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四川省分行网点审计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基本规定    4
第三章  审计频次和内容    5
第一节  审计频次    5
第二节  审计内容    5
第四章  审计程序    6
第一节  审计方案    6
第二节  审计实施    6
第三节  审计汇总    7
第四节  结果下达    8
第五节  后续审计    9
第六节  资料归档    10
第五章 附  则    1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四川省分行(以下称“本行”)网点审计工作管理,提高审计监督质量,及时揭露和纠正违规操作,有效防范操作风险,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中国邮政集团总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和本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点,是指本行和邮政企业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取得金融许可证的自营网点和代理网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点审计,是指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按照审计范围、频次、内容和审计程序,对网点进行的审计活动。
第四条 本行各级机构应当加强与邮政企业的沟通与交流,建立健全邮银审计监督反馈渠道,促进邮政金融代理网点审计监督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对网点实施的审计工作。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六条 各级机构应当配备能够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审计频次、审计范围、审计内容要求的网点审计人员。
审计人员的配备数量应当按照所辖地区每10个网点配备1人的标准配备。不足10个网点的配备1人,超过10个网点及其零数的增配1人。一级支行(含二级分行派驻一级支行)配备的网点审计人员不应低于2人。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持有效检查证件双人同时进场进行网点审计,并接受被审计网点的查验。有效检查证件由一级分行对审计人员进行审核后颁发。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程序进行网点审计。
第九条 网点审计程序包括制定审计方案、实施审计监督、收集审计证据、汇总审计情况、上报审计结果、后续审计跟踪、审计资料归档等阶段。
第十条 审计人员开展网点审计工作,应当使用本行审计管理系统录入审计项目信息,管理审计监督结果,控制审计质量。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有权依照规定对网点违规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对严重违规人员提出纪律处分和其他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发现被审计网点存在严重违规、重大风险隐患或案件线索时,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对其实施的网点审计质量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接受审计监督的网点和人员应当如实提供审计证据,报告审计发现整改落实结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网上银行查询审计频次和内容
第一节  审计频次
第十五条 实行集中式审计的二级分行:每季度对所辖网点审计一次。
第十六条 未实行集中式审计的二级分行:一级支行管辖网点由一级支行每季度审计一次。
第二节  审计内容
第十七条 网点审计内容包括个人业务、公司业务和综合管理等。
第十八条 网点审计内容分为必查项目和选查项目。必查项目和选查项目分别均包括:现金凭证章戳管理、业务操作合规性、重要物品管理与交接、岗位间互控、权限管理,网点管理人员履职,ATM管理、柜员制执行情况、反制度执行情况等业务单元。具体审计内容详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四川省分行网点审计内容指引表》(见附件8)。各二级分行可以根据辖内实际情况,增加必查项目和选查项目。遇有业务种类、流程、制度发生变化时,由省分行进行适当调整,实行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