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天使投资引导基⾦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投资界9⽉10⽇消息,《苏州市天使投资引导基⾦管理办法》正式发布。为充分发挥财政资⾦的引导作⽤,吸引社会资本对苏州市重点领域创新型初创期企业实施股权投资,2021年1⽉苏州市成⽴了⾸期规模60亿的苏州市天使投资引导基⾦。
近期发布的《苏州市天使投资引导基⾦管理办法》指出,天使基⾦在单个⼦基⾦中的累计出资⽐例原则上不超过该⼦基⾦认缴出资总额的 40%;苏州各级政府投资基⾦合计出资⽐例不超过该⼦基⾦认缴出资总额的 50%;天使基⾦对单⽀⼦基⾦出资规模原则上不超过 2 亿元;⼦基⾦规模原则上不低于 1 亿元、不超过 5 亿元;⼦基⾦投资项⽬总数原则上不低于 15 个。
以下为《苏州市天使投资引导基⾦管理办法》全⽂。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规范苏州市天使投资引导基⾦(以下简称“天使基⾦”)的管理与运作,根据《政府投资基⾦暂⾏管理办法》(财预〔 2015〕 210 号)、《江苏省政府投资基⾦管理办法》(苏财基⾦〔 2019〕 4 号)等⽂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天使基⾦,是指由市政府设⽴,主要投资于本市注册设⽴的天使投资企业,并按照市
场化⽅式运作的政策性基⾦。其宗旨是通过投资各类天使投资企业,充分发挥财政资⾦的引导作⽤,吸引社会资本对苏州市重点领域创新型初创期企业实施股权投资,⼤⼒培育新兴产业,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培育新经济增长点,助推苏州初创期天使企业和项⽬快速成长,进⼀步激发市场活⼒和社会创造⼒,使创新创业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为我市⾼质量发展提供有⼒保障。本办法所称天使投资企业,是指主要以股权投资⽅式投资于种⼦期、初创期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获得天使基⾦投资的天使投资企业即为天使基⾦的⼦基⾦。天使基⾦的资⾦主要来源于我市各级财政预算安排资⾦。
第三条天使基⾦采⽤有限合伙形式。
第四条天使基⾦的重⼤事项管理机构为苏州市创新产业发展引导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管委会”)。基⾦管委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财政局主要负责⼈担任副主任,成员包括市发改委、⼯信局、科技局、财政局、国资委、⾦融监管局、苏州国发集团、⼯业园区管委会的相关负责⼈。基⾦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分管负责⼈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天使基⾦的管理公司由基⾦管委会批准组建。
第六条天使基⾦采⽤“母基⾦+⼦基⾦”运作模式,重点通过投资各类天使投资企业,发挥财政资⾦撬动放⼤作⽤,形成资⾦集聚效应,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我市天使类项⽬。经基⾦管委会批准,天使基⾦也
可以在⼀定额度内,采⽤对种⼦期、初创期企业进⾏直接投资、跟随投资及设⽴直投⼦基⾦等其他投资模式。
第七条天使基⾦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管控风险”的原则运⾏。
第⼆章管理架构和职责
第⼋条在基⾦管委会的统筹管理下,凡投资涉及相关市领导分⼯管理范围,应当邀请分管市领导和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管理决策。基⾦管委会主要履⾏以下职责:
(⼀)审议并确定天使基⾦的发展战略规划、管理制度和⽀持政策;
(⼆)审议并确定天使基⾦投资策略和管理公司的战略规划;
(三)协调管理公司各股东的董事长、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投资决策委员会组成⼈员的提名情况;
(四)审议并批准天使基⾦运营绩效考核报告;
(五)基⾦管委会认为有必要研究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天使基⾦的统筹规划和运营监督,主要职责包括:
第九条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天使基⾦的统筹规划和运营监督,主要职责包括:
(⼀)贯彻落实基⾦管委会的决定;
(⼆)协调做好天使基⾦的资⾦筹措⼯作;
(三)建⽴基⾦管委会成员单位⼯作协调机制,做好基⾦管委会审议事项的前期⼯作;
(四)督促和审核管理公司提出的天使基⾦投资计划、基⾦运⾏情况报告等;
(五)指导和监督管理公司科学决策、规范管理;
(六)完成基⾦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作。
