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井下生产采掘工程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健全施工队管理机制,完善施工队退出管理制度,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集团公司制定了《中国黄金集团公司不安全生产施工单位“黑名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月日
中国黄金集团公司
不安全生产施工单位“黑名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黄金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井下生产采掘工程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62号)和《矿山生产企业井下采掘工程招投标补充规定》(中金安全﹝2012﹞18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不安全生产施工单位“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是指在集团公司内承包井下生产
采掘工程的施工单位不遵守安全法规、不服从甲方安全管理、生产安全事故频发,经教育整改后安全管理综合水平仍不符合集团公司安全管理要求的施工单位和现场施工组织(指项目部、分公司、工程处、工程队、项目处等,以下简称为项目部)的负责人名单。
第三条 集团公司全资或控股矿山企业(以下简称各企业)在井下生产采掘工程(不含探矿、建设、技改工程)的招投标、安全生产管理和施工队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黑名单”的确定
第四条 施工单位“黑名单”的确定标准:
(一)施工单位下属项目部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二)施工单位下属所有项目部一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三)施工单位下属所有项目部一年内累计工亡人数超过6黑名单第四季人;
(四)施工单位下属同一项目部一年内累计发生3起一般工亡生产安全事故;
(五)施工单位下属项目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项目,甲方要求其整改拒不执行或项目部多次整改仍不到位。
第五条 项目部负责人“黑名单”的确定标准:
(一)项目部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二)项目部一年内发生2起一般工亡生产安全事故;
(三)项目部三年内工亡人数累计超过3人.
第六条 “黑名单”确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满足本办法“第四条”条件之一的,直接列入“黑名单”;
项目部负责人满足“第五条”条件之一的,该项目部负责人列入“黑名单”.
(二)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根据地方安监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报告,统计施工单位和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生产事故情况,确定“黑名单”。
(三)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将确定的“黑名单”目录公布在集团公司安全环保管理信息系统平台(网址:10.80.100。82:8080/EIS)。
第三章对“黑名单”的制裁措施
第七条 对于当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单位项目部,企业要立即清退该项目部.
第八条 列入“黑名单”的施工单位从公布之日起到本轮承包合同到期前,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项目部外,其余下属的项目部可以继续施工到合同期满,合同期满后不得续延承包施工合同,企业必须重新选择施工单位。
第九条 列入“黑名单”的施工单位从公布之日起5年内不得承揽集团公司内井下生产采掘工程.
第十条 列入“黑名单"的项目部负责人,从公布之日起不允许担任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的生产采掘工程项目部负责人。
第四章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管理各企业执行和清退“黑名单”施工单位和项目部负责人工作。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生产管理部、审计监察部为“黑名单"监督单位。制止和纠正“黑名单"施工单位中标企业井下生产采掘工程项目。
第十三条 各企业依照本办法,负责清退“黑名单"中施工单位及项目部负责人。在生产采掘工程项目招标前,要认真查阅集团公司不安全生产施工单位的“黑名单”信息,杜绝“黑名单”内的施工单位中标企业井下生产采掘工程.严禁列入“黑名单”项目部负责人担任企业生产采掘工程项目部负责人.
第五章处 罚
第十四条 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开展“黑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集团公司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企业年度安全考核分数减免。
第十五条 各企业在合同期满时,清退“黑名单”项目部过程中出现拖延时间、继续让该项目部作业,或允许“黑名单”项目部负责人继续担任生产采掘工程项目部负责人的,集团公司将
给予企业负责人“记过”处分。
第十六条 井下生产采掘工程项目招投标时,企业允许“黑名单”中施工单位中标,承包生产采掘工程建设施工的,集团公司将给予企业负责人“记大过”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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