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诚信
“红名单”、“黑名单”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行为,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失信惩戒机制,有效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国发…2014‟21号)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主体因表现突出所获荣誉、因违法犯罪所受惩处、因违规违纪所受惩戒以及因诚信缺失致使信用等级低下等情况的记录、公告、运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主体是指投标人、中介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投标人和中介代理机构具体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工作人员等。
第三条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鼓励守信、惩戒失信的原则,建立公共资源交易诚信“红名单”和“黑名单”机制,对诚实守信或诚信缺失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主体分别给予激励或惩戒。
“红名单”的建立、运用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诚信“红名单”(以下简称“红名单”)是指专门记录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并被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表彰授予荣誉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主体的诚信激励性名单。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主体可以申请列入市级“红名单”:
(一)被市级(含)以上政府授予诚信类荣誉;
(二)被省级(含)以上行政管理部门授予诚信类荣誉最优等级;
(三)被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授予本行业诚信类荣誉最优等级,并被同级其他管理部门或业务部门授予相关诚信类荣誉最优等级。
可以用于申请列入“红名单”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管理(业务)部门设立的诚信类荣誉,一个部门只限一项。荣誉奖项的设立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具有规范的评比实施方案。
可以申请列入市级“红名单”的诚信类荣誉具体名称,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部门进行认定并以联合行文及网站公告的方式对外公开。
获得县(市、区)政府授予诚信类荣誉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主体,可参照本办法列入县(市、区)级“红名单”。
第六条“红名单”按照“主动申报、形式审查、动态调整、有效激励”的原则进行管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主体获得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荣誉的,可以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提交相关书面证明文件,申请列入市级“红名单”。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管
理部门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于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予以公告。公告期为一年(从相关荣誉授予之日或符合列入“红名单”的条件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对列入“红名单”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主体实行政策激励。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采购)评分办法,应将“红名单”作为信用标评分的重要内容,并占信用标分值的10%,列入市级“红名单”的投标人得满分,列入县(市、区)级“红名单”的投标人减半赋分。
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可参照前款规定,制定本级平台对“红名单”投标人的计分政策,但应确保对市级“红名单”的政策激励力度适当大于县(市、区)级“红名单”。
黑名单第四季列入“红名单”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主体在公告期内可以利用激励政策多次参与投标,但一次中标后,在公告期剩余时间内再次参与投标时不再享受“红名单”激励政策。
第八条列入“红名单”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主体在公告期间被有关行政机关书面通报批评、责令改正错误的,取消其“红名单”资格,不再享受诚信激励政策待遇,并从取消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列入“红名单”。
被有关行政机关处以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取消取消其“红名单”资格,不再享受诚信激励政策待遇,并列入公共资源交易诚信“黑名单”。
“黑名单”的建立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诚信“黑名单”(以下简
称“黑名单”),是专门记录因违法犯罪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因违规违纪受到有关部门(单位)惩戒以及因诚信缺失致使信用等级低下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主体的失信惩戒性名单。
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认定,以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文书或司法文书为依据。违规违纪所受惩戒以有关部门(单位)书面文件为依据。诚信缺失和信用等级低下以信用管理部门公开发布的信息或通过网络系统交换的电子数据为依据。
第十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主体在日常经营活动(工作)中,因违反本行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违反诚信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被行政机关(包括具有管理权限的有关部门,下同)给予下列种类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当将其列入“黑名单”。
1. 警告;
2. ;
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暂停或取消从业资格、暂扣或吊销资质(资格)证书、降低资质(资格)等级;
8. 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拍卖、挂牌)项目的竞标资格;
9. 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或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10.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被处以其他其它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
11.被市级及以上企业信用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诚信缺失负面名单或被认定为中等(不含)以下信用等级。
12. 被市级及以上企业信用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诚信严重缺失负面名单或被认定为信用等级最低级。
13.具有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法律法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公共资源交易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行为,尚不具备行政处罚条件,但被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和交易部门通报批评2次(含)以上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会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部门另行制订。
第十一条通过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查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主体在开标日之前的近三年内被司法机关认定犯有行贿罪的,应当将其列入“黑名单”。
第十二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主体利用虚假材料申请列入“红名单”,一经查实,应当将其从“红名单”中取消并列入“黑名单”。对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网站进行“黑名单”记录公告,并将“黑名单”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抄送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
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在收到当地行政机关“黑名单”记录3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在收到市级行政机关和县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报送的“黑名单”记录3个工作日内,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予以公告,并提供历史公告记录查询。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