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王律解读:
关于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规则,此前婚姻法并无明文规定,主要法源是《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1〕18号,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该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较之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民法典第1066条删除了“不损害债权人利益”除外情形,并在法
律层面明确了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规则,使得夫妻财产制度更加合理,夫妻共同财产效用得到更好发挥,是一项根据司法实践中总结的经验归纳出的新规则。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1]为保持共同共有关系的基础和稳定性,共同共有人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一般不得请求分割共同财产。这是因为,只要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就无法划分各自的份额,无法确定哪个部分属于哪个共有人所有,只有在共有关系终止后,共有财产分割时,才能确定各共有人的份额。[2]物权法第99条规定突破了传统民法的共有理论,允许共同共有人有“重大理由”时,在维持共有关系的前提下可以请求分割共有物。对此,民法典第303条予以重申。
民法典第5编(婚姻家庭)确定了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制度,夫妻共同财产这种共有关系是最典型的共同共有关系,根据民法典第303条规定,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如有“重大理由”即存在法定的特殊情形,应例外允许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鉴此,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不过需要指出的是,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的法定的特殊情形属于封闭性条款,对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做法进行了严格限制,以避免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随意主张分割共同财产,损害家庭稳定
及影响夫妻共同财产保障功能的实现。
关于法定扶养义务的人的范围,民法典第5编(婚姻家庭)规定了长辈对晚辈、夫妻之间、同辈之间的扶养义务。民法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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