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困惑
某集团公司总裁胡某遭遇车祸,到医院抢救时已经奄奄一息,临终前对身边的人交代后事,要次子接替自己的位置,掌管公司。胡某去世后,长子以父亲临终前的口头遗嘱无效为由,要求接管公司,遂发生纠纷。临终前的口头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说法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在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本案中胡某在临终前的紧急时刻,在身边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的情况下,设立了口头遗嘱,应该被认定为是有效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七条第五款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遗嘱见证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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