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制度复习题答案:
一、名词解释
1、行政编制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机构、人员定额、职务名称、工作量、工资标准、经费额度等的总称。
2、任职回避任职回避是一种任用关系的限制,不允许有规定范围内具有亲属关系的人在同一部门或单位任职。
3、聘任制聘任制是指用人单位通过契约确定与人员关系的一种任用方式,又称聘用合同制,是相对委任制而言的。一般的做法是由用人单位采取招聘或竞聘的方法,经过资格审查和全面考核后,由用人单位与确定的聘任人选签订聘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受聘人员职责、待遇、聘任期等。
4、考任制考任制是指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公布范围条件,根据统一标准经过公开考试,识别、选拔领导干部的制度。
5、选任制:选任制,是指通过选举产生的方式来确定任用对象的任用方式。选任制公务员,是指按照法律和有关章程规定选举担任公务员职务的公务员。
6、职等职等是指不同职系之间,职责的繁简、难易、轻重及任职条件要求充分相似的所有职位集合。
7、转任:是指国家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的平级调动(包括跨地区、跨部门调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因此转任是国家公务员在国家公务员系统内的流运。通过转任,达到人与职位最佳配置。
8、职级:指将工作内容、难易程度、责任大小、所需资格皆很相似的职位划为现一职级,实行同样的管理与报酬。是分类结构中最重要的概念。
9、引咎辞职:引咎辞职一般指领导人因自身过失而给工作造成了一定损失或产生了某种不利影响从而主动辞去领导职务的行为,是领导人自我追究过失责任的一种形式。
10、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
员。公务员职位按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于具职位特殊性,需单独管理的,可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11、仲裁: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
12、职务升降:职务升降是升职和降职的简称。升职是根据机关工作需要和公务员本人的工作表现,提高公务员原有的职务,由较低层次的职务升任至较高层次的职务。这一管理活动,对公务员本人来说,是职务晋升;从机构组织的角度来说,则是一种选拔作用。降职是对不称职公务员,依一定程序,降低其原有的职务,由较高层次的职务改任较低层次的职务。
13、调任:调任就是公务员与公务员队伍以外的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的交流,实际上是让原来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变成公务员的一种方式,是公务员队伍的另一个“入口”。
14、职务任免:是指任免机关根据有关法律和职务任免条件的要求,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通过法定程序,任命或免去公务员担任一定职务从而确立、变更或解除公务员与国家机关的职务关系的人事行为。公务员的职务任免是管理公务员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15、公务员申诉:公务员申诉,是指公务员对其所在机关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原处理机关、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意见和要求的行为。
16、公务回避:公务回避,是指公务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与所处理的事务有利害关系,为保证实体处理结果和程序的公正性,依法终止职务行为而由其他公务员来行使相应的职权。规定公务回避的理由是,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如果处理的问题与自己或自己的亲属有关,就极有可能受到“人情”的困扰,即便秉公办事,也容易受到别人的猜疑,不利于公务的顺利执行。
17、委任制:是由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直接委派特定工作人员担任一定职务的任用方式。是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职务任用方式,也是我国任用公务员的主要方
式之一。
18、公务员考核制度:公务员考核是指公务员管理部门依照管理权限,依据公务员考核的内容、标准、程序和方法,对公务员进行考察和评价,以此作为对公务员进行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依据的制度。公务员的考核制度是公务员管理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它有利于发现和选拔优秀人才,合理使用人才,调动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从而提高工作效能。本章共五条,对考核的内容、形式、程序、等次及考核结果的效力等作了规定。
二、简答题
国家公务员工资
1、公务员制度基本原则
中国公务员制度不搞“政治中立”,不搞“两官分途”,注重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人民服务的综旨,具有鲜明的中国特。建立中国公务员制度的举措其最具突破性的贡献就是确立了经过竞争性考试择优录用公务员的基本原则,从而为人才能够脱颖而出创造了制度条件。
2、公务员申诉特点
作为公务员的一项重要权利,其申诉具有以下特点:[1]
(1)申诉必须由公务员本人提出。申诉应当由受到人事处理的公务员本人提出,不涉及本人权益的申诉,公务员无权提出。若其公务员本人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2)申诉的对象局限于涉及公务员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人事处理决定是公务员管理机关对公务员的考核、培训、奖惩、交流、回避、职务升降、职务任免、辞职、辞退和工资福利等作出的处理决定。具体分为行政处分决定和非行政处分决定两种。前者是对公务员违反义务和纪律的行为作出的惩戒,后者是因其他事由对公务员作出的处理。
(3)申诉的原因是公务员认为人事处理决定违法或不当且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认为人事处理决定违法或不当,这只是当事人本人的主观认定;人事行政处理决定是否确实违法或不当,还有待于受理申诉的机关的审查和判断。因此,公务员提起申诉,并不要求人事处理决定确实违法或不当,而只要公务员主观上认为其违法或不当就可以提出申诉。
