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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判 决 书
(2023)**0115**
原告:**1,*,******出生,**,住****。
被告:**2,*,******出生,**,住****。
被告:**3,*,******出生,**,住****。
原告**1与被告**2、**3继承纠纷一案,**于******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1、被告**2、**3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1向**提出诉讼请求:判决登记在**名下的位于********x**的两套房屋(房地产权证号:**房地证2011字第1xxxx号、1xxxx号),由原被告各继承三分之一份额。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亲兄妹关系,其父亲**于******死亡,其母亲**于******死亡,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早于**、**死亡,现**仅有原被告三名继承人。因原被告对**名下两套房屋的继承不能达成一致意
见,经所在**调解未果,遂诉至法院。
被告**2辩称,对于房地产权证号为**房地证2011字第1xxxx号房屋,不同意由原被告各继承三分之一份额,因该房屋系其本人于**修建,房屋权利人登记错误,故该房屋不属于**的遗产,不应当被继承。对于房地产权证号为**房地证2011字第1xxxx号房屋,同意由原被告各继承三分之一份额。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3辩称,不同意涉案两套房屋由原被告各继承三分之一份额。原被告的父亲**生前立下遗嘱,要求按照遗嘱内容由**3继承**所享有的两套房屋的份额,剩余部分才由原被告三人平均分配。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原告**1向**提交了以下证据
**房地证2011字第17522号房地产权证,拟证明该套房屋登记在**名下,属于**的遗产,原告应当继承该套房屋三分之一的份额。
被告**2对原告**1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该证据不予认可,认为该房屋由**2在**修建,系**确权错误,不应由**所有。
被告**3对原告**1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被告**3向**提交了以下证据:
1.遗嘱,拟证明**生前立遗嘱表明,其应当享有的两套房屋的份额全部由被告**3继承;2.**房地证2011字第17523号房地产权证,拟证明该房屋登记在**名下,属于遗产范围;3.照片5张,拟证明**签订遗嘱的过程;4.火化证,拟证明**和**的死亡时间;5.亲属关系证明,拟证明**和**的继承人仅有原被告三人;6.民事调解书,拟证明**3作为子*之一,尽到了对母亲**的赡养义务;7.养老协议,拟证明签订养老协议时原被告均同意对父母进行赡养,房屋由原被告平分;8.房屋买卖协议,拟证明房地产权证号为**房地证2011字第17522号的房屋,系**2卖给**;9.收**,拟证明**向**2支付了12000元的购房款。
原告**1对被告**3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3,因签订遗嘱时本人不在场,不清楚是否真实,对遗嘱的效力由法院认定;对证据2、4、5、6、8、9无异议;对证据7,不认可协议上记录的四套房屋平均分配,只有涉案两套房屋才由原被告平均分配。
被告**2对被告**3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3、8、9不予认可,对证据2、4、5、6、7无异议。
被告**2未向**提交证据。
**向******的法律工作者**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主要内容为:******,**与其*儿**3到**,**要求**为其代书遗嘱,**根据**的意思从电脑上打印出遗嘱后在“代书人”处签字,打印遗嘱时,仅有**、**、**3在场,之后,**让**回**里见证人签字。
**向**所在**的**民**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主要内容为:******,**与其*儿**3到********的保安室到**,**请求**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字,**没有看到遗嘱书写的过程,但**在遗嘱上签字属实。
**向**所在**的**民**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主要内容为:******,**与其*儿**3到******街上到**,**请求**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字,**没有看到遗嘱书写的过程,但**在遗嘱上签字时,同**的**也在场。
**向**所在**的**民**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主要内容为:******,**与其*儿**3到******街上到**,**请求**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字,**没有看到遗嘱书写的过程,但**在遗嘱上签字时,同**的**也在场。
**对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遗嘱见证人
原告**1提交的证据,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被告**2认为该房地产权证的权利人登记错误,但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被告**3提交的证据,其中,对证据1、3的评判,涉及遗嘱效力问题,故在“**认为”部分予以阐述。证据2、4、5、6,原告**1和被告**2均无异议,**予以确认;证据7-9,原告**1和被告**2虽有异议,但未对证据上的签名行为予以否认,结合当事人庭审中的陈述,**对证据7-9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
**和**系夫妻关系,双方生育原告**1、被告**2、**3三名子*。**于******死亡,**于******死亡。**和**的父母早于二人死亡多**。
庭审中,被告**3提交遗嘱1份,该遗嘱系打印,主要内容为:“……立遗嘱人**于******丧偶,现因**岁已高、体弱多病、恐有不测,为防止后人为房产发生纷争,特立遗嘱如下:
一、立遗嘱人**与**现有登记在**名下的位于********x**混合、砖木结构房屋,**房地证2011字第17522号建筑面积102.85平方米一栋,及登记在**名下的位于********x**其他结构,**房地证2011字第17523号建筑面积87.29平方米一栋,在**百**归世后**应分得的该两栋房屋的份额全部由*儿**3一人继承,其余两个儿子**2、**1不得继承。二、立遗嘱人**跟随*儿**3生活至百**归世。”该遗嘱落款时间显示为“******”。在该遗嘱右下方“立遗嘱人”处有“**”的签名和捺印,在“立遗嘱人”处的下方“代书人”处有“**”签名,在该遗嘱左下方“在场人”处分别有“**”、“**”、“**”的签名和捺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