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增资应注意的事项有什么
在一个公司发展的后期,会开始增资,这也是为了公司能够做的更加的大,所以会吸收外界的资本来丰厚公司的发展,也很好的解决了公司的周转问题。但是,增资也需要注意。今天,有关的我为您整理了关于公司增资应注意的事项有什么,欢迎您的阅读。
    一、公司增资应注意的事项有什么
    (一)货币资金出资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开立银行临时账户投入资本金时须在银行单据“用途款项来源摘要备注”一栏中注明“投资款”;
    2、各股东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投入资金,分别银行出具的进账单原件
    (二)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无形资产)出资应注意以下几点:
    1、用于投资的实物为投资人所有,且未做担保或抵押;
公司注册资金增资
    2、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对其拥有所有权;
    3、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拥有土地使用权;
    4、注册资本中以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其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实物出资金额不得高于注册资本的70%。
    5、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的须经评估,并评估报告;
    6、公司章程应当就上述出资的转移事宜做出规定,并于投资后及时有关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三)投资人若为法人,其对外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净资产投资比例。
    (四)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转增比例不宜过高。
    1、转增比例过高,会影响公司账面上的业绩(主要是利润率),对公司长远发展不利;
    2、由于转增的未分配利润应当扣除截至转增时点的应提未提折旧和应纳未纳税收,如果
转增比例过高,会涉及到较大数额的折旧及纳税调整,倘若验资时无法通过,则需重新调整增资扩股方案,这不仅影响增资扩股的进程,也会影响公司的信誉,对公司的发展不利。
    (五)以上市为目的进行增资扩股的注意问题。
    相关规定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九条“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和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因此,以上市为目的进行增资扩股的,在一定时期内,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实际控制人不能发生变更,主营业务不能发生重大变化。
    (六)以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公积金种类不同,转增比例也不同。
    1、以法定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依照《公司法》第 169 条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注
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换言之,如果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万,法定公积金提超过25万的话,那么公司可以将法定公积金中超过25万的部分转增注册资本。
    2、以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情形略显复杂,需要根据公司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作具体分析;
    3、以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公司法》、《企业会计制度》和新会计准则均未规定任意公积金的转增比例,因此任意公积金可以全额转增注册资本。
    (七)注意《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有约定的除外。在有新股东投资入股的情况下,老股东还需做出声明放弃全部或部分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八)增资扩股过程中的纳税问题。
    1、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
和派发红股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以为未分配利润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自然人股东取得的转增资本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法人股东无需缴税)。用于转增的未分配利润应当扣除截至转载时点应纳的税收金额,因为公司很可能没有按期缴纳税款,或者缴纳日期晚于转增日期,则在增资扩股时首先需要扣除相应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