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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中诽谤他人的如何处理?

遗嘱内容中有诽谤他人名誉的问题,应该不属于遗嘱有效的范畴。也就是说,既然是遗嘱,怎么会出现有诽谤他人名誉的内容。
  立遗嘱人在生前为了避免发生矛盾和纠纷,提前对自己死亡后财产如何划分继承、重要事项如何处理等问题作出安排,并立下遗嘱,内容是立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其死亡后遗嘱发生效力,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遗嘱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那么,在遗嘱中诽谤他人的应如何处理呢?
  关于遗嘱无效的情况可分为以下十六个种类:
  1、遗嘱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2、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立遗嘱人即便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但是如果遗嘱的内容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同样不具有法律效力。
  3、由于遗嘱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嘱无效。基于遗嘱继承人的原因而导致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主要是指: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放弃继承权、先于被继承人而死亡的。
  4、遗嘱内容涉及被处分过的财产。
  5、遗嘱内容涉及无权处分的财产。非个人所有的财产,还有没过户的房屋车辆等等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财产,都不在遗嘱处分的范围。
  6、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我国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遗嘱无效。比如,婚姻不忠的一方立遗嘱将其财产处分给与其同居者。因这种遗嘱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公序良俗,应被认定为无效。再比如,立遗嘱人表明,哪个儿子给他生下孙子,哪个儿子就继承他的财产;两个儿子都生下孙子,两个儿子就平分他的财产。这种遗嘱,遭人鄙视,应
当无效。它体现的是男尊女卑和封建传宗接代思想,不仅违反我国宪法、民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也不符合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
  7、遗嘱未为特定弱势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8、遗嘱没有给胎儿保留继承份额。《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9、他人书写自己签名的遗嘱无效。《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即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10、特定情况下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须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法律规定,在危急情况消除后,口头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11、多份遗嘱内容冲突导致失效。在遗嘱发生效力之前,遗嘱人可以随时变更或撤销其所立的遗嘱,因此一个遗嘱人出现多份遗嘱的现象并不少见,一般来说,公证遗嘱优先于一
般形式遗嘱,后遗嘱优先于前遗嘱。
遗嘱见证人
  12、利害关系人见证的代书遗嘱无效。依据《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3、遗嘱不符合形式要求导致遗嘱无效。遗嘱有五种形式,每种形式都有其形式上的要求,如果遗嘱的形式不符合要求,会导致遗嘱无效。
  14、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间冲突。如果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遗赠相冲突,冲突部分的遗嘱内容无效。
  15、未清偿立遗嘱人的全部债务。
  16、内容不清、自相矛盾或无法实现等。遗嘱的内容含糊不清或自相矛盾,或者遗嘱所附的条件根本不可能实现,这种遗嘱无效。
  综上所述,在遗嘱中诽谤他人的应当属于以上第六条的情况,立遗嘱人的遗嘱中包括违反了法律、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如果立遗嘱人已经死亡,该部分内容无效,如果立遗嘱人
尚处于生存状态,则需要对该部分内容进行修改重订,否则该部分无效,对于诽谤他人涉及违法犯罪的,受害人可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