第⼗条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信局、市国资委、市⾦融监管局和⼯业园区管委会为天使基⾦管理监督机构成员单位,每年对天使基⾦进⾏绩效考核,具体⼯作由基⾦管委会办公室牵头组织。
第⼗⼀条管理公司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负责天使基⾦的⽇常经营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注册基金公司(⼀)牵头组建天使基⾦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对经管理公司内部决策审议通过的拟投资项⽬,由管理公司申请,并发起决策审议,报投委会进⾏决策;
(⼆)对拟投项⽬,负责筛选汇总投资意向并开展尽职调查,组织协调天使基⾦投资决策,组织进⾏投资实施、投资后管理及退出实施等专业化运作,并负责定期组织对已投资项⽬进⾏考核评价;
(三)负责天使基⾦的合规运营,并定期报送基⾦运⾏情况报告、基⾦年度托管报告及基⾦年度会计报告;
(四)基⾦管委会授权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天使基⾦运营管理
第⼗⼆条天使基⾦设⽴投委会作为投资、退出等事宜的决策机构。投委会由 7 ⼈组成,投资决策采取⼀⼈⼀票制,全体⼈员过半数同意即为通过。天使基⾦可以聘任顾问⼀到⼆名,同时邀请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和⼯业园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同志担任观察员。苏州所辖各县级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主决策其出资额 70%以内的投资项⽬,拟投项⽬经各地决策程序后报备⾄天使基⾦,由管理公司形式审核后实施投资。对于投资额 1000万元以内的⼦基⾦(项⽬)可以由管理公司⾃主决策,管理公司⾃主决策项⽬的投资总额累计不超过 1 亿元。
第⼗三条天使基⾦参股的⼦基⾦采取市场化机制运作,依据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相关约定进⾏投资、管理和退出。管理公司可以向⼦基⾦派出代表,监督⼦基⾦的投资和运作,但不参与⼦基⾦的⽇常管理。
第⼗四条⼦基⾦管理机构的管理费按照市场化原则操作,由管理公司与⼦基⾦管理机构根据⾏业惯例协商确定,并在⼦基⾦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
第⼗五条天使基⾦按照以下程序甄选合作⼦基⾦:
(⼀)公开征集。由管理公司通过⽹络媒体、政府和企业⽹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发布征集公告;
(⼆)机构申报。⼦基⾦申请机构向管理公司提交合作⽅案,管理公司对申报的⼦基⾦项⽬进⾏初步筛选,对符合天使基⾦投资⽅向和投资条件的项⽬进⾏⽴项,并在合作⽅案基础上进⾏详细尽职调查,向投委会提交尽职调查报告和出具专业初审意见;
(三)投委会决策。投委会负责审查提交的尽职调查报告和初审意见,并进⾏决策;
(四)社会公⽰。对投委会决策通过的⼦基⾦将通过⽹站进⾏公⽰,公⽰期为 5 个⼯作⽇。公⽰中发现问题的,⼀经核实,终⽌投资程序;
(五)⽅案实施。经投委会决策通过并公⽰⽆异议的⼦基⾦,由管理公司负责相关投资⽂件签署,落实投资⽅案;
(六)投资后管理及退出。管理公司负责开展投资后管理,办理投资回收与退出。
第⼗六条天使基⾦参股设⽴⼦基⾦或者对已设⽴⼦基⾦增资,⼦基⾦须符合下列要求:
(⼀)注册区域:⼦基⾦原则上注册在苏州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和⾏业组织履⾏登记备案⼿续并接受监管;
(⼆)出资规模:天使基⾦在单个⼦基⾦中的累计出资⽐例原则上不超过该⼦基⾦认缴出资总额的 40%;苏州各级政府投资基⾦合计出资⽐例不超过该⼦基⾦认缴出资总额的 50%;天使基⾦对单⽀⼦基⾦出资规模原则上不超过 2 亿元;⼦基⾦规模原则上不低于 1 亿元、不超过 5 亿元;⼦基⾦投资项⽬总数原则上不低于 15 个;
(三)存续期限:⼦基⾦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0 年,其中投资期不超过 5 年;
(四)投资领域:主要投资于苏州市扶持和⿎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其他重点发展的产业(包括但不限于:新⼀代电⼦信息、⾼端装备制造、新材料、软件和集成电路、新能源和节能环保、医疗器械和⽣物医药等产业);投资于种⼦期、初创期企业的⾦额不低于⼦基⾦总规模的 50%;投资的种⼦
期、初创期企业应是从事产品研发、⽣产和服务等符合本办法要求产业领域的⾮上市企业,且原则上须满⾜以下条件:⼀是⼦基⾦的投资须为其⾸两轮外部机构投资或者⼦基⾦投资决策时企业设⽴时间不超过 5 年;⼆是从业⼈数不超过 200 ⼈,⼦基⾦投资决策时上⼀年度的净资产或者年销售收⼊不超过 2000 万元⼈民币;
(五)返投要求:⼦基⾦投资于在苏州注册登记的种⼦期、初创期企业的实缴出资⾦额不低于天使基⾦对⼦基⾦的实缴出资。
