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效力的认定
一、自书遗嘱,打印时候效力认定               
黄某与季某系夫妻关系,两人生有两子两女,分别是长子黄甲、次子黄乙、长女黄丙、次女黄丁。黄某于2009年去世,季某于2012年去世。二老去世后,黄乙持一份季某的遗嘱将其余三兄妹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遗嘱继承其母的丧葬费、抚恤金、现金等遗产共计3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黄某去世时未留有遗嘱。黃乙手中的遗嘱主文系打印而成,落款处有季某本人的签字和日期,下有手印一枚,除此之外没有任何人的签字和盖章。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季某不会使用电脑打字,也不会使用打印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份遗嘱不符合遗嘱的有效要件,应属无效,被继承人的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该遗嘱是否有效。根据遗嘱书写人的不同,遗嘱可分为代书遗嘱和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是指由立遗嘱人以外的人根据立遗嘱人的意思书写的遗嘱,自书遗嘱是指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根据我国《继承法》,代书遗嘱和自书遗嘱有不同的形式要件条件。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自书遗嘱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本案中的遗嘱没有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的签名,显然不是代书遗嘱,而对于该遗嘱是否属于自书遗嘱双方当事人存在不同见解。被告认为该遗嘱系打印而成,不符合“亲笔书写”的要求,故不是自书遗嘱。分析法院判决可知,法院并没有简单仅仅因为该遗嘱为打印件就认定其不符合“亲笔书写”的形式要件从而认定该遗嘱无效,而是在审理过程中详细询问了双方当事人有关遗嘱人的计算机及打印机掌握情况,这实际上是为“亲笔书写”这一表述进行了扩展解释,确立了这样一种审理思路——如果确有证据证明该遗嘱系遗嘱人亲自打印,那么也可视为“亲笔书写”。而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遗嘱人既不会使用电脑打字,也不会使用打印机,说明该遗嘱既非遗嘱人亲笔手写,又非遗嘱人亲自打印,无法确认该遗嘱确系出自遗嘱人之手,故法院没有对此遗嘱的效力进行确认。
我国《继承法》规定自书遗嘱必须要遗嘱人亲笔书写,且要签名,注明年、月、日。之所以对自书遗嘱有如此苛刻的形式要求,目的在于保证遗嘱人能够亲自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而不会被其他人随意篡改。《继承法》出台时,计算机和打印机并未走进寻常人家,自书遗嘱多以遗嘱人手写的形式呈现。随着百姓应用计算机技术的提高,也为了方便起见,很多人会采取打印形式,如果过分苛求法律中“亲笔书写”为遗嘱人亲自用笔手写,显然不利于保护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实践中,只要打印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其他形式要求,且有证据
证明该遗嘱确系出自遗嘱人之手,是遗嘱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也会把该遗嘱认定成自书遗嘱。实践中也出现过这样的案件,遗嘱除为打印件外,符合自书遗嘱的其他形式要件,后遗嘱人动笔在打印遗嘱上进行了手动修改,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既然该遗嘱由遗嘱人亲自执笔修改,则该遗嘱内容必然已经被遗嘱人详细知悉,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对打印遗嘱的效力进行了确认。
需要提醒的是,打印遗嘱也要遵循有效遗嘱的一般要求,如打印遗嘱也应当意思表示明确、在遗嘱中只能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等。
二、代书遗嘱可以打印吗?
在现实生活中,打印的资料越来越多,打印的代书遗嘱也开始进入审判领域,那么代书遗嘱可以打印吗?打印遗嘱虽然字迹清楚,纸张正规,但不易确定代书人,给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带来极大的困难。根据近期审理的“打印遗嘱”纠纷案的情况,海淀法院的孟凯锋法官认为,如果当事人没有充足的证据,极可能导致这类遗嘱无效。
王任重与前妻生有王春和王文两个子女,后与现任妻子李君生下一个女儿王广。2008年王
任病重住院期间,由王广在打印店打印了一份遗嘱。遗嘱内容是将王任重名下的两套房屋全部归王广继承。王广专门请来两位律师作为见证人在现场见证,王任重在立遗嘱人处签了名字,见证人在遗嘱的见证人处签了字。
但王任重去世后,三子女仍因遗产的问题发生纠纷,王春和王文将王广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打印的遗嘱由他人代为打印,应该为代书遗嘱。虽然此代书遗嘱由立遗嘱人在遗嘱上签字,两位见证人现场见证并签字,但是代书人即打印者为打印店工作人员,法庭经调查,发现该店员不知所踪,无法确定其代书人的身份。最终,法院判决该代书遗嘱无效,王任重的三个子女与李君平均分配其遗产。
法官释法 
代书遗嘱可以打印吗?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北京海淀法院的孟凯锋法官认为,代书遗嘱与其他遗嘱的区别就在于遗嘱的正文不是由本
人,而是由别人书写,代写的文字也可能与立遗嘱人的原话会有差别,代写的过程有可能会曲解立遗嘱人的本意,唯有代书人才能更准确的还原当时立遗嘱的真实情况,因此代书人必须在立遗嘱的现场,并且其身份应当确定和适格,否则可能导致代书遗嘱的无效。
此案中,该打印遗嘱的打印者为打印店的店员,在法庭审查时,发现该店员不知所踪,并不在立遗嘱的现场,法院无法确定其代书人的身份。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该代书遗嘱无效。
代书遗嘱的有效条件,除了代书遗嘱可以打印吗,还有亲属可以作为代书遗嘱的见证人吗?以下通过案例解读更多的代书遗嘱的有效条件。
三、见证人事后签字代书遗嘱无效遗嘱见证人
一些老人让人代书遗嘱后,自己信任的人在代书遗嘱上签字,作为见证人,以增加代书遗嘱的效力。但这种做法可行吗?
