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件】五部门关于公务员(参公)、事业单位⼈员、国企⼈员违法违纪后⼯资待遇问题的规定
⽂件⼀:中组部、⼈社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政刑事处罚⼯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社部发〔2010〕104号)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政、刑事处罚⼯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政、刑事处罚的⼯资待遇处理
(⼀)公务员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资待遇,按本⼈原基本⼯资的75%计发⽣活费,不计算⼯作年限。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民检察院不起诉或⼈民法院宣告⽆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政拘留,且未受处分的,恢复⼯资待遇,减发的⼯资予以补发,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计算⼯作年限。国家公务员工资
(⼆)公务员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发⼯资待遇。
(三)公务员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和⾏政拘留期间,未被开除的,停发⼯资待遇,按本⼈原基本⼯资的75%计发⽣活费,不计算⼯作年限。期满后的⼯资待遇,根据所受处分相应确定。
(四)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民法院判决⽣效之⽇起,取消原⼯资待遇。
(五)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不再给予处分的,从处分变更的次⽉起恢复⼯资待遇。原判期间和刑罚执⾏完毕⾄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被停发的⼯资由单位补发。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原判期间和刑罚执⾏完毕⾄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计算⼯作年限。
(六)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的,根据变更后的处分相应确定⼯资待遇,从处分变更的次⽉起执⾏。原判期间和刑罚执⾏完毕⾄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期间,被多减发的⼯资由单位补发。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原判期间和刑罚执⾏完毕⾄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期间计算⼯作年限。
⼆、公务员退休后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政、刑事处罚的退休费待遇处理
(⼀)公务员退休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原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活费。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民检察院不起诉或⼈民法院宣告⽆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政拘留,且未被追究政纪责任的,恢复退休费待遇,减发的退休费予以补发。
(⼆)公务员退休后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发退休费待遇。
(三)公务员退休后被⾏政拘留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原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活费。期满后,按2%降低基本退休费。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不受原处罚的影响。
(四)公务员退休后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原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活费。期满后,按12%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降低⼀个职务层次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降低后职务层次的标准执⾏。
(五)公务员退休后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原基本退休费的60%计发⽣活费。刑罚执⾏完毕或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原判刑罚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办事员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办事员的标准执⾏。
(六)公务员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从⼈民法院判决⽣效之⽇起,取消原退休费待遇。刑罚执⾏完毕后的⽣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
(七)公务员退休后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罪或免予刑事处罚,且不追究政纪责任的,从再审宣告⽆罪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次⽉起恢复退休费待遇。原判期间和刑罚执⾏完毕⾄再审宣告⽆罪或免予刑事处罚期间,被停发的退休费由单位补发。
位补发。
(⼋)公务员退休后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罪或免予刑事处罚,但被追究政纪责任的,根据应给予的处分相应确定退休费待遇,从审查结论作出的次⽉起执⾏。原判期间和刑罚执⾏完毕⾄作出审查结论期间,被多减发的退休费由单位补发。
三、其他有关规定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作⼈员,参照本通知执⾏。
(⼆)本通知⾃发⽂之⽇起执⾏。过去有关⽂件规定与本通知不⼀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由⼈⼒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负责解释。
⽂件⼆:中组部、⼈社部、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作⼈员和机关⼯⼈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政刑事处罚⼯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社部发〔2012〕69号)
根据《事业单位⼯作⼈员处分暂⾏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事业单位⼯作⼈员和机关⼯⼈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政、刑事处罚⼯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事业单位⼯作⼈员和机关⼯⼈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政、刑事处罚的⼯资待遇处理
(⼀)事业单位⼯作⼈员和机关⼯⼈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资待遇,按本⼈原基本⼯资的75%计发⽣活费,不计算⼯作年限。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民检察院不起诉或⼈民法院宣告⽆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政拘留,且未受处分的,恢复⼯资待遇,减发的⼯资予以补发,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计算⼯作年限。
(⼆)事业单位⼯作⼈员和机关⼯⼈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发⼯资待遇。
(三)事业单位⼯作⼈员和机关⼯⼈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政拘留期间,未被开除的,停发⼯资待遇,按本⼈原基本⼯资的75%计发⽣活费,不计算⼯作年限。期满后的⼯资待遇,根据所受处分相应确定。
