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EMS邮寄送达的法律效⼒
转载来源:⼦⾮鱼说劳动法
在民事法律领域中,及时、适当地履⾏通知、催告程序对于民事主体⾏使请求权、形成权等民事权利有着决定性作⽤,其直接关系到时效的中断、权利的获得、法律关系的存废等⼀系列法律问题。就劳动关系⽽⾔,尤为突出地表现在如何有效地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这⼀问题上,笔者在此着重解析通过中国邮政EMS特快专递寄送解除通知书的法律效⼒问题,由此引申的⼀系列通知催告⽂书均可遵循该种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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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立秋几时几分从劳动关系解除权的法律性质上看,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六条规定的协商⼀致解除合同情形以外,从第三⼗七条⾄第四⼗⼀条所规定的解除权均属于形成权,该权利在单⽅作出意思表⽰送达即⽣效,⽆需依赖相对⽅的允诺。当然,在劳动者依据第三⼗七条提出解除合同时,法律在此作出了提前⼀定期限通知的程序性要求,由此产⽣了未到期限的解除意思表⽰能否撤销的争议,并引发附条件或附期限的权利与形成权的性质不符的⽭盾,该争议在此暂不作论,因为其并不影响当存在法定情形时⽤⼈单位或劳动者单⽅作出解除通知的法律效⼒。基于这⼀性质,如何有效取证证明解除通知的送达以及其依据的解除事由,笔者认为通过中国邮政EMS快递⽅式寄送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同时在寄单上物品内容⼀栏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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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具体的解除原因,是⽬前实践中最为便捷且较为容易保留证据的做法。有⼈可能会提到也可以⽤邮局挂号信送达,理由是参照《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动离职或旷⼯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79号)“以书⾯形式……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期为送达⽇期”,但是邮寄挂号信时寄单封⾯上⽆法写明内容,挂号回执也并⽆内容项⽬显⽰,在双⽅对所寄内容物存在争议时,往往陷⼊举证困境。
实务中,笔者经常遇到这样的提问,当事⼈疑虑如果对⽅故意不肯签收邮件怎么办,另有⼈提出能否以同样的操作⽅式通过其他快递公司邮寄。在此,笔者从以下三点进⾏解析:
EMS邮寄具有权威性——因其是唯⼀适格寄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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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中国邮政是唯⼀具备寄递信函资格的主体。依据《邮政法》第五⼗五条“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邮政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5号,下称“邮政细则”)第四条“未经邮政企业委托,任何单位或者个⼈不得经营信函、明信⽚或者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传递的缄封的信息的载体。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是指以符号、图象、⾳响等⽅式传递的信息的载体。具体内容由邮电部规定”,可见,如果擅⾃选择其他快递公司邮寄可能会使所寄信函的效⼒受到质疑。
EMS投递具有可靠性——因其拒收视为送达
由于解除权的性质决定了解除意思表⽰送达即⽣效,不需要相对⽅作出承诺或意见,因此只要在寄单上明⽰内容便⾜以为对⽅所知悉,拒收⾏为是在其知悉了该内容之后的,即使拒收也不影响解除合同通知书的⽣效。寄件⼈可通过EMS官⽹查询送达记录及签收回执,如果被拒收导致⽆法投递,邮政部门应当原件退回,同时寄件⼈可要求出具退件回执。依据《最⾼⼈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书的若⼲规定》(法释[2004]13号,下称“邮寄送达⽂书规定”)第⼗⼀条“因受送达⼈⾃⼰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民法院、受送达⼈本⼈或者受送达⼈指定的代收⼈拒绝签收,导致诉讼⽂书未能被受送达⼈实际接收的,⽂书退回之⽇视为送达之⽇”,⽽法院专递也是中国邮政EMS的⼀个承运项⽬,可见该原则同样可运⽤到解除通知的送达问题上。
此外,即使相对⼈辩称⾮其本⼈签收⽽否认收到该通知书,也可据EMS投递的可靠性⽽斥之。依据“邮寄送达⽂书规定”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即为送达:(⼀)受送达⼈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受送达⼈是⽆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的⾃然⼈,其法定代理⼈签收的;(三)受送达⼈是法⼈或者其他组织,其法⼈的法定代表⼈、该组织的主要负责⼈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作⼈员签收的;(四)受送达⼈的诉讼代理⼈签收的;(五)受送达⼈指定的代收⼈签收的;(六)受送达⼈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依据“邮政细则”第三⼗七条“邮件的投递⽅式,
除邮电部另有规定外,按下列⽅式投递:(⼀)按址投递城镇居民的邮件,按收件⼈地址投递到平房院落门⼝或者楼房地⾯层的信报箱或者收发室。单位、单位内附设的机构和个⼈以及单位院内宿舍⽤户的邮件,投递到单位收发室。收发室应当设在楼房的地⾯层,两个以上单位同在⼀处的,应当商定统⼀接收邮件的地点”,由此可见EMS的投递⽅式是有严格规章可循的,特别在投递对象为单位时必须保证投递到单位的收发室,此即为有效送达情形,劳动者举证注明内容的EMS寄单、所寄信函复印件、邮件送达回执等证据可形成环环相扣的证据链,具有⾼度盖然性,⽤⼈单位⾯对该份送达⾄其⼯商登记地址并被成功签收的邮件即使辩称并⾮其单位⼯作⼈员所签收,实践中也不会被采纳。
EMS举证具有便捷性——因其可使举证责任倒置认真的近义词
当就劳动关系的解除发⽣争议时,依据《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下称“证据规则”)由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撤销的⼀⽅当事⼈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该解除决定是由⽤⼈单位作出时,则须由⽤⼈单位对其解除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因此能够充分举证证明已履⾏通知解除的程序及具体解除事由是明晰纷争的关键。
在这个问题上,如果当事⼈正确地选择并适⽤了EMS邮寄解除通知书,则可以在举证问题上便捷地抢占先机,乃⾄引起举证责任倒置的效果。以《劳动合同法》第三⼗⼋条为例,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时将在接下来的劳动仲裁中主张经济补偿⾦,根据“证据规则”此时应由劳动者就其解除劳动关
系的主张及其解除事由举证,特别是要对其作出解除的通知是否送达到⽤⼈单位的事实举证。依据最⾼⼈民法院《对河北省⾼级⼈民法院<;关于债权⼈在保证期间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式向保证⼈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没有保证⼈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否认定债权⼈向保证⼈主张权利的请⽰>的复函》( [2003]民⼆他字6号),“债权⼈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式向保证⼈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在债权⼈能够提供特快专递邮件存根及内容的情况下,除⾮保证⼈有相反证据推翻债权⼈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认定债权⼈向保证⼈主张了权利”,⼜依据“证据规则”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需举证证明:……(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常⽣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事实;……前款(⼀)、(三)、(四)、(五)、(六)项,当事⼈有相反证据⾜以推翻的除外”,由此可见,劳动者通过EMS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在寄单上注明所寄内容时,则只需要提供邮件寄单即可证明送达事实,或可在邮寄前将所寄信函与写明信函主要内容的寄单⼀同拍照保存更能保证万⽆⼀失。此时,若⽤⼈单位否定送达事实,则需要就此举出反证,相当于将证明劳动关系是否解除的证明责任向其倒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