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内容
1.职工困难补助费;
2.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医药费,本单位医疗部门的全体医务工作人员工资和医务经费,职工因工负伤就医路费等;
3.本单位职工食堂、浴室工作人员的工资和食堂炊事用具的购买、修理费用等;
4.本单位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工资、费用,以及托儿所、幼儿园设备的购置和修理等费用;
5.职工个人福利补贴:职工个人福利补贴是指为解决职工某些带有特殊性的生活困难,由企业以货币形式提供给个人的一种补充收入。一般有职工探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职工冬季宿舍取暖补贴以及其他一些补贴。
6.企业为职工向商业机构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7.企业自办农副业生产的开办费和亏损补贴;
8.按照国家规定由职工福利基金开支的其他支出;
9.结余的职工福利费还可用于职工宿舍(包括集体宿舍和家属宿舍)及文化娱乐设施。
职工福利费按实际发生额记账,不同于原来的提供,原来按规定比例提取是不需要发票的,可现在发生福利费事项时,是否必须凭合法发票列支是纳税人目前十分关注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合理性原则,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合理性的解释:“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职工福利费属于企业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要对具体事项具体对待。如:职工困难补助费,只要是能够代表职工利益的决定就可以作为合法凭据,合理的福利费列支范围的人员工资、补贴是不需要发票的,对购买属于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的实物资产和发生对外的相关费用应取得合法发票。
职工福利费扣除范围变化政策解读
2010-8-26 11:9赵琪【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2009年11月财政部印发了《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与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相比,财企[2009]242号通知对企业职工福利费相关问题进一步明确。该《通知》对企业发放或支付的交通、住房、通讯补贴等费用,规定了什么情况下纳入工资总额,什么情况下纳入职工福利费。
一、财企[2009]242号对企业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的规定
财企[2009]242号关于企业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的规定,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调整:(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已经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或提取,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再列为职工福利费管理;其他属于福利费开支范围的传统项目,继续保留作为职工福利
费管理;
企业福利(2)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职工疗养费用、防暑降温费、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及维修保养费用、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调整纳入职工福利
费范围;(3)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过去未明确纳入职工福利费范围,《通知》印发后,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作为“各种津贴和补贴”,明确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如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
(4)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相关支出则调整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5)对于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明确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二、财企[2009]242号与国税函[2009]3号的异同
尽管都是对职工福利费的规定,但两个文件的性质完全不同。财企[2009]242号是规范企业对职工福利费的财务核算,而国税函[2009]3号是对企业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规定,两个文件并无隶属关系。企业进行会计处理时参照财企[2009]242号规定,纳税处理时参照国税函[2009]3号规定,互不影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职工福利费是职工薪酬的组成部分,根据财企[2009]242号文件规定,对企业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要求,在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要按规定予以披露。同时要按规定进行明细核算,准确反映开支项目和金额。对企业实际发生的福利费支出,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和“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等科目中核算。
为了进一步指导企业准确进行财税处理,明晰财企[2009]242号和国税函[2009]3号在职工福利费规定上的差异,笔者对这两个文件异同点进行归纳。
两个文件的相同点:
(1)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税法和财务都作为福利费处理;
(2)供暖费和防暑降温费在税法和财务都作为福利费处理;
(3)“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在税法和财务上都作为福利费处理;
(4)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和探亲假路费财税规定一致,都作为福利费;
(5)财务上的“职工异地安家费”和税务上的“安家费”规定并不矛盾。
两个文件的不同点:
(1)“职工疗养费”财务上作为福利费,税法上未明确。实务处理中,该费用可能会被认为与生产经营无
关费用,而不得在税前扣除。
(2)增加“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更切合现实。因为这部分支出企业取得是餐饮发票,能否税前扣除一直是征纳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因为实际处理中无法区分是正常的业务招待费还是职工午餐的
支出。财企[2009]242号文件的下发无疑更增加了该问题的热度。
(3)财务上明确为“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较国税函[2009]3号文中的“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的规定更为合理。
(4)“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的税前处理,很多地区已发文明确,该项支出为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
不能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职工交通补贴,财务上对交通补贴支出和住房补贴支出区分处理,或作为工资或作为福利费,税法未作明确区分,统一作为福利费;通讯补贴,财务处理区分处理,或作为工资或作为福利费,税法上未明
确为福利费。(6)财务上,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不属于福利费,税法上未明确为福利费。
(7)关于职工福利费的核算问题,税务上要求单独建账,准确核算;财务上是作为“工资薪金——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面的二级明细核算。
财企[2009]242号对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的规定,并不影响企业所得税计算和缴纳。因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不合理的工资薪金即使实际发放也不得扣除,包括国有性质的企业超过政府有关部门限定数额部
分的工资薪金。超标的工资薪金本身不得包括在所得税指标“工资薪金总额”之中,可以作为一项单独的不得扣除的支出项目对待,因此也不能将其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税前扣除限额
的依据。
三、职工福利费财务列支制度的构建
企业职工福利费是人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利益分配,企业应当规范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企业财务通则》取消了企业职工福利费按标准提取的政策,要求企业据实开支职工福利费。实践证明,现行的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
些问题,因此,企业应加强制度建设,构建合理的职工福利费财务列支制度。
第一,划清企业职工福利费与工资及其他成本费用的边界。有些企业随意调整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既有人工成本无序增长,侵蚀国家税基,侵害企业投资者权益的情况,也有任意压缩开支而侵
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
第二,企业职工福利费发放或支付合理化。由于目前部分企业职工福利费的发放和支出不合理,扩大了社会收入分配差距。因此,有必要控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入中的比重,通过市场化途径解决职工福
利待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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