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杀手死刑在中国的命运
摘要:1764年,近代刑法学的开山鼻祖切萨雷·贝卡利亚出版了其成名之作《论犯罪与刑罚》,在书中他首次提出了废除死刑、以终身苦役取代死刑的观点。此观点一出,随即引发了欧洲刑法学界关于死刑存废的激烈争论。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逐步深入,我国也开始加入这场持续了两百多年的死刑存废之争中。本文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从职业杀手的角度出发,阐述了笔者对待死刑的态度。翡翠原石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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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业杀手概述
薛凯琪资料职业杀手是人类最古老的职业之一,也是银幕上最古老的角之一。所谓职业杀手,是指受犯罪集团的指派或者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收取一定的报酬,以杀人为职业的人。职业杀手一般以个人或少数人的形式来行动,其特征是隐秘,他们在暗中进行活动,秘密执行任务,在日常生活中突然刺杀目标对象。
我们普通人对于职业杀手的了解,多半是来源于影视剧。在王家卫的《旺角卡门》中,刘德
华和张学友扮演两个黑社会小喽罗,为了尊严而自愿充当杀手,行刺警方保护的污点证人,最后双双死于乱之下。在成龙主演的《醉拳》里,更是完整地表现了一套刺杀任务的下达程序:身怀绝技的杀手来到事先约定的地点,那里事先放好了一叠钱,以及一张写有刺杀对象姓名和职业的字条,刺杀任务便从此展开。
电影终归是电影,里面所有的镜头只不过是为了娱乐观众获取高票房而已,但不可否认的是,职业杀手在我们的现实生化中却也是真真实实的存在着。中国,作为一个拥有五千年历史的古老国家,当然自古就不缺乏职业杀手。在春秋战国时期,有中国古代最著名的刺客荆轲。在民国时期,有号称民国第一职业杀手的斧头帮帮主王亚樵。而在现代,谣传有作为七杀人组织教官、世界职业杀手排行榜第九名的林宏。
二、职业杀手的判刑考量
我国《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职业杀手,作为一类严重危及他人生命安全和社会秩序而又难以改造的罪犯,我认为应对他们判处死刑,以剥夺他们再危害社会的能力。
(一)职业杀手不具有教育改造的可能性
我们都知道,刑罚的功能之一是教育改造功能设问句大全。刑罚通过制定、适用和执行,使犯罪人从中受到教育,养成良好的规范意识,消除犯罪的思想根源,从而重返社会。然而,职业杀手却根本不具有教育改造的可能性。
首先,职业本身决定了他们不可改造。职业杀手这个职业,没有退休的说法。一个人如果选择了职业杀手,那就意味着他一辈子都必须做职业杀手,除非他任务失败被抓或者因年龄太大干不了了。
其次,杀手的本性决定了他们不可改造。职业杀手的本职工作就是接受委托人的钱财,然后去非法剥夺目标的生命。作为一名合格的职业杀手,他的内心必须是冷酷而无情的。他必须习惯于生死,看淡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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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刑效益决定了对职业杀手必须判处死刑
当前,我国正在高速发展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一种非常重视效益的经济模式,效益既是经济发展的动力,也是经济发展的生命。在这种经济模式下,为经济发展服务的其他一切制度,都必须重视效益。行刑作为司法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当然也应当重视效益。
行刑效益指的是行刑成本资源投入与行刑效益目标之间的比值。行刑效益追求的是行刑成本资源投入的最小化和行刑效益目标实现的最大化。当行刑成本资源投入越小,而取得的行刑效益目标越大时,行刑效益就越高。反之,行刑效益就低。
对于职业杀手这种犯罪性质恶劣的犯罪分子,如果不对其判处死刑,行刑效益将非常低下。一方面,对其判处无期徒刑,需要大量的行刑成本资源投入。这些成本资源包括:专门的监狱、训练有素的监管人员、终身的生活开支以及他们再犯罪时投入的司法资源。另一方面,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不能取得理想的行刑效益目标。职业杀手这类犯罪分子,根本就不具有教育改造的可能性,即使对他们投入再多的资源,他们也不可能被改造成遵纪守法的良好公民。而且,由于职业杀手一般都依附于一定的杀手组织,他们很有可能会在杀手组织的帮助下越狱成功,进而对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
三、死刑在中国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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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因此,死刑的存废应当同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相适应。一般来说,死刑在一定国家能否废除取决于以下两个因素:一是社会存在的因素,这是死刑废除的物质基础。二是社会意识的因素,这是死刑废除的精神基础。
现今的中国,如果从这两个方面来考量的话,还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第一,从社会存在的因素看,中国还处于发展中国家。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处于较低水平。在这样的条件下,如果冒然主张废除死刑,必会因缺乏废除死刑的物质条件而失败。第二,从社会意识的因素看,普通民众对废除死刑还不能接受。在很多民众看来,杀人偿命这是天经地义的事,一个人如果杀死了别人,除了用自己的生命来偿还以外,没有其他的方式可以弥补他犯下的错误。由此可以看出,我国还不具备废除死刑的精神基础。
四、结论
通过上面的论述,我们发现,由于存在着像职业杀手这类严重的暴力犯罪分子,加之中国特殊的国情和民情,现在要在中国废除死刑无异于痴人说梦。我认为,目前比较可行的路径是对死刑的适用进行严格限制。这种限制不仅是实体上的限制,还包括程序上的限制,不仅应从立法方面进行限制,还应从司法方面进行限制。通过这种严格的限制,使我国死刑的适用既能满足遏制犯罪的需要又不被滥用,从而与国际发展趋势在大体上相吻合。
注释:
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03页。
因为他们属于犯罪性质极为恶劣的严重暴力犯,如果把他们与普通的罪犯关押在一起,将会对普通罪犯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
陈兴良著:《刑法哲学》(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64页。
参考文献:
[1]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法》,黄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3]陈兴良著.《刑法哲学》(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外地户口考驾照200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