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诚信、合法、有效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号)、《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销售内部控制是指公司各相关部门及分支机构在办理基金销售相关业务时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监控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第三条基金销售内部控制的目标:
(一)保证公司基金销售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二)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投资人资金的安全。
(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
第四条基金销售内部控制应遵循健全、有效、独立、审慎的原则:
(一)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包括公司基金销售部门、涉及基金销售的分支机构及网点、人员,并涵盖到基金销售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避免管理漏洞的存在。
(二)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制度与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三)独立性原则。公司各分支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保持相对独立,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四)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应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目标。
第二章内部环境控制
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建立科学、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第六条公司建立包括基金产品、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运营操作等在内的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机构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销售适用性原则的有效贯彻和投资人资金的安全。
第七条公司建立健全相应的授权控制体系。
(一)健全内部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公司各业务部门、各级分支机构在其规定的业务、财务、人事等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能。
(三)销售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公司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在其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四)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五)分支机构销售业务前台的宣传推介和柜面操作岗位应相互分离,销售业务后台的信息处理和资金处理岗位应当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主要环节应分别由不同的部门(或岗位)负责,负责风险监控和业务稽核的部门(或岗位)应独立于其他部门(或岗位)。
第八条公司统一对分支机构管理,有效控制分支机构的业务风险。
(一)明确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和业务授权。
(二)制定统一的分支机构标准化服务规程,提高分支机构的服务质量,避免差错事故的发生。
(三)制定统一的交易账户和资金账户管理制度,确保客户信息的
有效管理和客户资金的安全。
(四)统一分支机构的信息技术系统和平台,确保信息管理的安全有效。
(五)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
(六)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监督和管理,采取业务留痕、定期核对、现场检查、风险评估等方式有效控制分支机构的风险。
第九条公司建立基金销售人员的聘用、培训、考评、晋升、淘汰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基金销售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一)完善销售人员招聘程序,明确资格条件,审慎考察应聘人员。
(二)建立员工培训制度,通过培训、考试等方式,确保员工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员工培训应符合基金行业自律机构的相关要求,培训情况应记录并存档。
(三)加强对销售人员的日常管理,建立管理档案,对销售人员行为、诚信、奖惩等方面进行记录。
(四)建立科学合理的销售绩效评价体系,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条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防止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的发生。
第十一条公司严格履行反义务,建立和完善反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销售业务各环节符合反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二条公司统一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制定应急计划,保障意外事件发生时公司业务的迅速恢复。
第十三条公司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环境、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第三章业务流程控制
      第一节销售决策流程控制
第十四条公司零售客户部负责就基金销售的总体策略、网点设
置、基金产品、激励政策等做出决策,分支机构及销售人员应严格执行公司总部作出的销售决策。
第十五条公司零售客户部负责对分支机构的整体布局、规模发展和技术更新等进行统一规划,对分支机构的选址、投入与产出进行严密的可行性论证。
第十六条公司研究所负责建立科学的基金产品评价体系,审慎选择所销售的基金产品,对基金产品的基本情况进行持续的跟踪和关注,并定期形成基金产品评价报告备查。
第十七条公司有关基金销售的重大决策过程应留有书面记录。
第二节销售业务执行流程控制
第十八条公司零售客户部制定基金销售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公司零售客户部制定完善的基金销售业务基本规程,对开户、销户、资料变更等账户类业务,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类业务及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措施等被动接受类业务做出规定。
注册基金公司(一)重要业务环节实施有效复核,确保重要环节业务操作的准确性。
(二)按照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办理基金销售业务,对于投资人交易时间外的申请均做为下一交易日交易处理。
(三)确保申购资金银行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指定赎回资金银行账户为同一身份。
(四)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保持申请资料原始记录和系统记录一致,保证客户信息准确性、完整性,每日交易情况应当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
(五)建立完善的营销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投资人获得必要服务并保证销售资金的安全。
(六)在交易被拒绝或确认失败时主动通知投资人。
第二十条公司运营部制定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制度,确保各类
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则,保证基金销售资金的安全和账户的有序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运营部制定资金清算流程,确保基金销售资金的清算与交收的安全性、及时性和高效性,保证销售资金的清算与交收工作顺利进行。
(一)严格管理资金的划付,将赎回、分红及认申购不成功的相应款项直接划入投资人开户时指定的同名银行账户。投资人申请赎回时要求变更指定银行账户的,应对申请变更人的有效身份进行核实,并记录申请变更人的基本信息及申请变更的时间、地点、账户信息,同时作为异常交易处理。
(二)明确公司总部与各分支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托管银行以及相关合作服务提供商的资金清算流程。
(三)严格按照约定的时间进行资金划付,超过约定时间的资金应当作为异常交易处理。
(四)分支机构应当将当日的全部基金销售资金于同日划往公司总部统一的基金销售专户,实现日清日结。
第二十二条公司零售客户部制定客户服务标准,对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程序等业务进行规范。
(一)宣传推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欺诈、误导投资人的行为。
(二)遵循销售适用性原则,关注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收益特征的匹配性。
(三)及时准确地为投资人办理各类基金销售业务手续,识别客户有效身份,严格管理投资人账户。
(四)在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时,向投资人提供《投资人权益须知》,保证投资人了解相关权益。
(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良好的持续服务,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了解所投资基金的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