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有限合伙制在香港设立私募基金的基本流程简介
以有限合伙制在香港设立私募基金,一般须经过以下流程:
2.2节);
2)该成立的公司法团(或非香港公司)向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申请获得从事相关受规管活动的发牌;
3)以获得发牌的公司为普通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
4)有限合伙设立后,召集投资者,通过投资换取有限合伙人的权益。
下面分别介绍每一个流程的具体操作及要求。
2.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私募基金的具体实施步骤
以有限合伙制的形式在香港设立私募基金,通常选择设立一家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该公司可以是在香港当地注册,也可以是设立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根据该公司的注册登记管辖地的选择(
香港注册或非香港注册),需要履行不同的程序,下面分别介绍。
2.1.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法团
根据现行有效的香港法例第622章的《公司条例》(以下简称“《公司条例》”)第67条的规定,任何一人或多于一人可基于合法目的,通过完成以下事项组成公司[i]:①签署拟组成的公司的章程细则;②填写法团成立表格;③将法团成立表格、有关章程细则的文本、公司注册费用交付公司注册处处长。
下面分别介绍法团成立表格的主要内容以及公司注册的收费标准。
2.1.1.关于法团成立表格的内容
根据《公司条例》第68条规定,法团成立表格之中应当陈述如下内容:
1)就拟组成的公司而言,须载有以下内容:
①公司名称;②公司在香港的注册地址;③确定公司类型,即该公司将会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抑或无限公司;④如该公司将会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无限公司,述明该公司是私人公司抑或公众公司。
2)需载有有关创办人员的姓名(或名称)以及地址。
3)每名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士,需写明个人详情并作出相应陈述:
①董事的详情:自然人董事的名字、姓氏、曾用名(如有)、别名(如有)、通常地址、通讯地址(不得是邮政信箱号码)、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及签发国家(如没有身份证);法人团体为董事时,需要提供法人名称、注册办事处或主要办事处地址。
②董事的陈述:作为法团成立表格的签署人,该董事需要述明本已同意担任有关公司的董事、及若为自然人董事则年龄应满18岁;对于并非该法团成立表格的签署人董事,需要述明该人已同意担任该公司的董事,及(如该人是自然人)该人已年满18岁;或一项由该签署人作出的陈述,述明该人已同意担任该公司的董事,及(如该人是自然人)该人已年满18岁。
4)每名担任该公司的公司秘书的人,须载有:
①若有关人士为自然人,则需提供现时的名字及姓氏、曾用名(如有)、别名(如有)、通讯地址(一个在香港的地方,且不得是邮政信箱号码)、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及签发国家(如没有身份证);②若有关人士为法人团体,则需要提供其法人名称及注册办事处或主要办事处的地址;③若有关人士是某商号的合伙人,而该商号的所有合伙人均是该公司的联名公司秘书,则需要提供该商号的名称及该商号的主要办事处的地址。
5)须载有以下关于章程细则的陈述:①述明有关公司的章程细则已获每名建议在该公司组成时成为该公司成员的人签署;②述明根据《公司条例》第67条交公司注册处处长的的公司的章程细则的文本的内容,与该章程细则的内容相同,不论该文本是否连同显示有关签名及签署日期的部分(载于有关文件正本内者)。
6)依据《公司条例》第70条的规定,须载有《公司条例》中就有关拟组成的公司注册的所有规定,已获遵守的陈述。
7)如拟组成的公司属股份有限公司或无限公司,法团成立表格亦须载有对股本及最初的股份持有情况的陈述。
2.1.2.关于公司注册费用
依据现行有效的香港法例第622K章《公司(费用)规例》的规定,依据《公司条例》第67条注册成立公司需缴纳1425港币的注册费用;且根据香港税务局现行的《商业登记费及徵费收费表》,若进行有效期为1年的商业登记,则需要缴纳2250港币;若进行有效期为3年的商业登记,则需要缴纳5950港币。
2.1.
3.将以上完善好的法团成立表格以及有关章程细则的公司文本交付公司注册处处长,并按规定缴纳注册费用之后,等待公司注册处批准通过。此外,在香港成立公司,注册资本无最低资金要求,资金无须到位,也无须验资,无特殊要求,资本金也不会显示在公司的证照上,公司股本最低可为一股。
注册基金公司2.2.非香港公司须在香港公司注册处进行注册
如果该公司设立在香港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则该非香港公司须在香港办理相关的非香港公司注册登记,需要履行的程序和满足的要求为:
1)根据《公司条例》第776条,非香港公司须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后的一个月内申请注册为“注册非香港公司”,并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交付下列文件登记:①申报公司名称、主要营业地点地址、董事、公司秘书及香港获授权代表等资料;②对公司的组织作出规定的文书的经核证副本,例如宪章、法规或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章程细则;③公司注册证明书或同等性质的文件的经核证副本;④公司最近期发表的帐目的经核证副本。
2)提交致商业登记署通知书。
3)缴纳相关费用。申请费用为1720港元(已包括不可退回的存放文件费295港元)。如果非香港公司仍未按现行有效的香港法例第310章《商业登记条例》登记其业务,申请人须在交付致商业登记署通知书时缴付订明的商业登记费及徵费。
根据以上程序注册的香港公司或非香港公司,在进行私募基金活动(也称为“受规管活动”)之前,需要获得香港证监会的批准(也称为“发牌”)。
2.3.向香港证监会申请获得从事相关受规管活动的发牌
在香港拟设立私募基金受香港证监会监管。根据香港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拟申请成立私募基金的公司法团应当首先申请成为持牌法团。持牌法团是指,根据现行的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与期货条例》(以下简称“《证券与期货条例》”)第116条获得发牌以进行一类或多于一类受规管活动的法团。
下面分别介绍受规管的十类活动、申请获得发牌的要求以及申请获得发牌的流程。
2.3.1.受规管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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