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关于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收购的
二〇一〇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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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收购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接受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二〇一〇年度重大资产收购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双方订立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重组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相关规范性意见,就此次重大资产收购于2010年6月3日出具了《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收购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现根据证监会于2010年7月6日下发的101087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的要求,本所律师就若干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本所律师对利尔化学本次重大资产收购的其他法律意见和结论仍适用《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表述。
《法律意见书》中有关本所的声明和释义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陈坤资料
第一部分问题
请申请人详细披露江苏快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原主要股东及管理团队及其关联人的对外投资情况,包
括但不限于投资对象名称、投资比例、是否达到实际控制,投资对象的主营业务、实际经营情况、最近几年是否与快达农化或利尔化
学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存在业务竞争或交易往来。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审慎核查,发表明确意见。
第二部分答复
一、快达农化原主要股东及管理团队及其关联人对外投资情况
根据快达农化等相关单位及个人提供的资料、出具的声明函,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快达农化原主要股东及管理团队及其关联人以及其对外投资情况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