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中有限合伙人的风险防范
聂成涛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师范大学法学硕士
内容摘要:本文从实践中发生的中欧温顿公司、中金智富公司、中宝投资公司、金鸿基业公司案件着手,探讨相关跑路案件发生的原因,从而总结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人的风险防范途径,以及最终的法律保护途径。
关键词:私募基金跑路风险防范有限合伙
曾几何时,一股“创投风暴”强势登陆中国,“PE潮”席卷大江南北。但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北京中欧温顿基金公司发生跑路,中欧温顿老板卷款4亿元而不知所踪,令购买了类似公司产品的投资者如坐针毡。紧接其后,中金智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也出现2亿金额不能按期兑付的情况。而且,北京金源鸿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被诉讼案件细节曝光,私募基金风险集中暴露。
目前,我国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公司型、信托型和有限合伙型。公司型和信托型私募基金由于发展相对较早,运作机制较为成熟和完善;而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直至2007年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引入有限合伙制度才得以正式确立法律地位。本文主要以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为研究对象,以探讨有限合伙人如何进行风险防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案例介绍
1、中欧温顿基金公司负责人跑路,涉2000多客户4亿资产
中欧温顿基金公司总部在深圳,成立于2012年7月20日,注册资本金1亿元。深圳总公司的法人代表陈立秋、北京分公司的负责人张树立、公司的创始人高文华。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是李晓涌,偶尔露面。
公司主要经营两项业务,一是基金,就是拿客户的钱去投资,承诺给客户一定的回报。第二就是“P2P”理财服务,理论上都是公司先拿出一笔钱高息贷给别人,再把债权转让给客户,从中赚差价。从其经营的业务上看中欧温顿基金公司实则为一个第三方理财公司。员工觉得公司的投资收益不错,80%的员工把自己的钱也投了进来,有一名员工投了200多万。很多员工还让亲戚、朋友把钱都投了进来。
但到了2014年春节前,总经理李晓涌在许多应该出现的场合都没出现。春节后,公司一直比较松散,慢慢地,有员工意识到公司的情况有些不对。2月24日,有员工想帮客户提前赎回投资的钱,“按理交3%的手续费即可,结果迟迟办不成。”还有的员工说,他客户的钱2月21日正常到期了,也一直不给退还。
另外,该公司并没有资本雄厚的第三方担保方来托底,所投资的P2P产品投向是个人借贷,客户经理
所能提供的只有出借方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债权表等,同时该公司向出借方收取20%左右的收益就按月返还其10%的收益。
2、中金智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智富”)陷兑付危机、募资合同疑设陷阱
继近期中欧温顿基金负责人被质疑跑路之后,市场再度曝出私募基金未按期兑付丑闻。投资者声称去年在该公司购买的宁江石油计划产品目前已经到期却并不能按期兑付。
北京市东城区的投资者投诉称,“去年2月在中金智富购买了一款名为宁江石油收益权
注册基金公司投资计划的产品,合同中称一年后将按期兑付,但是现在都已经3月中旬了,中金智富依旧未实现兑付”。霍先生表示,他购买这一产品投了50万元。
该产品投资计划书显示,该产品的投资期限确实为一年,到期将一次性付清本息。而该产品的年化收益标准为:大于、等于50万元但小于100万元的为9%,大于、等于100万元但是小于300万元的为10%,超过或等于300万元的则为11%。
目前有部分投资者已经拿到利息,但却没有拿到本金,而自己家里有多人购买这一产品,涉及金额上百万元,并未有过一分钱的兑付。对此,中金智富相关负责人解释,由于该产品出现较大量赎回,目前没有足够的资金来对所有投资者进行兑付。
3、中宝投资跑路
2014年3月14日下午,中宝投资网忽然发布公告称,“中宝公司因涉嫌经济犯罪被衢州市公安局立案调查,网站业务暂停运作,后续消息待发布。”这则由衢州市公安局发布的信息一时激起了千层浪。
中宝投资的突然出事引发了对类基金行业的热议,与2013年以来倒闭的平台运营时间多数不足一年相比,中宝投资是第一家出现问题的老平台。
但值得一提的是,中宝投资经营三年来,注册资本100万元,累积的借款人仅有47人,投资人约1500人,却实现了超过45.39亿元的P2P借贷总额,这让外界倍感匪夷所思。而按照网贷之家研究院统计显示,截至2014年3月13日,中宝投资有效待收本金4.69亿元,待收投资人数1068人。
据中宝投资网显示,中宝投资平台借款标的分为推荐标和抵押标两类,前者根据平台的借款记录由平台发放信用额度,借款人可在信用额度之内随意发标并累积信用;如果要提升额度,则可提供额外抵押,在抵押额度内发放抵押标。
