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法司法观点:当事⼈在纠纷发⽣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民法院可以将该
地址作为送达诉讼⽂书的确认地址dnf卡屏怎么解决
最⾼⼈民法院关于进⼀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意见
横眉冷对千夫指全诗法发〔2016〕21号
3. 完善送达程序与送达⽅式。当事⼈在纠纷发⽣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书的确认地址。当事⼈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依照规定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积极运⽤电⼦⽅式送达;当事⼈同意电⼦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传真号、电⼦信箱、号等电⼦送达地址。充分利⽤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建⽴全国法院统⼀的电⼦送达平台。完善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式进⾏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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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外贸服装批发浙江省⾼级⼈民法院(2016)浙民终677号
关于原审送达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最⾼⼈民法院关于进⼀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意见》法发〔2016〕21号第3条规定,当事⼈在纠纷发⽣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民法院可以将该
地址作为送达诉讼⽂书的确认地址。本案宏浩公司于2014年10⽉30⽇盖章确认的《送达地址确认协议(担保⼈)》中载明“衢州市衢化路868号”、“姜望智”、“138××26”作为0032号保证合同所涉债务催收和包括传票、开庭通知书、判决书等在内的诉讼⽂书的送达地址、联系⼈及,若⽆⼈签收,则⽂书退回之⽇视为送达之⽇。原审将相关诉讼⽂书送达⾄宏浩公司与南区⼯⾏约定的上述送达地址,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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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级⼈民法院(2017)闽民终731号
本院审理过程中,按照交⾏福建省分⾏与闽扬公司在《综合授信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于2017年6⽉21⽇和2017年9⽉1⽇依法通过司法专递两次向闽扬公司邮寄了《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均被邮局以⽆⼈签收为由退回。根据《最⾼⼈民法院关于进⼀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意见》(法发[2016]21号)第3条“当事⼈在纠纷发⽣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书的确认地址”的规定,应当视为《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已经送达闽扬公司。闽扬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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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级⼈民法院(2017)闽民终292号
本院认为,⾸先,《最⾼⼈民法院关于进⼀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意见》第3条规定,当事⼈在纠纷发⽣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书的确认地址。原审法院已经按照上述合同约定的黄逸秋和⾼景房地产公司的地址向其送达有关法律⽂书,但均被退回。《最⾼⼈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书的若⼲规定》第⼗⼀条规定,因受送达⼈的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民法院导致诉讼⽂书未能被受送达⼈实际接收的,⽂书退回之⽇视为送达之⽇。因此,原审法院向黄逸秋送达的有关法律⽂书应视为已经送达。其次,《海⽛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书和司法外⽂书公约》第⼀条规定,该公约适⽤于民商事件向外国送达诉讼或⾮诉讼⽂件的情形,⽽上述合同约定的黄逸秋送达地址在中国国内,故该公约并不适⽤于本案。第三,原审法院在通过法院专递送达有关法律⽂书被退回后通过公告送达的⽅式向黄逸秋和⾼景房地产公司送达有关法律⽂书,通知其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即2016年6⽉6⽇到庭参加诉讼,但黄逸秋和⾼景房地产公司均未到庭,应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原审法院于2016年6⽉27⽇继续开庭,未再次通过公告送达传票,并⽆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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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级⼈民法院(2016)闽民终800号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进⼀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意见》第3条的规定,“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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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在纠纷发⽣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书的确认地址。”罗希在本案纠纷发⽣之前确认的两个送达地址可作为本案送达诉讼⽂书的确认地址。根据《最⾼⼈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书的若⼲规定》第⼗⼀条的规定:因受送达⼈⾃⼰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民法院、受送达⼈本⼈或者受送达⼈指定的代收⼈拒绝签收,导致诉讼⽂书未能被受送达⼈实际接收的,⽂书退回之
⼈民法院、受送达⼈本⼈或者受送达⼈指定的代收⼈拒绝签收,导致诉讼⽂书未能被受送达⼈实际接收的,⽂书退回之⽇视为送达之⽇。”⼀审法院按照罗希确认的两个地址寄送诉讼⽂书等均被退回,⽂书退回之⽇即为送达之⽇。现罗希主张《诉讼⽂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不是其本⼈签署,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罗希主张该《诉讼⽂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效于法⽆据。且罗希对⼀审查明的事实并⽆异议。综上,罗希主张⼀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剥夺其诉讼权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持。明日之后食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