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招投标失信行为与黑名单发布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市场公平竞争,促进投标人诚信自律,扩大对招投标行为的社会监督,依国家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定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各部门、各专业分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所属企业)。
第三条  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部负责归口集团公司招投标失信行为与黑名单的管理,具体工作由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承担,专业分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所属企业按招标管理权限做好失信行为信息公开的管理、指导和发布等。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失信行为,是指投标人在参与中石油项目投标、合同签订和履约过程中的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详见失信行为清单。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黑名单,是指在参与中石油项目投标、合同签订和履约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且应受到惩戒的承包商、供应商和服务商名单。
第六条  失信行为与黑名单发布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公正及时、鼓励诚信的原则,发布的平台为中国石油招标投标网(wwwpcbidding)监督与检查专栏。
第七条  失信行为的认定、发布、变更、撤销,由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对招标项目负有管理和招标组织权限的相应单位负责,即一类、二类招标项目的失信行为,由集团公司招标中心以及项目委托或管理单位负责;三类招标项目的失信行为,由各专业分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各企事业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专业机构负责。
黑名单的认定、变更、撤销由前款各责任部门或单位提出,经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审批确认后,正式发布。
第八条  失信行为在中国石油招标投标网上的公布期限为3年,期满即删除相关记录。
黑名单在中国石油招标投标网上的公布期限为黑名单第四季3年。黑名单公布期间,投标人如再次发生失信行为,并应该纳入黑名单的,公布期限延长至5年,期满即删除相关记录。
第九条  集团公司总部相关部门、专业分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和所属企业要加强失信行为的管理,制定失信行为的归集、审核、审定、发布工作流程,做好与失信行为相关者的沟通核实,并对其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第十条 失信行为信息发布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名称、失信行为描述、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发布的部门或单位。
黑名单信息发布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名称、失信行为描述、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发布的机关或单位、惩戒措施、惩戒范围。
第十一条  确有证据表明失信行为有误的,当事企业可以向做出决定的部门和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据,否则不予受理。相关部门和单位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7日做出答复。
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发布的失信行为与黑名单信息应当及时变更或撤销;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发布的失信行为与黑名单信息保留有效。并将异议处理意见向当事企业进行书面反馈。
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失信行为的记录发布与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