但稍加留意便可以发现,无论信用标还是抵押标,借款人的基本资料都相当匮乏,信用标的借款人信息几乎为零。除借款人的蹊跷之外,另一个值得一提的是问题是,中宝投资网的P2P产品利率远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中宝投资网显示的产品平均利率为19.71%,而且还会有不少额外的名目费用。
4、以“创业投资”为名2亿,北京金源鸿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源鸿基”)4高管受审
2014年03月17日上午9时30分,金源鸿基公司梅晓春等人集资案将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到底是“高科技企业上市前募资入股”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将随着审判的进行,一步步厘清。
借着“创投风暴”、“PE潮”,以“首家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投资银行”的身份高调亮相北京金融街的北京金源鸿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每年都跻身北京国际金融博览会,频频提及已在北京发改委备案,从2006年到2012年,长达六年时间,使得几百位投资者出资两亿多元人民币,他们手里拿着《委托代理投资合同》、《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憧憬着金源鸿基有朝一日上市,获取巨额回报。但是随着四名高管被逮捕、公诉,极有可能最后会血本无归。
据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起诉书指控:梅晓春以北京金源鸿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所宣称的大庆龙华石油化工、芜湖联众石油化工、唐山金源鸿基镁电池、比特盾科技等多家有限公司投资项目的收益情况都是虚构的,公诉人认为:与被害人签订虚假的《委托代理投资合同》和《公司股权转让合同》,骗这些被害人说,让他们以投资购买这些公司项目股份或代理投资能获得高额回报或到期保本回购为诱饵,先后在北京、长春、大连、鞍山等地,向社会公众共计人民币2亿余元,并将人民币8600余万元非法占有。
公诉机关认为梅晓春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巨额财产损失。应当以集资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外三名高管被控罪名不同。曹多武、梅晓冬、邹高峰在明知梅晓春以北京金源鸿基
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义进行活动的情况下,仍积极参与,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私募基金跑路现象产生原因
1、第三方理财监管尚未到位
近年来,经营集合理财、P2P业务的第三方理财公司关张倒闭的案例不胜枚举,多数投资者资金就这样打了水漂。为什么还有投资者跳进这些陷阱?不少业内人士认为,“高收益”诱惑以及监管缺失是导致其恶劣发展的根源。
据了解,目前国内的第三方理财机构普遍经营的是一些私募、P2P以及集合理财产品,这些产品的具体投资去向大多并不明确。理财规划师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刘彦斌表示,对于第三方理财机构的规范,需要监管方面出台具体的监管措施规范这个行业,不然就很容易出现风险,并且投资这种第三方理财机构的理财产品会面临很大的风险,投资者应尽量规避这种项目。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随着这些形形的带有影子银行性质的第三方
理财机构发行的产品不断增加,这些理财产品鱼龙混杂、良莠不齐,另外现在发行和销售这些产品的机构并不是正规的金融机构,监管机构都不管,容易形成灰地带,希望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各部门的协调,把这部分规范好,管理层不能总是等到最后出了事才来收拾残局。
2、有限合伙人法律意识不足,怠于或无法行使自己的权利
根据《合伙企业法》以及实践中约定俗成的做法,通常情况下,有限合伙人拥有的权利包括:(1)分阶段注资权。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基金的出资不必一次性到位,倘若其注资后对合伙基金的经营管理产生担忧,可以撤销后续资金的投入,以有效地约束普通合伙人尽职勤勉经营合伙事务。(2)有限的参与权。有限合伙人对与基金自身有关的重大决策,例如对修改合伙协议、提前解除合伙关系、变更合伙经营范围、增减合伙资本、处分合伙财产、延续期限等事项拥有投票权,并对与投资经营管理有关的事项享有建议权。(3)知情权。有限合伙人有权查阅并获取与基金运营有关的投资记录、财务和业务方面的信息。普通合伙人要定期向有限合伙人报告基金自身的经营、投资情况以及基金所投资企业的经营情况。(4)监督权。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收益因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怠于行使权利而受到影响时,有限合伙人可行使司法保护请求权。(5)转让合伙利益权。有限合伙人一般不得退伙,作为弥补,其可以转让合伙利益,收回对合伙基金的投资。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可以优先购买。