第⼗七条天使基⾦参股投资⼦基⾦的,应当在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中约定以下条款:
(⼀)⼦基⾦投资项⽬退出后,投资回收资⾦不得再⽤于对外投资,须及时按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约定向投资⼈进⾏分配。分配采取整体“先回本后分利”⽅式,投资回收资⾦先按照⼦基⾦各出资⼈实缴出资⽐例分配给各出资⼈,直⾄各出资⼈收回全部实缴出资,剩余的投资收益再按照⼦基⾦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约定的⽅式予以分配。⼦基⾦清算出现亏损时,由⼦基⾦各出资⼈按出资⽐例承担,天使基⾦承担的亏损⾦额以其出资额为上限。
(⼆)⼦基⾦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须对⼦基⾦投委会委员和管理团队的核⼼⼈员进⾏锁定,被锁定⼈员如发⽣⼈员变动须经合伙⼈⼤会或者股东(⼤)会等⼦基⾦相关权⼒机构表决通过。
(三)向⼦基⾦出资时,天使基⾦出资款项应在其他出资⼈(政府投资基⾦除外)的当期出资款项总额 50%(包含本数)以上实际到位后,由天使基⾦按程序同⽐例拨付⾄⼦基⾦账户。如⼦基⾦总规模减少,天使基⾦按同⽐例缩减投资额。
(四)对⼦基⾦管理机构弄虚作假欺骗天使基⾦或者不按规定⽤途使⽤、截留挪⽤、挥霍浪费天使基⾦资⾦等⾏为,管理公司将予以公开谴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同时有权启动⼦基⾦清算程序,并通报基⾦管委会。
(五)⼦基⾦管理机构在⼦基⾦运营中存在违法违规违约⾏为的,管理公司可以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公开曝光、⾏业谴责、强制退出等措施,追究其相应责任。⼦基⾦管理机构存在本条第四项⾏为的,或者其他被管理公司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的情形,⾃该⾏为或者情形发⽣之⽇起五年内,⼦基⾦管理机构、申请机构以及相关⼈员皆不得向天使基⾦申请设⽴新的⼦基⾦。
第四章激励机制
第⼗⼋条为更好地发挥政府资⾦的引导作⽤,天使基⾦对参股的⼦基⾦设置激励机制。⼦基⾦可以在以下激励⽅式中任选其⼀:
(⼀)回购:在⼦基⾦投资期内,已满⾜苏州返投要求的,⼦基⾦管理机构或者其指定的主体可以申
请回购天使基⾦持有的基⾦份额,回购价格按照⼦基⾦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约定计算,并不低于投资本⾦余额及按中国⼈民银⾏公布的同期⼈民币存款基准利率(⾼于 2%时,按 2%计算)计算的收益之和;
(⼆)让利:天使基⾦以获得的超额收益为限,按⼦基⾦返投任务完成情况实⾏分档让利。让利措施按返投⽐例的
(⼆)让利:天使基⾦以获得的超额收益为限,按⼦基⾦返投任务完成情况实⾏分档让利。让利措施按返投⽐例的120%、150%、 200%分档设置,其中超额收益是指天使基⾦收回本⾦及门槛收益后以外的部分,让利对象为⼦基⾦管理机构和其他出资⼈:
1.若⼦基⾦返投⾦额达到天使基⾦实缴出资⾦额的 120%⾄150%(包含 150%),天使基⾦将投资所得超额收益的50%进⾏让利;
2.若⼦基⾦返投⾦额达到天使基⾦实缴出资⾦额的 150%⾄200%(包含 200%),天使基⾦将投资所得超额收益的80%进⾏让利;
3.若⼦基⾦返投⾦额达到天使基⾦实缴出资⾦额的 200%以上,天使基⾦将投资所得超额收益全部让利。⼦基⾦存续期届满仍未能完成清算,或者返投要求未达到的,天使基⾦有权处置其持有的基⾦份额且不予让利。
第五章风险控制
第⼗九条天使基⾦及其参股的⼦基⾦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投资⼆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评级 AAA 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融衍⽣品;
(三)向任何第三⽅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或者向第三⽅提供贷款和资⾦拆借;
(五)明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业务;
(六)进⾏承担⽆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七)发⾏信托或者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
(⼋)国家法律法规禁⽌从事的其他业务。前款规定通过合伙协议适⽤于⼦基⾦。
第⼆⼗条天使基⾦资产须委托具有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进⾏托管。托管银⾏接受天使基⾦委托并签订托管协议,按照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拨付和结算等⽇常⼯作,对投资活动进⾏动态监管,确保天使基⾦按约定⽅向投资,定期向管理公司提交托管报告。
