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经理⽆视静默期规则出任基⾦公司⾼管会导致什么后果?
基⾦经理⽆视静默期规则出任基⾦公司⾼管会导致什么后果?私募基⾦公司⾼管硬性要求解析!
注册基金公司基⾦业所谓3个⽉的“静默期”是指根据有关规定,基⾦经理变更就职的公募基⾦公司,需要有3个⽉的“静默期”,在此期间不得在其他公募基⾦管理的公司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
基⾦业协会⽇前发布的有关“静默期”的解答中⾸次提及私募,基⾦业协会要求,“对从公募基⾦公司离职,转⽽在私募基⾦公司任职的基⾦经理实⾏同样3个⽉的”静默期“要求”。
私募基⾦注册⾼管任职要求
1、证券类私募管理⼈的⾼管主要包括:法定代表⼈/执⾏事务合伙⼈(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等,均应当取得基⾦从业资格。
2、⾮证券类私募管理⼈的⾼管主要包括:法定代表⼈/执⾏事务合伙⼈(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这2名⾼管应当取得基⾦从业资格。
3、具有私募基⾦从业资格的认定条件:
1、通过基⾦业协会组织的私募基⾦从业资格考试;
2、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
3、基⾦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私募基⾦管理⼈登记的机构员⼯总⼈数不应低于5⼈,这意味着少于5⼈的私募将⽆法完成备案,后期私募的注册门槛和运营门槛均⼤幅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