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翻代书遗嘱典型案例
位于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某小区A幢520室(建筑面积70平方米)房屋一套为原告杨某与配偶李某夫妻共同所有。原告与李某共生育子女三人,即长女李某一,长子李某二、次子李某三。2004年10月1日,原告丈夫李某委托律师王某代书遗嘱,并邀请三名见证人见证了代书遗嘱的过程,遗嘱内容为:“坐落于天水市秦州区某小区A幢520室房屋为李某与杨某二人共同所有,属于李某个人所有的部分由杨某一人独自继承”。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均在遗嘱上签字。李某于2005年10月5日因病去世,杨某与子女关系不睦,长女李某一不同意按照遗嘱处置其父遗产,家庭矛盾突起,杨某遂起诉到法院要求继承。
法院判决
这是一起典型的代书遗嘱继承案件,审理本案的焦点问题就在于遗嘱的真实性。遗嘱的真实性的认定应从遗嘱内容及形式要件两个方面来进行。
一、遗嘱内容。1.李某立遗嘱时神志清楚,具备民事行为能力;2.遗嘱内容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无证据证实系受他人胁迫、欺骗立下遗嘱;3.李某所立遗嘱未违反法律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李某生前按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所有部分的产权,内容合法;
二、遗嘱形式。本案系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制作的遗嘱,属代书遗嘱。本案中,遗嘱人李某口述遗嘱内容;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律师代书;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均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符合法律规定对代书遗嘱构成的要件,形式合法。
综上,李某2004年10月1日所立的遗嘱内容和形式均合法,为有效遗嘱,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办理。李某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应按照其遗嘱执行,故涉案房屋中属于李某所有的部分归原告杨某继承所有。
律师点评
遗嘱见证人
本案中李某生前立遗嘱,处分涉案房屋中属于自己所有部分产权的行为,且形式要件以及其他的实质要件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本案系家事纠纷案件,其特点是基于人身关系产生的经济利益的纠纷。家庭和睦很重要,但是当兄弟妹之间没有办法再维持之前的关系时,纠纷是无法避免的。遗嘱有效是按照当事人意愿传承家庭财富的必要条件。
心愿传承遗嘱库律师提醒,订立遗嘱请先到专业机构向专业人士咨询后再立,夫妻双方对于自身财产处分的遗嘱以分别订立比较恰当,可以避免未来遗嘱继承时的麻烦与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