虽然有限合伙人有以上诸多权利,但实践中,他们的权利基本无法实施,一种情况是有限合伙人怠于
行使自己的权利,只是坐等利息收入,完全漠视自己的权利;一种情况是有限合伙人无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基金管理人可能设置相关障碍,阻止有限合伙人行使自己的权利,甚至以欺骗有限合伙人。
在金源鸿基一案中,主犯梅晓春抛出了很多新概念,在报纸上大做宣传,称这是第一家进驻金融街的创业投资公司、在2007年至2008年连续作为参展商参加北京国际金融博览会,以此吸引大量投资人,也通过业务员打电话、在超市散发传单招揽投资人。只要看到对方透露出哪怕一点儿意向,业务员都会赶紧拉他们去金融街办公室参观。富丽堂皇的办公环境里,专业人士大讲国家创业投资形势,这让以老年人为主的投资体信以为真了。5万元、10万元、20万元……他们把钱纷纷投给梅晓春的公司。一开始,梅晓春收取投资款后,按时支付客户本息及业务员提成,还能维持。但他知道一旦客户大规模撤回本金,他将无法运转,便要求业务员在投资人合约快到期的时候,极力劝说其不要撤款并转投其他项目,再签合同。
此案中,梅晓春以北京金源鸿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所宣称的大庆龙华石油化工、芜湖联众石油化工、唐山金源鸿基镁电池、比特盾科技等多家有限公司投资项目的收益情况都是虚构的,而且有限项目虽然存在过,但很快就消失,为何有限合伙人却发现不了这样明
显的?有限合伙人如果积极行使自己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以纠正基金公司在投资过程中出现的违规情况或者风险较大的情况,那么悲剧可能就不会发生。
3、普通合伙人的权利过大,缺乏有效监督
至于普通合伙人的权利,法律赋予其全面执行合伙基金的事务,对与合伙基金经营有关的事务拥有完全的管理权,与此同时,普通合伙人还拥有对与合伙基金自身相关的重大事项决议权。其权利范围远非有限合伙人所能比拟,包括但不限于:(1)主持合伙基金的经营管理,按约定管理、支配合伙基金财产。(2)对外联络、考核、洽谈拟投资合作项目。(3)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并制定会议议案。(4)召集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会议,并执行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主持实施合伙基金利润分配、亏损承担等方案。(5)办理合伙基金工商注册、变更等登记备案手续。(6)与管理人签署《委托管理协议》,在合伙基金指定的资金托管银行及证券机构开立专户,办理有限合伙人入资;合伙基金解散时,主持合伙基金清算工作等。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不足以约束普通合伙人,虽然合伙协议中约定有限合伙人权利的初衷是为了形成对普通合伙人的有效约束,但是上述有限合伙人权利的实施效果有可能无法实现这一初衷。有限合伙人的重大决策权受制于普通合伙人。虽然有限合伙人对于基金本身运作的重大决策拥有投票权,但是有限合伙人在诸如此类问题上的意图能够实现仍受制于普通合伙人的态度。例如有的企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会议由参加会议的合伙人按照表决时各自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须经普通合伙人和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有限合伙人通过。只要普通合伙人一票否决,任何决议都不可能通过。只要普通合伙人一票否决,任何决议都不可能通过。因此,即便有限合伙人享有投票权也无
法对普通合伙人进行有效地制约。
有限合伙人的监督权难以发挥作用。尤为重要的是,在现行的机制下,有限合伙人无法有效地监督制约普通合伙人。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和专业知识的局限,有限合伙人无法获悉相关信息,也不能完全准确理解与投资有关的专业问题,再加上不得执行合伙事务的限制,有限合伙人对普通合伙人的监督形同虚设。
4、基金负责人利欲熏心、胆大妄为
普通合伙人权利范围过于宽泛,合伙基金的事务从整体上可大致划分为与合伙基金经营有关的事务和与合伙基金自身相关的重大事项。对于前者,普通合伙人拥有全部管理权;对于后者,虽然属于全体合伙人的权利范畴,但多数情况下也是普通合伙人可以独自享有的,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普通合伙人和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有限合伙人通过。如此表决方式的设置无异于将原本属于全体合伙人的权利变相地单独赋予普通合伙人。
在普通合伙人的权利过大,而有限合伙人又无法有效监督的情况下,相关负责人贪图私欲的本质就会显露出来。金源鸿基一案中,梅晓春所骗取的巨额款项均由其自行支配,他将大约70%用于支付客户本息、业务员提成以及租房等运转费用,仅将不到10%用于与投资人约定的项目,其余款项去向不明。梅晓春在明知公司几乎没有任何实际投资的情况下,拿投资人的本金支付利息、支付业务员工资,