第⼆⼗⼀条天使基⾦应当与其他出资⼈在⼦基⾦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中作出约定,确保天使基⾦在⼦基⾦出现下列情况之⼀时,天使基⾦可以单⽅选择退出,并由⼦基⾦管理机构或者其关联⽅回购天使基⾦所持份额:
(⼀)⼦基⾦⽅案经批准 1 年以上,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或者增资(⼊伙)⼿续的;
(⼆)⾃天使基⾦出资款拨付⼦基⾦账户 1 年以上,⼦基⾦未完成任何投资项⽬的;
(三)⼦基⾦投资领域和⽅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政策⽬标和基⾦策略的;
(四)⼦基⾦运营有违法违规⾏为并被依法查处的;
(五)⼦基⾦投资期届满后,仍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返投要求的;
(六)其他危及天使基⾦安全或者违背基⾦运⾏⽬标情形的。
第⼆⼗⼆条天使基⾦直投项⽬应由管理公司通过委派⼈员、参与经营管理等⽅式履⾏投资后管理职责,如项⽬出现影响天使基⾦重⼤权益的事项,应及时通报基⾦管委会。
第六章尽职免责和容错机制
第⼆⼗三条在天使基⾦运营管理中,符合以下情形之⼀的,对管理公司管理⼈员和投委会⼈员不作负向评价,督促管理⼈员及时整改和纠错纠偏:
(⼀)积极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在天使基⾦运作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者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作未达预期效果的;
(⼆)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积极服务国家、省、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依法依规进⾏天使投资,严格遵循投资决策流程,由于客观情势变化、⾏业风险等客观情况发⽣亏损或者未实现资本运作⽬的的;(三)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在全国⽆先例可循或者政策界限不明确⽽发⽣偏差,发⽣市场(经营)风险,因先⾏先试⽽出现失误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四)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在天使基⾦运作过程中,基⾦绩效按照整个⽣命周期予以评定,单个⼦基⾦或者所投个别项⽬造成投资亏损的。
前款所称的不作负⾯评价,具体包括: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可以在考核上不作负向评价或者经认定后不纳⼊经营业绩考核范围;
(⼆)提拔任⽤、交流轮岗、职级职称晋升不受影响;
(三)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四)在基⾦管委会职责权限内,对出现偏差或者失误的⼈员不作党纪政纪处分。
各县级市(区)政府⾃主决策的投资项⽬,参照本办法规定进⾏尽职免责和纠错纠偏。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的,不适⽤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国资监管制度的禁⽌性规定,或者虽然没有违反规定但不符合中央、省、市决策部署精神,或者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苏州市产业布局规划;
(⼆)不符合天使基⾦的投资⽅向和要求,未根据中央、省、市关于政府投资基⾦的精神和管理办法,推动天使基⾦⾼质量发展;
(三)不符合规定决策程序,未经过充分论证和尽职调查,未严格遵循投资决策程序,存在违反相关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情形;
(四)谋取个⼈私利,假公济私为⾃⼰、他⼈或者其他组织谋取不正当利益;明知故犯或者与其他组织或者个⼈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正当利益;
(五)对探索创新、先⾏先试中出现的失误,未主动及时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未有效阻⽌危害结果扩⼤;
(六)正常情况下未履⾏“三重⼀⼤”决策制度等民主决策程序的;
(七)落实全⾯从严治党责任不到位,以及发⽣系统性⾦融风险、⽣态环境损害事件、⾷品药品安全事故、安全⽣产事故、体性事件处理不⼒等情况。
第⼆⼗五条适⽤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启动和申请。⼦基⾦清算时亏损在 20%(含本数)以内,可以不申请启动程序⽽对相关⼈员不予追责;当⼦基⾦清算时亏损超过 20%的,基⾦管委会启动程序;管理公司认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情形的,也可以向基⾦管委会提出调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