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摘要: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以确认夫妻双方的对外债务为内容,不但直接影响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同时也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本文先介绍和评述现行立法,再立足于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差异,结合夫妻共同债务对家庭财产关系、案外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的影响,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内涵,并对现行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 交易安全 家事代理权
一、立法现状及评述夫妻共同财产
(一)立法现状
历经多次变革后,目前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依据的,是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和此后颁布的两部司法解释,即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和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
《婚姻法》在第四十一条中将夫妻共同债务定义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并在第十九条第三款中增设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将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一致同意,但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体现了家事代理权的基本内容。《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则规定,对一方在婚前所负的个人债务,债权人如能证明已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可以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对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除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均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