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夫妻共同财产进⾏界定,在夫妻离婚的时候是有很⼤积极意义的,毕竟法律中规定只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在离婚的时候才能分割。那么,实践中房产是怎么界定夫妻共同财产呢?接下来由店铺⼩编在下⽂中告诉你答案。
⼀、民法典中如何界定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等的规定,结合现实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夫妻共同房产主要通过以下⼏种情形认定:
1、婚姻期间夫妻双⽅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房、私有房屋;
2、夫妻⼀⽅在婚前承租、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
3、婚前以男⼥双⽅的积蓄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房等房屋;
4、由⼀⽅在婚前购买或⾃建,婚后⼜以共同财产组织重建的的房屋;仅有部分改建、扩建的,改扩建部分属夫妻共同所有;
5、结婚前,⽗母出资购置的房屋,明确表⽰赠与夫妻双⽅的;
6、结婚后,⽗母出资为双⽅购置的房屋,未明确表⽰赠与夫或妻⼀⽅的;
7、⼀⽅或双⽅在婚姻关系期间继承的房屋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的除外;
8、⼯作单位基于职⼯的劳动⼈事关系、职⼯⼯龄等福利分房形式分配的,并由夫妻双⽅出资购买的职⼯福利房等。
《民法典》第⼀千零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资、奖⾦、劳务报酬;
(⼆)⽣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千零六⼗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擅⾃处置共同房产怎么办
⽣活中关于⼀⽅擅⾃处置共同房产导致的纠纷⾮常多,其中不仅涉及房屋共同所有⼈的利益,也牵扯到房屋的买受⼈的问题,以下为关于⼀⽅擅⾃处置共同房产的各种情形的分析:
1、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且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明确登记的权利⼈为夫妻两个⼈,夫妻⼀⽅与第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
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为夫妻两个⼈的名字,该房屋即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未经另⼀⽅同意,单独与第三⼈签订合同的,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款“当事⼈⼀⽅以出卖⼈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效的,⼈民法院不予⽀持”可以看出,出卖⼈⽆权处分标的物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这是因为房屋买卖合同为债权,⽽房屋的所有权为物权,这是两个权利体系。此时,房屋的所有权仍为夫妻⼆⼈共同拥有,但是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款“出卖⼈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要求出卖⼈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民法院应予⽀持”,房屋的买受⼈可基于债权请求权要求出卖⼈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2、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明确登记的权利⼈为夫或妻⼀⽅,登记权利⼈与第三⼈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第三⽅⽀付合理对价,并且已经办理了房屋过户⼿续的;
对于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问题,⼀般认为若买受⼈受让该房屋是善意(指不知情)且⽀付了合理对价,并已经实际办理了房屋过户⼿续的前提下,应当保护善意第三⼈的合法权益,合同应认定为有效。这就是法律上所谓的善意取得制度。这时候,构成对于其他共有⼈的损失,应当由擅⾃处分共有财产的⼈赔偿。
3、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明确登记的权利⼈为夫或妻⼀⽅,登记权利⼈与第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第三⽅⽀付合理对价,但双⽅尚未办理房屋过户⼿续的。
该种情况⽐较复杂,涉及⼀些实践中具体可能出现的情况。例如,如果该第三⼈已经长期在该房屋内居住,⽽且有⾜够的证据证明房屋的另⼀个所有⼈知情且长时间未提出异议,在实际操作中,该房屋就有可能被判给第三⼈。但也不尽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擅⾃处置共同房产的情形很多也很复杂,在此不⼀⽽⾜。
不动产主要就是指房产,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核⼼原则其实在于,看当前的不动产取得的时间,相关证件上的名字等这些诸多的因素,因为只有不动产确认为夫妻共有财产的情况下才可以被分割。以上是⼩编整理的知识,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店铺有在线律师,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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