刘老先生有三女一子,平时自己一个人住在通州区的一套三居室内,直到病重后,由儿子照顾自己。不料因为存款问题,弟四人闹起了纠纷。之后,刘老先生就考虑用遗嘱的方
式处分这套房产,避免子女们再有纠纷。
于是,他请来好友老张在餐馆吃饭,由老张代写了一份遗嘱。该遗嘱写明:刘老先生名下的房产由儿子继承,他人不得干涉。刘老先生和老张都在遗嘱上签了字。事后,刘老先生又来老王和老李当见证人,请他们也在遗嘱上签了字。
刘老先生去世后,四个子女果然打起了官司。法院经审查认为,虽然刘老先生的代书遗嘱由代书人书写,代书人和刘老先生都签了名字,也有两个见证人签字,可是从遗嘱的形成过程看,两位“见证人”是在遗嘱形成后补签的,并非当场见证遗嘱的形成过程。因此,该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是无效的。刘老先生的房产仍要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法官释法
孟凯锋法官认为,《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中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该条对见证人的界定是“在场见证”。也就是说,见证人要有两个条件:一是在立遗嘱现场,二是亲自见证了遗嘱形成过程,二者缺一不可。否则,虽然在遗嘱的见证人处签了字,也不是遗嘱见证人。
此案中,老王和老李虽然都在遗嘱上签了字,却不是遗嘱见证人,因为他们并没有在立遗嘱的现场,也没有见证遗嘱的形成过程。
四、无见证人代书遗嘱无效
与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自完成即可生效不同,代书遗嘱不仅需要立遗嘱人在遗嘱上签名、写日期,还应当有见证人在场见证,由他们见证代书遗嘱的形成过程。如果没有见证人,代书遗嘱是有效的吗?
居住在北京的王钢老人去世后,其大女儿持父亲的代书遗嘱,日前将自己的四个弟弟妹妹起诉到法院,要求独自继承王钢的房产。王钢的其他四子女大为吃惊,认为父亲不可能立这样的遗嘱,他们并不认可这份遗嘱的真实性。
原来,王钢老人生有五个子女,五个子女成家后,王钢也因积劳成疾,瘫痪在床,其生活由五个子女轮流照顾。据其他四个子女称,大沉迷于炒股,不怎么前来照看父亲,是由他们照看老人到去世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钢大女儿所持的遗嘱并非王钢本人书写,为代书遗嘱,该遗嘱的主文
及日期为他人代写,王钢仅在遗嘱下方签名。这份遗嘱并无见证人签名,也没有执笔人签名,王钢大女儿所称的代书人也没有出庭作证,此外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由此,法院认定该代书遗嘱无效,因此按照法定继承分割了王钢的遗产。
法官释法 立遗嘱时代书见证都须签名
孟凯锋法官认为,除了遗嘱内容要明确具体合法外,代书遗嘱在形式上更为严格。法律将两位见证人作为代书遗嘱生效的一个重要形式要件,见证人中必须一个人为代书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要在代书遗嘱上签字。如果没有见证人,仅有立遗嘱人的签名,遗嘱很容易伪造,真实性也就无法保证。缺乏见证这一形式要件,代书遗嘱就是无效的。
此案中,王钢的大女儿所持遗嘱就是如此,该遗嘱并非由王老先生亲笔书写,是他人代书的,但遗嘱上又无代书人签字,也没有见证人见证,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成立要件,即缺少代书遗嘱的有效条件之一。而且代书遗嘱的内容与老人在世时的赡养情况完全不符,因此应认定该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