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产继承的10个法律常识建议收藏
对于每个家庭来说,去世后的遗产分割问题,一直是复杂又引人关注的一件事儿。
随着人们财富积累日渐丰厚,资产种类纷繁复杂,财富传承的难题也随之突出,一旦处理不好甚至会引发家庭纠纷。
因此,姜律师梳理了在遗产继承方面常见的法律常识,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1、立遗嘱的方式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遗嘱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录音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口头遗嘱: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2、各种形式的遗嘱之间,效力如何排序?
《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最高”的规定,设定了“遗嘱最新第一”原则,也就是说如果存在数份存在冲突的遗嘱,将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3、什么情况下遗嘱无效?
判断遗嘱的效力需要审查以下内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4、法定遗产继承份额一定均等吗?
不一定。
(1)
同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要予以照顾;
(3)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
对有抚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分;
5、遗嘱继承和遗赠有什么区别?
遗嘱继承和遗赠都是被继承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其通过立遗嘱的形式,处分自己财产,但
二者具有以下区别:
主体范围不同。
遗嘱继承人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只限于自然人,但不受继承顺序的限制。受遗赠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任何人,除自然人外还包括国家、集体和其他组织。
未作意思表示的法律后果不同。
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若未明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而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若未明示接受遗赠,则视为放弃受遗赠。即接受继承无须明示的意思表示,而接受遗赠必须通过明示的意思表示才能实现。
6、哪些情形下会丧失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几类行为做出了规定。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当确认其
丧失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关于继承人是否符合“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述第1项或者第2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以确认遗嘱无效,并确认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继承人有前述第3项至第5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遗嘱见证人
7、哪些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