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与日常生活(十七)继承出新规了
新规1 增加继承“宽恕制度”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案例】小张不孝顺父母,没有尽到赡养父母的义务,因此父母在立遗嘱时并未将小张列为继承人。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小张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悔过自新,尽心照顾父母,父母决定原谅小张,那么小张能否重新被列为继承人呢?
意义:此次民法典继承编的一个突出特,就是设立了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宽恕制度”的目的是维护和谐的家庭关系。“宽恕制度”在此前的司法解释中已得到认可,在司法实践中效果也很好,这一制度实际上是给了继承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也体现了尊重被继承人意愿的规则设计。
新规2 录像、打印等遗嘱形式被认可
遗嘱见证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案例】张某父母育有三名子女,2013年父亲去世,未立遗嘱,2015年母亲去世前,在两位好友的见证下,以录像方式立下遗嘱,表示在自己生病期间张某一直尽心照料,决定把一套房产留给张某,存款12万元则留给张某的两个。张某的两个认为录像形式的遗嘱并非有效遗嘱,父母遗产应该按法定继承方式分割。
意义:民法典对录像、打印等形式遗嘱的订立形式和要求作出了规范,明确了其法律效力。此次作出修改和补充,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对时代发展的回应。
新规3 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
【案例】张某父母育有三名子女,2013年父亲去世,未立遗嘱,2015年母亲去世前,在两位好友的见证下,以录像方式立下遗嘱,表示在自己生病期间张某一直尽心照料,决定把一套房产留给张某,存款12万元则留给张某的两个。张某的两个认为录像形式的遗嘱并非有效遗嘱,父母遗产应该按法定继承方式分割。
意义:民法典对录像、打印等形式遗嘱的订立形式和要求作出了规范,明确了其法律效力。此次作出修改和补充,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对时代发展的回应。
新规3 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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