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民法院关于严格执⾏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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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00〕29号
(2000年9⽉14⽇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0次会议通过 2000年9⽉22⽇最⾼⼈民法院公告公布 ⾃2000年9⽉28⽇起施⾏根据2008年12⽉16⽇《最⾼⼈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件中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序号的决定》修订)
为提⾼诉讼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政诉讼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民法院执⾏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各类案件的审理、执⾏期限
第⼀条 适⽤普通程序审理的第⼀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被羁押的第⼀审刑事⾃诉案件和第⼆审刑事公诉、刑事⾃诉案件的期限为⼀个⽉,⾄迟不得超过⼀个半⽉;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有刑事诉讼法第⼀百⼆⼗六条规定情形之⼀的,经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个⽉;最⾼⼈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个⽉。
适⽤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未被羁押的第⼀审刑事⾃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
适⽤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
第⼆条 适⽤普通程序审理的第⼀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
适⽤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
适⽤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前审结。
审理第⼀审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案件的期限为⼀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
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
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
对、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五⽇。
祚怎么读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百四⼗⼋条的规定,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
审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参照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审理第⼀审⾏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级⼈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级⼈民法院审理第⼀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
审理⾏政上诉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级⼈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级⼈民法院审理的第⼆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
第四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为三个⽉;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
裁定再审的民事、⾏政案件,根据再审适⽤的不同程序,分别执⾏第⼀审或第⼆审审理期限的规定。
第五条 执⾏案件应当在⽴案之⽇起六个⽉内执结,⾮诉执⾏案件应当在⽴案之⽇起三个⽉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还需延长的,层报⾼级⼈民法院备案。
委托执⾏的案件,委托的⼈民法院应当在⽴案后⼀个⽉内办理完委托执⾏⼿续,受委托的⼈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件后三⼗⽇内执⾏完毕。未执⾏完毕,应当在期限届满后⼗五⽇内将执⾏情况函告委托⼈民法院。
刑事案件没收财产刑应当即时执⾏。
刑事案件罚⾦刑,应当在判决、裁定发⽣法律效⼒后三个⽉内执⾏完毕,⾄迟不超过六个⽉。
⼆、⽴案、结案时间及审理期限的计算
第六条 第⼀审⼈民法院收到起诉书(状)或者执⾏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内⽴案;收到⾃诉⼈⾃
诉状或者⼝头告诉的,经审查认为符合⾃诉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五⽇内⽴案。
京达卡改变管辖的刑事、民事、⾏政案件,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三⽇内⽴案。
第⼆审⼈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第⼀审⼈民法院移送的上(抗)诉材料及案卷材料后的五⽇内⽴案。
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当在收到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裁定及案卷材料后的次⽇内⽴案。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裁定(决定)的次⽇⽴案。
第七条 ⽴案机构应当在决定⽴案的三⽇内将案卷材料移送审判庭。
第⼋条 案件的审理期限从⽴案次⽇起计算。
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审刑事案件的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次⽇起计算;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审民事案件的期限,从⽴案次⽇起连续计算。
第九条 下列期间不计⼊审理、执⾏期限:
(⼀)刑事案件对被告⼈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刑事案件因另⾏委托、指定辩护⼈,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起⾄第⼗⽇⽌准备辩护的时间;
大乐透开奖规则图解(三)公诉⼈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四)刑事案件⼆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后的时间;
(五)因当事⼈、诉讼代理⼈、辩护⼈申请通知新的证⼈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
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个⽉之内的期间;
(六)民事、⾏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七)审理当事⼈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民事、⾏政、执⾏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九)中⽌诉讼(审理)或执⾏⾄恢复诉讼(审理)或执⾏的期间;
(⼗)当事⼈达成执⾏和解或者提供执⾏担保后,执⾏法院决定暂缓执⾏的期间;
(⼗⼀)上级⼈民法院通知暂缓执⾏的期间;
(⼗⼆)执⾏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第⼗条 ⼈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最后⼀名当事⼈的⽇期为结案时间。如需委托宣判、送达的,委托宣判、送达的⼈民法院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送达受托⼈民法院。受托⼈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七⽇内送达。
⼈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有下列情形之⼀的,结案时间遵守以下规定:
(⼀)留置送达的,以裁判⽂书留在受送达⼈的住所⽇为结案时间;
(⼆)公告送达的,以公告刊登之⽇为结案时间;
(三)邮寄送达的,以交邮⽇期为结案时间;
(四)通过有关单位转交送达的,以送达回证上当事⼈签收的⽇期为结案时间。
三、案件延长审理期限的报批
第⼗⼀条 刑事公诉案件、被告⼈被羁押的⾃诉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七⽇以前,向⾼级⼈民法院提出申请;被告⼈未被羁押的刑事⾃诉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
第⼗⼆条 民事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还需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向上⼀级⼈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三条 ⾏政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向⾼级⼈民法院或者最⾼⼈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四条 对于下级⼈民法院申请延长办案期限的报告,上级⼈民法院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三⽇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提出申请
延长审理期限的⼈民法院。
火星哥是谁需要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办案期限的,院长应当在审限届满前批准或者决定。时间表示方法
四、上诉、抗诉⼆审案件的移送期限
第⼗五条 被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通过第⼀审⼈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刑事案件,第⼀审⼈民法院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三⽇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第⼆审⼈民法院。被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直接向上级⼈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刑事案件,第⼀审⼈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第⼆审⼈民法院移交的上诉状后三⽇内将案卷、证据移送上⼀级⼈民法院。
第⼗六条 ⼈民检察院抗诉的刑事⼆审案件,第⼀审⼈民法院应当在上诉、抗诉期届满后三⽇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第⼆审⼈民法院。
第⼗七条 当事⼈提出上诉的⼆审民事、⾏政案件,第⼀审⼈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当事⼈。⼈民法院收到答辩状,应当在五⽇内将副本送达上诉⼈。
⼈民法院受理⼈民检察院抗诉的民事、⾏政案件的移送期限,⽐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条 第⼆审⼈民法院⽴案时发现上诉案件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两⽇内通知第⼀审⼈民法院。第⼀审⼈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第⼆审⼈民法院的通知后五⽇内补齐。
第⼗九条 下级⼈民法院接到上级⼈民法院调卷通知后,应当在五⽇内将全部案卷和证据移送,⾄迟不超过⼗⽇。
五、对案件审理期限的监督、检查
第⼆⼗条 各级⼈民法院应当将审理案件期限情况作为审判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案件审理期限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条 各级⼈民法院应当建⽴审理期限届满前的催办制度。
第⼆⼗⼆条 各级⼈民法院应当建⽴案件审理期限定期通报制度。对违反诉讼法规定,超过审理期限或者违反本规定的情况进⾏通报。
第⼆⼗三条 审判⼈员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第五⼗九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审判⼈员故意拖延移送案件材料,或者接受委托送达后,故意拖延不予送达的,参照《⼈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第五⼗九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第⼆⼗四条 本规定发布前有关审理期限规定与本规定不⼀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