维持这场。其主观上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符合集资罪的主观要件,涉嫌构成犯罪。
5、私募基金内控不严或形同虚设
在中金智富一案中,资金投向成谜,这除了基金负责人胆大妄为之外,基金的内控系统不严也是主要原因之一。
按照常理,一个产品不能按期兑付,大多是因其投向出了问题。曾经销售宁江石油计划产品的销售人员介绍,在该产品发行时期的宣传材料上显示,其募集资金将用来收购宁江石油50%的股权,该股权所获得的股权盈利将作为利息返给投资人,同时该计划将由宁江石油的办公大楼进行抵押。后来得知,关于收购宁江石油50%的股权在当时宁江石油的董事会上并没有通过,同时宁江石油的办公大楼也没有进行抵押。
股权收购事宜董事会没有通过、办公楼没有抵押,那么资金怎么会、怎么敢投出去呢?这显示了私募基金的内控系统是多么薄弱。稍微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如果投资款在没有抵押物进行担保的情况下进行了投资,那么这种投资风险是非常大的。私募基金内控系统不可能不知道这一风险,在知道风险的情况下,仍然去投资,一旦发生严重后果,就会涉嫌构成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三、投资前注意风险防范
1、投资人即有限合伙人投资时要认真审查自己签署的合同,注意合同细节
有限合伙人签署的合同,是其与基金公司之间最重要的依据,也是其合法与否的关键证据,这不仅仅是涉及到合伙人的权利义务问题,而是此基金依法存在的根本。如果协议本身违法,从法律上讲,此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涉嫌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另外,在金融领域,法律法规本身并不健全,加之金融创新的步伐不断加快,导致金融领域中,鱼龙混杂、真假难变,这样以来,投资人在选择投资时,就更要认真审查相关合同,注意合同细节,以做到完全清楚自身的权利和义务,而私募基金计划中都有大量专业术语,如果投资人对其中内容有不明白的地方,最好是不要投资。如果最终还是选择投资的,那就要注意风险防范,以降低自身风险。
在中金智富一案中,从材料表面上来看,投资人和资金募集方是有限合伙的法律关系,但是从文件内容上来看,里面有涉及收益率的内容和个人情况调查表等,有些像银行理财产品承诺收益,类似委托理财的形式。但委托理财产品的发放需要证监会的资产管理资质,要有发行理财产品的资格,资金管理方很可能并无资格,但为了规避风险,以合法的有限合伙的形式来做,但本质上却没有履行合法的委托理财关系。这种投资方式,很可能是挂着有限合伙的名义,实为高息借贷。如果涉及人数较多,则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投资人即有限合伙人不要被高息所诱惑
民间闲置的资本比较多,但是苦于没有合适的理财途径或其他保值增值有效方法,很多闲置资本,都选择了稳定的银行理财,但也有些投资者选择了高利率、高回报的私募基金投资。高利率、高回报,同时意味着高风险,如果投资人只看见了高利率、高回报,而忽视了高风险,加上相关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的虚假宣传、虚假承诺,更容易让投资人失去理智。因此投资人在选择高息理财方式时,一定要冷静,而且要注意与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否则一旦出现问题,容易导致社会不稳定事件发生。
3、选择投资机构,对投资团队人品的考察很重要
在实践中,选择一个好的投资团队非常重要。因此,投资者在选择投资时一定选择那些信誉比较好、比较稳健的投资机构或理财产品。当然,这需要投资人对相关团队进行认真考察与分析,并从自身情况出发,选择一个投资团队。
但事实恰好相反,相关投资人中年龄较大者占多数,他们多数法律意识淡薄,而且盲目追求高回报,这就忽略了投资之前的相关尽职调查。
4、注意扩张或完善投资人即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同时其要积极主张行使自己的权利,以了解资金投向
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可以扩张或完善有限合伙人的以下权利:
(1)允许有限合伙人对特定事项享有表决权。在合伙人会议中,应根据决议事项的不同性质及其对合伙事务的影响进行类别化,不同的类别使用不同的表决程序。
部分事项可以由普通合伙人及代表过半数表决权或参加会议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有限合伙人通过;部分事项可以由普通合伙人及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或参加会议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有限合伙人通过;针对普通合伙人的特别表决事项,可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或参加会议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有限合伙人通过。
(2)完善有限合伙人的知情权。有限合伙人的知情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知悉普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