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
  篇一:共青团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中组部)(组通字〔1994〕19号)
  关于印发《共青团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
  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组通字〔1994〕19号
  ?共青团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已经党中央批准,现引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共青团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是共青团机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领导,留意解决工作中消逝的问题,准时总结阅历,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参照管理工作顺当进行。要通过这项工作,逐步实现对共青团机关工作人员的科学管理,充分调动他们的主动性,进一步加强共青团机关建设,更好地发挥共青团作为党的助手和后备军的作用。
  共青团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管理的实施方案
  为加强共青团机关建设,提高机关工的素养和机关工作效率,更好地发挥共青团组织作为党联系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国发(1993)78号),结合团的机关的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中央和地方各级团委机关、派出机构以及街道、乡(镇)团委机关中除工勤人员的工作人员(简称团的机关工),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二、职务设置
  团的机关设置领导职务序列和非领导职务序列。
  选任的领导职务,按团长和有关规定设置。非选任的领导职务序列为:副科长、科长、副
处长、处长、副部长、部长。设置其他名称的领导职务,与上列职务层次相对应。
  非领导职务序列为:办事员、干事、副科级干事、正科级干事、副处级干事、正处级干事、副局级干事。
  共青团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的原则、任职条件和实施工作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的层次,团省委(自治区、直辖市)委机关不设副局级干事;团地(市)委机关不设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干事;团县(市)委机关不设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干事。非领导职务职数,在?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比例限额内适当设置。
  共青团中央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由团中央提出看法,经中共中央组织部审定后实施。地方各级团委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提出看法,经同级党委审定后组织实施。具体人选按管理权限报
  批。
  三、人员分级
  团的机关工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1)团中央书记处第一书记:三至四级;
  (2)团中央书记处常务书记:四至五级;
  (3)团中央书记处书记:五至七级(职务工资高定一挡);
  (4)团中央各部长,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书记:五至七级;
  (5)团中央各部副部长,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副书记,副局级干事:六至八级;
  (6)处长、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部部长,团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书记,正处级干事:七至十级;
  (7)副处长、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部副部长,团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副书记,副处级干事:八至十一级;
  (8)科长,团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各部部长,团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书记,正科级干事:九至十二级;
  (9)副科长,团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各部副部长,团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副书记,副科级干事:九至十三级;
  (10)干事:九至十四级;
  (11)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各级团的机关中与上述职务相对应的其他职务,适用以上规定。
  团的机关工的级别,由任免机关依据上述规定的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依据?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国发79号)、?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法?(国办发85号)规定的定级方法确定。
国家公务员工资  四、工资制度及工资套改
  共青团机关除工勤人员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务级别工资制。工资套改的具体方法,按?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法?的规定执行。
  共青团机关工人(包括技术工人和一般工人),分别实行岗位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制和岗位
工资制。其工资套改及机关退(离)休人员增加退(离)休的具体方法,按上述工资制度改革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