(四)事业单位⼯作⼈员(⾏政机关任命的除外)和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民法院判决⽣效之⽇起,取消原⼯资待遇。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期间,如单位未给予开除处分的,停发⼯资待遇,不计算⼯作年限。如在拘役被宣告缓刑期间安排了临时⼯作的,按本⼈基本⼯资的60%计发⽣活费。期满后的⼯资待遇,根据所受处分相应确定。⾏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作⼈员受到刑事处罚,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民法院判决⽣效之⽇起,取消原⼯资待遇。
(五)事业单位⼯作⼈员和机关⼯⼈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
定被撤销,不再给予处分的,从处分变更的次⽉起恢复⼯资待遇。原判期间和刑罚执⾏完毕⾄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被停发的⼯资由单位补发。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原判期间和刑罚执⾏完毕⾄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计算⼯作年限。
(六)事业单位⼯作⼈员和机关⼯⼈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的,根据变更后的处分相应确定⼯资待遇,从处分变更的次⽉起执⾏。原判期间和刑罚执⾏完毕⾄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期间,被多减发的⼯资由单位补发。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原判期间和刑罚执⾏完毕⾄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期间计算⼯作年限。
⼆、事业单位⼯作⼈员和机关⼯⼈退休后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政、刑事处罚的退休费待遇处理
(⼀)事业单位⼯作⼈员和机关⼯⼈退休后被取保侯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活费。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民检察院不起诉或⼈民法院宣告⽆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政拘留,且未被追究违纪责任的,恢复退休费待遇,减发的退休费予以补发。
(⼆)事业单位⼯作⼈员和机关⼯⼈退休后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发退休费待遇。
(三)事业单位⼯作⼈员和机关⼯⼈退休后被⾏政拘留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原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活
(三)事业单位⼯作⼈员和机关⼯⼈退休后被⾏政拘留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原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活费。期满后,按2%降低基本退休费。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不受原处罚的影响。
(四)事业单位⼯作⼈员和机关⼯⼈退休后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原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活费。期满后,按12%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低⼀个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原执⾏退休待遇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低⼀个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标准执⾏。
(五)事业单位⼯作⼈员和机关⼯⼈退休后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原基本退休费的60%计发⽣活费。刑罚执⾏完毕或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原判刑罚的,按12%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低⼀个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原执⾏退休待遇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低⼀个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标准执⾏。事业单位⼯作⼈员和机关⼯⼈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原基本退休费的60%计发⽣活费。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原判刑罚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最低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最低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标准执⾏。
(六)事业单位⼯作⼈员和机关⼯⼈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不含被宣告缓刑的)以上刑罚的,从⼈民法院判决⽣效之⽇起,取消原退休费待遇。刑罚执⾏完毕后的⽣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
(七)事业单位⼯作⼈员和机关⼯⼈退休后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罪或免予刑事处罚,且不追究违纪责任的,从再审宣告⽆罪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次⽉起恢复退休费待遇。原判期间和刑罚执⾏完毕⾄再审宣告⽆罪或免予刑事处罚期间,被停发的退休费由单位补发。
(⼋)事业单位⼯作⼈员和机关⼯⼈退休后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罪或免予刑事处罚,但被追究违纪责任的,根据应给予的处分相应确定退休费待遇,从审查结论作出的次⽉起执⾏。原判期间和刑罚执⾏完毕⾄作出审查结论期间,被多减发的退休费由单位补发。
(九)事业单位⼯作⼈员和机关⼯⼈退休后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政、刑事处罚的,如已参加养⽼保险并按养⽼保险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其待遇处理办法按国家有关养⽼保险的规定执⾏。
三、其他有关规定
本通知⾃2012年9⽉1⽇起执⾏。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由⼈⼒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负责解释。
⽂件三:⼈⼒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负责⼈涉嫌违纪违法被调查期间薪酬⽀付问题有关意见的函(⼈社厅发 [2020] 54号)
各省、⾃治区、直辖市及新疆⽣产建设兵团⼈⼒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机构办公厅(室),全国⼈⼤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秘书局,国家监察委员会、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办公厅,有关民主党派中央办公厅(室),有关⼈民团体办公厅(室):
国有企业负责⼈涉嫌违纪违法,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采取留置或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企业应停⽌⽀付其在此期间薪酬。被错误采取上述措施的,依据有关规定申请国家赔偿,企业不再补发其薪酬。
国有企业负责⼈涉嫌违纪违法,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调查但未被采取上述措施,对⽆法正常履职的,企业应暂缓⽀付其⽆法正常履职期间的薪酬,按照不超过本⼈当年基本年薪⽉发放标准计发⽣活费。经调查认定不存在违纪违法事实的,企业应补发其应发薪酬。存在违纪违法事实的,企业应根据处理结果按照相关规定扣减其薪酬。
⼈⼒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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