负责)
  第三条 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中,维持我市对有关企业的优惠政策。(市残联负责)
  第四条 加大生态林认建认养等工作的动员力度,进一步增强企业参与绿化的主动性和实效性,对企业免征绿化费。(市林业局、财政局、物价局和各镇街负责)
  第五条 免征林权证工本费、林权勘测费、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市林业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第六条 免征国内植物检疫费、农机监理费。(市农业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第七条 免征海岸电台无线电报电话费、油污水化验费、河道采砂管理费。(东莞海事局,市水务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第八条 对企业发生的卫生监测费、委托性防疫服务费,市有关单位按现行收费标准90%收取。综合性酒店等企业同时从事餐饮服务和经营性公共场所服务的,卫生部门和食药监部门在办理相关卫生许可证时,互认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和各镇街负责)
  第九条 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财综〔2012〕262号)相关规定,继续对小型和微型企
业停征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工本费、劳动合同文本费、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ATA单证册收费、土地登记费。(市交通运输局、人力资源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贸促会、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第十条 免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采矿登记费。(市国土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第十一条 免征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市工商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第十二条 免征因公护照费(含加急费)、户口簿工本费、户口迁移证、准迁证工本费。(市外事局、公安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第十三条 取消税务发票工本费、ATA单证册调整费、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签注费、海关监管手续费。(市外事局、财政局、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驻莞各海关负责)
  第十四条 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882号)相关规定,降低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市人力资源局、财政
局、物价局负责)
  第十五条 简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收费方式。将货物检验检疫费中的品质检验、动物临床检疫、植物现场检疫、动植物产品检疫、食品及食品加工设备卫生检验、卫生检疫(不收费)合并为货物检验检疫费一项,取消累计收费。同时取消以下规定:1、同批货物检验检疫费超过5000元,超过部分按80%计收;2、边境口岸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小额边境贸易检验检疫收费,按70%计收;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小额边境贸易检验检疫收费,按50%计收。(东莞出入境检验检验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第十六条 降低货物检验检疫费收费标准。1、货物检验检疫费由原来的分别按货物总值1.5‰、1.2‰分别计收,降为按货物总值的0.8‰一次性收取;其中,介质土、植物油由按货物总值的0.67‰降为0.3‰收取;小批量食品由按货物总值的4‰降为0.8‰收取。2、边境口岸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边境小额贸易、对台小额贸易货物检验检疫费收费标准,统一降为按每批次30元收取。3、仅实施卫生检疫的,不收费。(东莞出入境检验检验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第十七条 资源类商品,即《出入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中第二十六章(矿沙、矿渣和矿灰)的所有商品和液化天然气(商品编码2711110000)、气态天然气(商品编码2711210000)、石油原油(商品编码2709000000)的货物检验检疫费,由从价计征改为从量定额收取。其中第二十六章(矿沙、矿渣和矿灰)的所有商品按每吨0.6元收取;液化天然气(商品编码2711110000)、气态天然气(商品编码2711210000)和石油原油(商品编码2709000000)按每吨0.08元收取。(东莞出入境检验检验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第十八条 继续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出口农产品减免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其中,对出畜、活禽、水生动物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对其他出口农产品减半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东莞出入境检验检验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第十九条 暂停对进出口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加倍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有效期至2015年7月31日止。(东莞出入境检验检验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第二十条 我市对市内企业生产的食品、重要工业产品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测费用
