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法
我国外逃贪官引渡的障碍和对策研究
朱 琳  河北师范大学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摘要:在最近的热播剧《人民的名义》中,贪官丁义珍外逃到美国,基于中美两国没有引渡的相关协议,因此无法将其引渡回国并加
以审判。这也折射出我国在司法协助方面面临的难题。引渡外逃贪官回国并接受法律的制裁不仅仅是对既有犯罪的惩治,同时也可以起到
威慑的作用,但当前我国在引渡方面遇到的难题有:死刑犯不引渡的问题、引渡条约缺位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阻碍了我国引渡外逃贪官
的进程,影响了我国的司法形象,鉴于此,我们应当采取积极的措施克服死刑犯不引渡和引渡条约问题方面的障碍,并积极的开展国际合作,以便更好的打击贪污犯罪行为。
关键词:引渡;外逃贪官;引渡障碍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9-0289-02
一、我国贪官外逃的现状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交流的程度也在不断的加深,跨国犯罪出现的次数也日益增多,贪官在犯罪后逃往他国的可能性也在持续增大,从而导致一些国家的刑事诉讼活动需要跨境进行,而各国在司法主权标准上的差异则阻碍了刑事诉讼案件的进程。近几年,随着我国犯罪人员外逃数量的不断增加,由于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在引渡问题上存在的分歧,很多贪官利用引渡法律的漏洞逃往国外,导致很难将外逃的贪官引渡回国接受法律的制裁。
进入21世纪以来,逃往海外成为我国贪官的首选,一些重大案件的嫌疑人在事情即将败露时,都选择逃亡海外以逃离法律的制裁。近些年,出逃的人数、级别、手段和携带的赃款都在不断的上升,呈现出了新特点。[1]据相关报告指出,改革开放以来大约有4000名腐败人员逃亡国外,携带的资金达500多亿美元。而其中被引渡回国接受法律制裁的相当少。
由此可见,在引渡外逃贪官方面,我国还面临严峻的考验。二、我国外逃贪官引渡回国的障碍
引渡是指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有关国家请求,移交给请求国进行审判或处罚。[2]目的是能使请求国对其指控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或者对已经依法判为有罪的人执行刑罚。如何将外逃贪官引渡回国并接受相应的制裁,引渡毫无疑问是最重要的选择方案之一。
(一)缺乏与某些国家间的引渡条例
在国际法中,引渡是国家间的一种重要的司法合作行为,是国家实现司法主权的体现。对于贪污腐败犯罪的引渡依据最主要的是国家之间的双边引渡条约,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引渡制度,在2000年公布实施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并在2003年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国际公约》,为中国与他国开展引渡活动提供了法律基础。但是,我国与他国签订引渡条约的数量非常有限,这无疑阻碍了我国引渡外逃贪官的进程。
美国是典型的奉行“条约前置主义”的国家。在反腐剧《人民的名义》中,汉东省京州市副市长兼光明区区委书记丁义珍,在案发后逃往美国,侯亮平等人成立海外追逃小组对其进行劝返,而无法将其引渡回国,就是因为中美之间没有签署引渡协议。这在严重阻碍了我国从美国引渡罪犯。杜江
加拿大是主张“条约前置主义”的国家,我国并没有与加拿大缔结双边引渡条约,由此加拿大更不会与我国开展引渡活动,远华案的主犯赖昌星,在抓捕实施之前,从香港成功逃往加拿大,在耗尽了中加双方的无穷的耐心和坚持之后,在逃往加拿大12年最终以非法移民的方式遣返。可以看出,赖昌星的回国并非采用引渡程序,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中加之间缺乏双方签署的引渡条约,鉴于此,大量的贪官都逃往与我国没有签署引渡条约的国家,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损害,加大引渡的难度。
(二)“死刑犯不引渡”规则的限制
我国与很多国家,尤其是欧美发达国家没有缔结双边引渡条约,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于在“死刑犯不引渡”原则方面无法达成共识造成的。在十年前的联合国大会上,104个国家代表投票通过全球暂缓死刑,由此许多国家是拒绝引渡被判处死刑的外国人的,除非请求方作出使被请求方认可的不判处死刑的保证。即使某些国家仍然保留死刑,但是在实践中也会考虑到人道主义和本国刑事法律对于死刑适用的条件。
在实际情况中,贪官的涉案金额都较为巨大,动辄上亿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几乎是都要被判处死刑的,若在引渡的过程中我国坚持引渡被判处死刑的贪官时,必定会受到“死刑犯不引渡”规则的影响,被请求国会拒绝开展引渡活动。例如在2005年意大利就曾拒绝向中国引渡被判处死刑的贪官,并决定立即释放被请求引渡人。由此可见,“死刑犯不引渡”规则的限制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对大量贪官的引渡。
(三)资金问题
在引渡的过程中不管是请求国还是被请求国都需要付出高昂的成本,引渡开展的程序诸多,每个环节都繁琐复杂,尤其在引渡审查的过程中异常复杂。这无疑提升了引渡成本。另一方面, 贪官外逃所携带的金额巨大,并且在几个国家银行之间来回倒腾进行资产转移,这样就加大了取证的难度,为了引渡的成功进行,这就需要双方多次派遣人员长时间地进行协商,总之,这些活动的开展都需要财政的支持。
再者,关于赃款的追回问题,贪官利用自己的职权侵占本用于经济发展等方面的资金,将这些财产转移到国外,这些账款绝大部分难以追回。即使引渡成功,一些国家提出要分成的要求,这点要求也是合乎常理的,因为在开展引渡的活动中,被请求国在引渡的各个环节都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但是要支付多少、怎么支付是需要双方沟通协商,在国际上并没有任何条例对此进行规定,这无疑阻碍了引渡活动的开展,应该认识到,这不仅是金钱的问题,同时还是关乎国家主权的问题。
三、完善我国外逃贪官引渡的对策
(一)积极与相关国家签署引渡条约
由于我国与许多国家尤其是欧美等发达国家之间没有签署引渡条约,造成引渡活动进程缓慢甚至失败,因此我国应该积极地与发达国家缔结双边引渡条约,尤其是贪官青睐的美国、加拿大、欧盟等国家,条约中规定详细的与引渡的相关要求和程序可以使引渡活动更加有效,减少由于“条约前置主义”造成的引渡失败等情况的发生。
在2006年,我国与西班牙成功签署引渡条约,这是我国与欧美发达国家之间的第一个引渡条约,该条约将加速我国编织国际引渡网,缉捕以贪官为主的外逃案犯。我国与这些国家签署引渡条约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为与其他发达国家签署引渡条约提供了依据。
我国应积极地抓住机会,与其他发达国家缔结双边引渡条约,有效推动国际合作。
现代经济信息
