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的遗嘱趣案
遗嘱见证人家庭是私有制的产物,有家庭必涉及私有财产的传承问题。生前办好身后事,智者所为也。台湾“经营之神”王永庆生前未立遗嘱,以致亲人诸多纷争,让人错愕。香港富豪霍英东生前立有详尽遗嘱,却难免人心贪欲而争端再起,让人唏嘘。近期读史,发现遗嘱继承也不是什么新鲜事儿,古已有之。现录两则古人的遗嘱案例,以今日视角观之,饶有趣味。
清代胡文炳所著《折狱龟鉴补》记载一“券书改句”故事:
一富翁张姓老人,妻仅生一女,无子,张老汉招一上门女婿共同生活。其后,张老汉小妾生一子,取名一飞。一飞四岁时,张老汉病重。弥留之际,张老汉当女婿面手书一份遗嘱:“张一非吾子也家财尽与女婿外人不得争夺。”并当面念道: “张一/非吾子也/家财尽与女婿/外人不得争夺。”张老汉死后,女婿据此遗嘱继承了全部遗产。张一飞长大成人后,要求夫返还父亲的遗产。第一次向官府起诉时,官府以遗嘱为据驳回张一飞的请求。此后,逢上级官员巡视到地方时,张一飞再次起诉。这位官员对遗嘱作出新的断句、新的解读:“张一非/吾子也/家产尽与/女婿外人/不得争夺。”官员进一步推断张老汉的真实意思:“他把张一飞的‘飞’字故意写成‘非’字,是因小子年幼,恐女婿加害于子。”官员据此把遗产全部判给儿子张
一飞。众对此判决拍手称快。
宋代编撰的《太平御览》中记载了西汉时期“何武断剑”的故事:
西汉时期,沛中有一富豪,家产三千万。妻子去世,留一幼子。一个大女儿已出嫁,很不贤惠。富翁病困时担心死后发生财产争夺,因此召集族人写下“遗令”:“所有财产归女儿女,只留一把宝剑给儿子,并须等到儿子十五岁时才可将剑交给儿子。”儿子长大到15岁后,其不肯将剑交给弟弟。儿子告到官府。时任沛郡司空的何武就此案判决说:“剑,是用来决断事务的。现在儿子已经十五岁了,智力足以继承家族财产管理家庭事务了。女儿女婿享用富翁遗产十五年已是幸运,现在应当以剑为证,女儿女婿应将剑及遗产全部返还给儿子。
这两个案件都是历史名案,被传颂千古自然是因为主审法官清正廉明明察秋毫,实现了当时百姓眼中的“实质正义”。
这两个案件都是历史名案,被传颂千古自然是因为主审法官清正廉明明察秋毫,实现了当时百姓眼中的“实质正义”。
以现时法律看这两个案件,其实问题多多,可谓两大错案。“何武断剑” 所涉遗嘱为口头遗嘱,有见证人,遗嘱内容清晰无误,口头遗嘱真实合法有效,财产继承应当依照口头遗嘱执行,女儿女婿只需向富翁之子返还一把宝剑。但法官何武完全无视证据(口头遗嘱)本
身,依据人情伦理要求随意推测,做出了错误的判决。“券书改句”案件所涉遗嘱为自书遗嘱,如因为遗嘱断句不清表意矛盾,应当认定遗嘱无效,对财产继承适用法定继承。儿子及女儿对父母的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女儿也应继承其一半遗产的。法官最终也是依乎人情,随意断句,把全部财产判给了儿子。
从这两个案件审理程序上看,反映了古代司法审理存在的弊端:1、没有证据规则;2、人情伦理重于法律;3、是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甚至到了随意的地步。
当然,更大的问题在于:法官所持“正义”原则本身就有问题,是对女性继承权的剥夺和侵犯,是对女性的不公平、不平等。两个案件都涉及儿子与女儿的继承权的问题,法官在最终判决中都维护了家族男性的继承权,剥夺了女性的继承权,维护了财产继承“传男不传女传内不传外”的封建传统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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