纳入财政预算,不向企业收取。对强制抽检的产品,市有关单位根据企业要求免费提供检测报告。(市质监局、财政局负责)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依法对食品进行检验、检测需要抽取样品的,一般应当付费;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由被检查企业无偿提供的,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法定检验检测机构对同一批次产品按规定作出的检验、检测结论或鉴定结果,有关行政机关在符合检测标准的前提下予以接纳确认。(东莞出入境检验检验局,市质监局、农业局、经信局、工商局负责)
  二、着力减免涉企的中介服务收费
  第二十二条 停止向企业收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报送单结汇联)、进口付汇单(进口报送单付汇联)、出口报送单退税联打印费。(驻莞各海关、市物价局负责)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按现行收费标准50%收取。(市国土局、物价局负责)
  第二十四条 环境影响咨询服务费、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费、城市规划信息技术服
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均按不高于现行收费标准80%收取。(市环保局、住建局、规划局、物价局负责)
  第二十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中介服务费、防雷设施检测费、建筑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费,均按现行收费标准90%收取。(市住建局、气象局、物价局负责)
  第二十六条 东莞市三家公证处向企业收取的各类公证收费、采购中心收取的招标书工本费,均按现行收费标准80%执行;市住建局施工合同公证收费封顶10万元,有偿取得的二手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公证收费封顶5万元。(市司法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第二十七条 企业计量校准、特种设备委托性检验检测收费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市质监局、物价局负责)
  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审计服务,以计时收费为主,计件收费为辅。凡收费标准规定有浮动幅度的,均按原计费标准下限执行,即计时收费下浮40%,计件收费下浮30%。(市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第二十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对中小微企业提供涉税鉴证服务且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在
省有关部门未出台新规定前,凡收费标准规定有浮动幅度的,一律按原计费标准下限执行,即计件收费下浮30%,计时收费下浮40%。(市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负责)
  三、着力规范涉企的镇(街)、村(社区)协议收费
  第三十条 将镇(街)、村(社区)向“三来一补”企业收取的“外汇留成”统一为“‘三来一补’企业来料加工工缴款”,将向企业收取的“综合服务费”统一为“协作服务款”,将向企业收取的“土地管理费”统一为“土地使用补偿款”。双方已按原有收费项目签订了合作协议、合同的,由镇(街)、村(社区)与企业根据实际协商解决。除国家、省定收费和以上三类协议收费外,各镇(街)、村(社区)不得再向企业收取证明费、盖章费、管理费、服务费等各种其他费用。(各镇街,市物价局、财政局、法制局、农资办、地税局负责)
  第三十一条 对“三来一补”企业来料加工工缴款、协作服务款,各镇(街)应按照“不新增企业负担”的原则制定最高收费标准,可在此基础下浮收费,不得突破;土地使用补偿款按合同双方协议的标准收取。(各镇街,市物价局、财政局、法制局、农资办、地税局负责)
  第三十二条 各镇(街)、村(社区)对2013年1月1日起新落户本地的企业,不应再收取以上三类协议收费,经与镇(街)、村(社区)协商一致的企业,直接承接原有土地或厂房的企业,以及故意变更名称或法人但实际控制人不变的企业除外。(各镇街,市物价局、财政局、法制局、农资办负责)
  第三十三条 积极推进“一费制”,镇(街)、村(社区)原附着在土地出让、厂房出租之上的合作收益,可以根据实际并入土地出让金、租金等解决。(各镇街,市物价局、财政局、法制局、农资办负责)
  第三十四条 镇(街)收费可由“一个窗口收费处”收取,也可以推行银行代收;村级收费由各村(社区)指定窗口收取,使用全镇(街)统一的票据。(各镇街,市物价局、财政局、法制局、农资办、地税局负责)
  第三十五条 各镇(街)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规范涉企协议收费的方案,于2013年1月30日前报市物价局汇总,由市物价局会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各镇街,市物价局、财政局、法制局、农资办负责)
  四、着力强化企业减负的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 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的全面放开、自由交易,取消地域垄断,鼓励集中交易、进场竞价、供需对接。(市经信局、供销社、监察局负责)
  第三十七条 企业员工的宿舍用电按居民生活用电标准计价,相关企业可向供电部门提出申请,供电部门应主动告知并协助企业及时做好用电分表计量工作。(东莞供电局负责)个体工商户注册
  第三十八条 围绕建设“好政府、大社会”的总体目标,启动新一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压减工作,大力推进审批事项的“减、简、优、并、转”,凡是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行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政府不再审批。(市转变政府职能决策咨询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