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条⽂内容有哪些
继承法条⽂内容有哪些?下⾯店铺⼩编就对此整理⼀些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
继承法条⽂内容有哪些
公民可以⽴遗嘱将个⼈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的⼀⼈或者数⼈继承。
遗嘱见证人公民可以⽴遗嘱将个⼈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以外的⼈。
第⼗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经公证机关办理。
⾃书遗嘱由遗嘱⼈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在场见证,由其中⼀⼈代书,注明年、⽉、⽇,并由代书⼈、其他见证⼈和遗嘱⼈签名。
以录⾳形式⽴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在场见证。
遗嘱⼈在危急情况下,可以⽴⼝头遗嘱。⼝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能够⽤书⾯或者录⾳形式⽴遗嘱的,所⽴的⼝头遗嘱⽆效。
第⼗⼋条下列⼈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
(⼀)⽆⾏为能⼒⼈、限制⾏为能⼒⼈;
(⼆)继承⼈、受遗赠⼈;
(三)与继承⼈、受遗赠⼈有利害关系的⼈。
第⼗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没有⽣活来源的继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条遗嘱⼈可以撤销、变更⾃⼰所⽴的遗嘱。
⽴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书、代书、录⾳、⼝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或者受遗赠⼈应当履⾏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请求,⼈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条⽆⾏为能⼒⼈或者限制⾏为能⼒⼈所⽴的遗嘱⽆效。
遗嘱必须表⽰遗嘱⼈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的遗嘱⽆效。
伪造的遗嘱⽆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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