高度来反复强调,省委、省政府提出要发挥法治在依法治省和美好安徽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国家税务总局指出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税收领域的集中体现。领导干部需要发挥出自身的领导职责,提升自身的法治思维,带头进行法治改革,推动改革发展,化解改革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同时维护社会稳定。在全面开展法治建设的大背景下,税务人员要充分认清当前依法治税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树立法治思维,用法治方式解决处理当前地税工作面临的新矛盾、新问题。
党的十八大三中、四中全会推出了一项关于依法治国、依法治税的新决定和指导意见,要求全国各地相关税务单位和工作体必须坚持习近平总书记的领导,践行中国特社会主义建设,深入学习十八大精神,积极投入到依法治税的工作中去,坚持依法治税,严格执法,为国家的发展提供大局观的服务,全面推进税法建设,最终实现税收现代化。税法的改革进步其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全面提升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改善人们的生活质量,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立足于世界民族之林。
四、结语
现如今在中国社会快速发展,经济稳固增长下,税法理念的转型是顺应时代发展的,它的转型就是社会进步下的必然。顺应社会背景的改革是不断符合国情,不断进步的开始。而税法理念的不断转型,不仅需要符合中国国情的发展,也需要较硬的税法理论知识和专业的税务专家不断的探索磨合。这样
才能在符合国情下将税务理念成功的进行转型。实现社会的快速发展,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为实现我国的国力增强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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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贺敏(1982-),女,汉族,河南新乡人,学士学位,专职教师,中级会计师,主要从事财务会计研究。
(二)保护人权,顺应时代潮流
死刑和人权通常情况下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死刑犯不引渡”规则对我国引渡活动的开展造成了许多负面的影响,我们应该从保障人权这一方面来降低该影响。
我国应该树立正确的观念,即死刑与死刑不引渡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死刑是一个国家自己的事务,属
于一国的国内范畴,但是引渡是国家间的司法协助,属于国家法的范畴。[3]因此我们在与他国签署引渡条约时应该正视我国关于死刑的刑事政策和法律制度,同时也要尊重对方国家关于死刑的相关法律和态度,在我国与加拿大签署的双边引渡条约中,列举出应当拒绝的理由:即根据请求方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被判处死刑,除非请求方作出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保证不判处死刑,或在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不执行死刑。[4]这是国际法中对于“死刑不引渡”最典型的描述,该条款的引进有利于我国西方发达国家缔结双边引渡条约时在该规则上达成共识。其次,我们应当顺应国际潮流,死刑犯不引渡的规则是现代引渡制度逐渐发展的衍生物,是伴随着人权的发展而逐渐兴起的,在2007年的联合国大会上通过了“全球暂缓死刑”的决议。虽然在死刑问题上,各国并没有达成共识,但是已经成为了国际趋势,我们应逐渐缩小死刑的适用范围以顺应时代的潮流。
(三)完善引渡立法,加强国际合作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资产追回做了详细的规定,即返还资产是《公约》的一项基本原则,国家应该在这方面提供最广泛的合作,它还规定了资产如何处置等。为预防、追查和制止贪官赃款的转移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国应该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寻我国在引渡立法上的不足,并积极地进行弥补,完善我国的立法。
条约的签订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必然需要外交手段进行协商,帮助双方达成共识。随着全球化和政治
经济的不断发展,腐败也出现了许多新的特点,也对治理理念和法律规章提出新的挑战,然而为了实现有力打击贪污犯罪行为,双方通过利用外交进行协商修改引渡条约。在引渡中的各个环节都要用到外交手段进行交涉,在中行巨贪余振东一案中,经过中美双方的外交努力下,美方将余振东转移到美国的赃款没收,并对其实施拘押,在不久后,美方将没收的赃款归还给中方。
因此,我国应该不断完善引渡立法,有效利用《公约》规定的资金返还制度,并利用外交开展国际合作,努力追回本属于国家和人民的资产,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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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朱 琳(1991-),女,汉族,河北邢台人,硕士研究生在读,现就读于河北师范大学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国际政治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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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由国家环保局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管理的国家级高污染特别开发区。国家在区内设立治污设施,把高污染的三资企业集中在开发区内,集中治污。随着世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我国市场进一步向世界开放,采取措施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要性将日益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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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 璟(1980-),男,山西原平人,硕士,研究实习员,主要从事区域经济、产业经济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