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目标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增资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丙方1(现有股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丙方2(现有股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上述全部协议主体合称“协议各方”,丙方1、丙方2合称“丙方”。
本协议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乙方认缴甲方新增注册资本事宜,签订本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定义
1.定义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下列词语在本协议中具有如下含义:
1.1.定价基准日:请填充,在本协议中也称“基准日”。
1.2.交割日:本次增资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之日。
1.3.重大不利变化:指下述涉及甲方(包括其控股子公司,如有)的任何情况、变更或影响:(1)进入破产或清算程序;(2)被责令停产停业、扣缴或吊销营业执照;(3)被处以人民币(大写)  元(¥  元)以上;(4)其他对业务或资产、负债(包括但不限于或有负债)、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造成或可能造成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元)损失的情形。
第二部分 增资方案
2.增资金额
2.1.甲方注册资本由人民币____元增加至人民币____元,本次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大写)  元(¥  元)
3.增资价格
3.1.根据请填写主体名称出具的请填充号《评估报告》(见附件),截止评估基准日(同“定价基准日”),甲方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本次增资价格根据该评估价值确定。
3.2.本次增资价格为每一元新增注册资本对应人民币(大写)  元(¥  元)
4.新增注册资本的出资
4.1.为免歧义,各方一致确认:
出资额:包括计入注册资本金和计入资本公积金的出资总额。
认缴注册资本:投资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
持股比例:股东认缴注册资本占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
4.2.增资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对新增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出资缴付方式:
对于货币出资,应在约定的出资时间内将资金一次性足额支付至公司指定帐户。
对于非货币出资,应在约定的出资时间内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将出资资产交付给公司,移交出资资产相关资料,办理出资资产的变更登记手续(如涉及)。
4.3.本次增资的认缴方:乙方
4.4.乙方本次出资
4.4.1.乙方出资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其中计入注册资本金  元、计入资本公积金  元,持股比例为  %。
4.4.2.乙方出资方式:非货币出资。具体为:
出资资产: 
评估价值:根据        为基准日出具的公司注册资金增资  号《资产评估报告》,该出资资产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  元。
4.4.3.出资时间:  年  月  日前缴付出资。
4.5.出资先决条件
4.5.1.各方同意,除非乙方书面豁免,否则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出资义务以下列先决条件全部满足为前提:
(1)甲方已向乙方提交甲方股东会批准本次增资的决议,以及全体股东放弃优先认缴权的声明(如涉及);
(2)甲方已经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充分、真实、完整披露甲方的资产、负债、权益、对外担保以及与本次增资相关的全部信息;
(3)甲方未发生任何业务经营、财务状况或资产等方面的重大不利变化;
(4)任何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均没有任何未决的或可能采取的行动或程序,以限制或禁止本协议预期进行的任何交易或该等交易附带的任何交易的完成;
(5)没有发生违反过渡期有关约定的情况;
(6)增资工商登记已办理完结,乙方成为经工商登记的甲方股东;
(7)甲方已向乙方提交书面承诺,承诺上述第(1)至(6)项先决条件已全部满足或被乙方书面豁免。
4.5.2.如前述增资先决条件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未能全部满足且未被乙方豁免,则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4.6.公司账户信息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4.7.非货币出资的特别约定
4.7.1.等额货币替换出资
各方同意,如果非货币出资增资方(下称“非货币增资方”)用以出资的资产未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完毕全部出资义务的,则其余股东有权要求非货币增资方用等额的货币替换出资资产用于出资。
4.7.2.特别补足责任
各方同意,非货币出资缴付之日起__年内,甲方有权委托评估机构对非货币增资方用以出资的资产重新评估一次。如评估价值较出资时的评估价值减值且减值在20%(百分之二十)以上(含本数),则非货币增资方应当在评估报告出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货币方式补足与评估价值之间的差额,否则应承担瑕疵出资的违约责任及其他责任。
4.7.3.股权动态调整
4.7.3.1.各方同意,根据非货币出资资产对公司的实际价值,动态调整非货币增资方持有的股权比例。具体调整方式如下:
股权比例的调整标准,应根据出资资产的效力状态、技术研发周期、产品转化情况、产品的市场效果等因素综合认定,具体调整触发情形和调整方式为:
(1)如  ,则  将其持有的  %(百分之  )的公司股权无偿转让予非货币增资方;
(2)如  ,则非货币增资方将向  无偿转让其持有的  %(百分之  )的公司股权。
4.7.3.2.各方应当根据上述调整方式的约定,在调整触发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署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如股权不允许以无偿方式转让,则各方应当共同努力,以届时法律允许的最低对价转让,以保证股权比例的调整,同时应当由转让方补偿受让方实际支付的对价。
4.7.3.3.截至调整触发情形发生之日的未分配利润(如有),分配比例不受动态调整的影响,并应于调整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分配。
5.增资前后股权结构
5.1.本次增资前,甲方全体股东持股比例为:
丙方1:  %
丙方2:  %
5.2.本次增资后,甲方全体股东持股比例为:
丙方1:  %
丙方2:  %
乙方:  %
6.基准日前未分配利润安排
6.1.各方同意,截至定价基准日(含当日)形成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请填充享有。
7.基准日至交割日损益安排
7.1.各方同意,就定价基准日(不含当日)至交割日(不含当日)期间的目标公司收益和损失,收益归__享有,损失归__承担
第三部分 交割
8.交割程序
8.1.甲方应于乙方全额实缴增资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本次增资情况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8.2.甲方办理包括工商变更登记在内的任何有关本次增资的变更手续。
甲方应在乙方全额实缴增资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工商变更登记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和丙方应当对甲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行为提供必要协助。
8.3.甲方应于办理完毕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当日,将乙方登记于甲方股东名册。
8.4.甲方应在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缴付出资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乙方签发出资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