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和《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504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对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工作组织、建设管理、资金管理、工程验收、改造效果及长效机制落实情况等运用定量、定性指标相结合的评价方法和统一的评分标准,综合评价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第三条绩效评价遵循科学、规范、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绩效评价工作按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的方式进行。实行项目单位自评,县、市级审核评价,省级复核汇总,财政部和水利部组织抽查并审定的工作程序。财政部、水利部根据审定后的绩效评价结果,采取相应奖惩措施。水电改造验收
第二章绩效评价依据和内容
第五条绩效评价工作依据:
(一)财政部、水利部颁布的相关管理制度,国家有关规程、规范、技术标准。
(二)水利部、财政部批复的省级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实施方案。
(三)财政部、水利部与省(区、市),省(区、市)与市、县,市、县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责任书。
(四)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意见、批复文件等。
(五)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申报表。
(六)资金筹措、预算下达、使用管理等有关资料和文件。
(七)项目设计、施工、监理、设备供货等单位出具的工作报告或技术文件及其他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有效文件等。
(八)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机组启动验收、项目完工验收等鉴定结论和报告。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绩效评价对象。绩效评价以省(区、市)为单位,对象为上一年度应完工的项目和地方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服务。
第七条绩效评价内容:
绩效评价内容包括地方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服务绩效评价和项目绩效评价两部分。
(一)地方管理服务绩效评价主要内容。
1.组织实施管理:组织协调情况,组织机构设置及运行情况,项目审核把关情况,建设管理、资金管理、工作责任制等制度建立与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情况。
2.资金安排使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是否及时分解下达,省级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项目资金安排情况是否及时报送。
3.惠农强农措施:是否出台增效扩容改造强农惠农措施,强农惠农措施是否得到有效落实等。
4.长效机制建设:上网、电价、定岗定员和生态保护等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5.技术服务:是否组织开展相关培训,是否组织专家进行技术指导,是否为项目单位设备订货提供相关服务等。
6.档案管理及统计:各类档案资料是否齐全完整,是否按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相关统计信息。
(二)项目绩效评价主要内容。
1.项目改造效果:改造后机组效率、增效扩容效果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2.项目建设管理:项目前期工作是否到位,建设管理“三制”是否落实;合同管理、质量管理
、安全管理是否规范,统计报表是否及时准确报送。
3.项目资金管理:项目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自筹资金是否足额及时到位,资金使用是否合规,工程款支付是否及时,财务管理是否规范等。
4.工程进度和验收情况:工程进度是否符合要求,各项验收是否及时、规范,是否规范设置了“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标识,项目档案资料是否齐全。
5.强农惠农效果:通过改造是否促进当地农村经济和农村公益事业发展,是否改善当地农业灌溉及农村供水条件。
6.可持续发展能力:通过改造是否消除安全隐患,定岗定员、生态流量、梯级联合调度等促进电站可持续发展的措施是否落实,对当地环境是否有负面影响。
第八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财政部、水利部根据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目标任务,结合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要求,建立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具体见附1、附2)。
第三章绩效评价程序
第九条绩效评价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完工验收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评,按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将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绩效评价表(格式见附1)上报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审核上述已完工验收项目绩效评价表的基础上,综合应完工未完工项目和已完工未通过验收项目等情况,于年度终了后编制本行政区域年度应完工项目的绩效评价报告,并于2月底前逐级汇审上报至省级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采用现场检查、专家评审等方式,对各地上报的项目绩效表和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复核、汇总,同时对地方管理服务进行自评,填写地方管理服务绩效评价表(格式见附2),编制本省(区、市)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绩效评价报告(格式见附3),于每年320日前报财政部、水利部。
(三)财政部、水利部根据各地上报材料,组织抽查并审定各省(区、市)最终绩效评价结果。
第四章绩效评价结果及运用
第十条绩效评价实行100分制,其中:地方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服务绩效评价部分占25分,各省(区、市)得分由财政部、水利部核定;项目绩效评价部分占75分,单个项目得分原则上由各省(区、市)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全部项目得分以项目改造后装机容量值为权重的加权平均值核定。
省级绩效评价总得分为该省(区、市)地方管理服务绩效评价和项目绩效评价得分之和。
第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绩效评价不得分: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和改变主要建设内容;
(二)项目建设或运行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
(三)资金管理存在作假骗补或截留挪用等重大问题;
(四)项目绩效评价弄虚作假;
(五)未按时完成改造并通过验收。
第十二条财政部、水利部根据得分情况对各省(区、市)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绩效评价结果进行认定。总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60~84分为合格,60分以下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
(一)在地方管理服务绩效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财政部、水利部抽查项目绩效评价得分比省级复核得分低20分及以上的。
第十三条绩效评价结果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安排直接挂钩。
(一)对弄虚作假骗取或截留挪用补助资金,或未实现增效扩容基本任务与改造效果的项目,全额扣回该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并按规定对有关违纪违规人员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四种情况之一的,扣减该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10%
(二)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省份,在全国范围内通报表扬,及时清算该年度完工验收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并奖励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1%,专项用于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发放奖金等非生产性支出。
(三)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省份,在全国范围内通报批评,并扣减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10%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绩效评价表
2.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地方管理服务绩效评价表
3.________省(区、市)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绩效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