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I 治I 建I 设以案说法▲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
复议主体资格及送达程序问题
—梁某与某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诉讼案
池华琼老公◎民政部政策法规司洪伟
【案情简要】
梁某系某协会法定代表人。2018年1月15日,某市民政局向某协会作出《行政处罚及听证告知书》,告 知其在该《行政处罚及听证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某市民政局提出听证要求,逾期视为放弃 举行听证,并将该《行政处罚及听证告知书》按照某协会注册地址邮寄送达。因某协会在规定期限内未向 某市民政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某市民政局于2018年1月3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协会作 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2018年4月2日,本案原告梁某以某协会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向某省民政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 《行政处罚决定书》。某省民政厅于2018年4月8日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梁某不符 合法定的申请人条件,不是适格的申请人,该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梁某提 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于2018年4月9日向梁某送达该决定。梁某对上述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
法院认为,某市民政局针对某协会作出了行政处罚,某协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梁某与某市民政局 所作的处罚决定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判决驳回原告梁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社会组织因为年检问题导致被撤销登记所引
发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主要涉及社会团体法定代表
人是否有行政复议主体资格和送达程序两方面,涉及以
下两个问题:
贾玲母亲第一,某市民政局针对某协会作出了行政处罚,某
协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梁某与某市民政局所作的处
罚决定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梁某以个人名义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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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梁某
认为,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其作为某协会
的法定代表人和发起人,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针对该
1971年属什么
理由,我们认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了社会团体的出资人、设立人认为行政行为损害法人合法权益的, 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该法律规定中涉及的“出资 人、设立人”与梁某所主张的“法定代表人、发起人” 不属同一法律概念,且梁某在复议期间未向复议机关提 供其是某协会出资人或者设立人的依据,故梁某的该理 由不能成立。针对梁某认为复议机关有告知其补正相关 材料的义务的理由,梁某以个人名义作为复议申请人申 请行政复议,属于主体资格不适格的问题,不应包含 在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 楚”的情况之内,梁某的该理由不能成立。第二,某市民政局是否合法送达《行政处罚及听证 告知书》。梁某认为,某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及听证告 知书》未能合法有效送达,其认为邮寄到某协会注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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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I治I建I设
址即为合法有效送达,缺乏法律依据。这涉及到行政处 罚文书的送达问题,需要结合相关规定来判断涉案文书 是否有效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 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 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 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 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据此,对于当事人 不在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作为前置程序的《行政 处罚及听证告知书》的送达方式,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 有关规定予以送达。
《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 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
【办案体会】
本案涉及行政复议申请人主体资格以及行政诉讼原 告主体资格的判定问题。从法理上说,二者在一定程度上 具有一致性,行政机关因复议申请人不符合主体资格不予 受理被诉至法院时,法院的审查思路是判定该申请人与被 复议的事项之间是否具有一定的利害关系。一般来说,根 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 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有权提起诉讼。这是法律的一般规定,在实践中判断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资格时可能情况比较复杂。本案的情 况是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系对某协会作出的,那么梁某以 某协会法定代表人的名义,是不能对该处罚决定提起复议 的。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出资人、设立人”与地为送达地址。”第九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即为送达:……(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 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据此,某市民政局依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及听证 告知书》邮寄至某协会登记住所地并经该地址门卫签 收,某市民政局的送达行为符合前述规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 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 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 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据此,社会团体法人的住 所地为必须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 登记。按照梁某的自认,其实际办公地点已不在登记住 所地,但其并未按照前述规定向某市民政局申请变更登 记,某市民政局将《行政处罚及听证告知书》邮寄至某协 会登记住所地并经门卫签收送达程序并无不当。
“法定代表人、发起人”不属同一法律概念,且梁某未提 供其是某协会出资人或者设立人的依据,故梁某不具有本 案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熊猫的特点在行政诉讼中,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包括职权 审查、事实证据审查、适用法律审查,行政程序审查。在 司法实践中,出现程序违法的主要表现就是超期办案和送 达问题。本案中涉及判断某市民政局是否合法送达行政处 罚文书的问题,需要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涉案文书是 否有效送达。在此案例分析中对于送达问题表述的很明确 清晰,梁某陈述其实际办公地点已不在登记住所地,但其 并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某市民政局申请变更登记,故某 市民政局将《行政处罚及听证告知书》邮寄至某协会登记 住所地并经门卫签收达程序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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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