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企业申办商务《往来港澳通行证》备案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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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你现在持有10年有效期的居住证,就可以到当地公安局办理商务港澳通行证,我已经办了一个,
2,没有居住证的 要回户口所在地 办理商务港澳通行证,
你先在你公司所在地的户管办登记办理外来人口居住证,有居住证只能办理出入港、澳地区的商务出境手续;
一、 申请条件和对象
(一)在我市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含港、澳、、台资企业,下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及企业驻深代表机构等单位工作的我市常住户口人员、暂住满半年以上的劳务暂住人员和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
(二)申请人不属于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申请人既是企业法人代表或董事长、总经理等,又是国家公务员的,应按规定向市政府外事办申请办理);
二、 签注种类
商务签注分为14天一次、3个月多次、1年多次和3年多次四种。
申请人的办证资格已经市局出入境管理处备案的,可申办1年多次的商务签注;未经市局备案的企业,需要为员工办证的,直接到企业所在地的区公安分局申办14天一次或3个月多次商务签注。报备办证资格详情请参阅《深圳市企业申办商务〈往来港澳通行证〉备案须知》。
三、申请资料
(一) 申请一年多次商务签注所需资料
1、提交填写完整的《广东省居民往来港澳地区探亲、商务申请表》一份(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能使用圆珠笔),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浅蓝底彩照片(规格33mmX48mm)三张(其中一张贴在申请表上)。
申请表中的"申请人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栏,须由申请人所在机构、企业备案负责人打勾、签名并盖公章。以下人员,还须相关单位加具意见:
(1)持蓝印户口申请人员,须由暂住地派出所负责人加具意见、签名并盖公章;
(2)企业备案审批负责人是人员的,申请表须由企业所在地派出所负责人加具意见、签名并盖公章;
(3)申请人为企业法人代表或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由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加具意见、签名并盖公章;没有上级主管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的企业法人代表或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负责人加具意见、签名并盖公章。
审批打勾的内容为: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属于法定不准出境的五种情形。
审核意见的单位须在申请表贴有申请人相片处加盖骑缝章。
2、常住户口人员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的复印件,交验原件;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提交居民身份证和暂住满半年以上的劳务暂住证的复印件,交验原件;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提交有效的中国护照或其他替代护照的证件、定居外国的证明和所在企业、机构工作证明的复印件,交验原件。
3、提交《深圳市企业申办非公务〈往来港澳通行证〉资格认定书》中的"深圳市企业申办
非公务《往来港澳通行证》备案审批表"和名单复印件,交验原件;
4、提交原《往来港澳通行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5、申请人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往来港澳签注的,提交原《往来港澳通行证》。
(二)申请三个月多次商务签注或14天一次商务签注所需资料。
1、提交填写完整的《广东省居民往来港澳地区探亲、商务申请表》一份(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能使用圆珠笔),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浅蓝底彩照片(规格33mmX48mm)三张(其中一张贴在申请表上)。
申请表中的"申请人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栏,须由申请人所在机构、企业备案负责人打勾、签名并盖公章。以下人员,还须相关单位加具意见:
(1)持蓝印户口申请人员,须由暂住地派出所负责人加具意见、签名并盖公章;
(2)企业备案审批负责人是人员的,申请表须由企业所在地派出所负责人加具意见、
签名并盖公章;
(3)申请人为企业法人代表或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由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加具意见、签名并盖公章;没有上级主管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的企业法人代表或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负责人加具意见、签名并盖公章。
审批打勾的内容为: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属于法定不准出境的五种情形。
审核意见的单位须在申请表贴有申请人相片处加盖骑缝章。
2、常住户口人员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的复印件,交验原件;非本市户口人员提交居民身份证和暂住满半年以上的劳务暂住证的复印件,交验原件;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提交有效中国护照或其他替代护照的证件、定居外国的证明和所在企业、机构工作证明的复印件,交验原件。
3、提交申请人所在企业或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交验原件。
4、提交申请人与企业签定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交验原件。
5办理港澳通行证需要什么、首次为本单位员工申办商务《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提交《深圳市企业申办非公务〈往来港澳通行证〉备案审批表》(分局审核、扫描该审批表内容后,将审批表交回企业备用);以后企业再为员工申办证件,须提交此表复印件。
6、申请人续办证件,仍由原单位申办的,提交原《往来港澳通行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可免交公司营业执照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7、申请人已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往来港澳签注的,须提交此《往来港澳通行证》。
四、受理机关
申请人任职单位所在地的区公安分局户籍科负责受理申请。申请人须在提交申请资料时交纳办证费,缴费后将黄(第三联)发票交受理干警附在办证申请表上,并领取办证回执。
五、审批机关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审批科负责审批申请。
六、制证机关
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制证中心负责制作2000版《来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相应签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制证科负责打印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商务签注。
七、工作时限
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含蓝印户口人员)的申请,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分局受理工作日为4天,市局审批工作日为3天,制证工作日为2天);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的申请,则待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复函后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
八、注意事项
1、复印件用A4纸复印,申请资料按所列顺序装订。
2、申请人首次申办2000版往来港澳证件或首次申办2000版往来港澳签注,必须由申请人本人直接到受理窗口递交材料,不准办证员代办;持有效的2000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办签注的,可由办证员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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