(4)公务员申诉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公务员申诉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和保障其本人的合法权益,及时纠正公务员所在机关违法或不当的人事处理决定。从某种意义上说,公务员的申诉是国家为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事后补救制度,公务员法赋予受到处理的公务员提供表达意见,要求纠正违法或不当的人事行政处理决定的权利。
3、我国公务员实行回避制度的重要性
公务员回避制度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公务员所任职务、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减少因亲属关系等人为因素对工作的干扰。回避规定的出台对加强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公务员依法、公正执行公务,促进机关廉政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4、简述国家公务员纪律的特征
1、法定性。公务员纪律的法定性,是指公务员纪律的内容是法定的,违反纪律的标准是法定的,调查处理程序是法定的,处理依据是法定的。2、普遍性。公务员纪律的普遍性,是指法律规定的纪律制度和纪律措施在全体公务员中普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公务员必
须一律遵循,不允许存在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公务员。3、强制性。公务员纪律是以法律、法规形式明文规定公务员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代表国家和人民的意志,坚持自律与他律相结合。一方面公务员纪律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对违纪公务员的处分由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并依法追究其法定责任,具有他律性。另一方面,公务员自身应当严格遵守纪律,廉洁自律,恪尽职守,秉公执法,具有自律性。4、全面性。公务员既是普通的民事主体,又是国家权力的执行者,其行为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形象和声誉,因此公务员无论在工作中,还是在日常生活中都应起到表率作用。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的纪律包括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廉政纪律和道德纪律等多个方面。
5、简要概括公务员任职情形的分类?
在我国,公务员职务任用的主要方式有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考任制,其中以选任制和委任制为主。
6、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基本原则?
1.按劳分配原则
按劳分配原则是社会主义个人消费品分配的主要原则,公务员的工资要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
2.正常增资原则
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资机制。
3.平衡比较原则
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
4.法律保障原则
工资报酬权是公务员的基本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退休金以及录用、培训、奖励、辞退等所需费用,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7、与国外公务员制度相比,我国公务员制度有哪些特点?
一、中国公务员制度坚持和体现了党的基本路线,而西方文官制度则标榜“政治中立”。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这说明中国公务员制度是党的组织路线,而西方文官不得参加党派活动,不得带有政治倾向。
二、中国公务员制度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而西方文官制度要求公务员与“党派脱钩”。中国公务员制度根据党的组织人事路线、方针、政策制定,坚持党对人事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组成人员的国家公务员是由各级常委及其组织部门负责考察,依法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决定任免。西方文官制度对公务员的管理强调“与党派脱钩”,公务员职务晋升不受政党干预。
三、中国公务员制度强调德才兼备,西方文官制度缺乏统一的,全面的用人标准。国家公务员在录用中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对思想政治方面要求严格。在晋升中注重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实绩。因此坚持德才兼备标准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特。
四、中国公务员制度强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国家公务员不是一个独立利益集团,而西方文官是一个单独的利益集团。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中国
公务员的考核、奖惩、晋升等都要考察其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8、公务员辞退的特征及法律后果:
公务员辞退的特征:1、辞退是各级公务员机关法定的基本用人权力。国家法律赋予公务员机关有依法解除不适宜继续在机关工作的公务员职务关系的权力。这种权力只有公务员机关才能行使,是公务员机关单方面行为,公务员只是这种权力关系的被动客体。2、辞退公务员必须按照法定的事由。只有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或事由出现后,才能终止公务员机关与公务员的职务关系。超出规定的条件,非因法定事由,公务员不得被辞退。3、辞退公务员必须遵循必要的法律程序。如不符合法定程序,作出的辞退决定是无效的。法定程序既是公务员权利的有效保障,又是公务员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必要限制。4、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辞退虽然不是对公务员的一种处分,但是客观上会给公务员造成一定的损失,使其失去工作和劳动报酬,所以为辞退的公务员提供失业保险或者辞退费,这也体现了国家的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