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遗嘱继承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2021年1⽉1⽇起⽣效)关于遗嘱继承的规定如下:
1、⾃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遗嘱处分个⼈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
⾃然⼈可以⽴遗嘱将个⼈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中的⼀⼈或者数⼈继承。
⾃然⼈可以⽴遗嘱将个⼈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以外的组织、个⼈。
⾃然⼈可以依法设⽴遗嘱信托。
2、⾃书遗嘱由遗嘱⼈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
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在场见证,由其中⼀⼈代书,并由遗嘱⼈、代书⼈和其他见证⼈签名,注明年、⽉、⽇。
4、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在场见证。遗嘱⼈和见证⼈应当在遗嘱每⼀页签名,注明年、⽉、⽇。
5、以录⾳录像形式⽴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在场见证。遗嘱⼈和见证⼈应当在录⾳录像中记录
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
6、遗嘱⼈在危急情况下,可以⽴⼝头遗嘱。⼝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能够以书⾯或者录⾳录像形式⽴遗嘱的,所⽴的⼝头遗嘱⽆效。
7、公证遗嘱由遗嘱⼈经公证机构办理。
8、下列⼈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
(⼀)⽆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的⼈;
(⼆)继承⼈、受遗赠⼈;
(三)与继承⼈、受遗赠⼈有利害关系的⼈。
9、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没有⽣活来源的继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10、遗嘱⼈可以撤回、变更⾃⼰所⽴的遗嘱。
⽴遗嘱后,遗嘱⼈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11、⽆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所⽴的遗嘱⽆效。
遗嘱必须表⽰遗嘱⼈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的遗嘱⽆效。
伪造的遗嘱⽆效。
遗嘱见证人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效。
12、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或者受遗赠⼈应当履⾏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义务的,经利害关系⼈或者有关组织请求,⼈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