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服务合同纠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30
【案件字号】(2020)闽05民终268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林海峰尹立新刘志健
【审理法官】林海峰尹立新刘志健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陈坤山;泉州市别样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陈坤山泉州市别样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陈坤山
【当事人-公司】泉州市别样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陈航福建欣港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航福建欣港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航
【代理律所】福建欣港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原告】陈坤山
【被告】泉州市别样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对陈坤山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仅凭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别样红物业公司物业日常保洁服务不到位。陈坤山与别样红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有《福建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为证,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为合法有效。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撤销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自认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陈坤山与别样红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有《福建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为证,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也是物业服务企业能够正常开展物业服务工作的前提。本案中,别样红物业公司依约为华盛二期小区提供了相应的物业服务,陈坤山作为该小区的业
主,应当按约定标准向支付物业费。如一审所述,陈坤山尚欠别样红物业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的物业费7062元,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陈坤山辩称别样红物业公司未依约为华盛二期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也与事实不符。陈坤山主张其妻子停放在地下车库的电动车被烧毁电动车,亦缺乏证据证明别样红物业公司未尽管理义务存在责任。故,陈坤山拒交物业服务费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陈坤山逾期未支付物业服务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别样红物业公司要求陈坤山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的物业费7040元及相关利息,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陈坤山主张将装修押金2000余元折抵物业费,该装修押金所涉法律关系与本案处理的物业服务合同系不同的法律关系,别样红物业公司亦不认可在本案折抵,陈坤山可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陈坤山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陈坤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17:35:3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2012年10月15日,泉州市洛江区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别样红物业公司作为乙方共同签订《福建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别样红物业公司为华盛二期提供物业服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约定:“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计算(不含公共水电分摊费)高层住宅每月1.3元/m²,物业共用部分及共用设施设备用水用电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户][建筑面积]分摊;物业服务费从本物业交付买受人之日起按月收取,业主应于每月10日前向乙方支付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收取,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已出售的物业服务费暂按房屋买卖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收取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别样红物业公司至今仍为华盛二期提供物业服务。陈坤山系华盛二期5某2503号商品房业主,该房产建筑面积123.47m²。陈坤山尚欠别样红物业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的物业费7040元。别样红物业公司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诸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别样红物业公司系依法成立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向华盛二期小区提供了相应的物业服务,陈坤山作为该小区的业主,应当按约定标准向支
陈坤资料付物业费。因陈坤山自认其自2016年1月份起至今未向别样红物业公司支付过物业费,而别样红物业公司提供的《别样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缴费通知单)(2019-08)》、《欠费业主告知书》可以证实陈坤山尚欠别样红物业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的物业费未交纳且别样红物业公司书面向陈坤山催收的事实,故法院予以认定;根据双方约定的物业费收费标准及陈坤山的房屋面积,陈坤山尚欠别样红物业公司的物业费为7062元(每月1.3元/m²x123.47m²x44个月),别样红物业公司自愿按照7040元计算物业费,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照准。关于公摊水电费,别样红物业公司主张陈坤山应支付其公摊水电费1267元,但别样红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中未能体现计算公摊水电费的依据,不足以证明陈坤山尚欠其公摊水电费1267元,故法院对别样红物业公司的此项主张不予支持。陈坤山辩称别样红物业公司提供服务不到位及其他相关的物业服务问题,根据《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存在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维护、养护、管理义务,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但业主不得以此为由拒交或少交物业费,故法院对陈坤山要求将物业费核减为2000元的辩解不予采信。陈坤山辩称别样红物业公司未退还其押金2000元,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且别样红物业公司又有异
议,陈坤山以此作为不支付物业费的理由,依据不足,不予采信。别样红物业公司申请减少诉讼请求,系对自身权利义务的处分,法院予以照准。综上所述,别样红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一、陈坤山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别样红物业公司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的物业费7040元;二、驳回别样红物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别样红物业公司负担10元(多预交的40元予以退回),由陈坤山负担40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法院交纳。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