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
一.夫妻财产制规定
1.European Union的规定
在《廉政公署职员的工作文件- 影响评估- 随附文件委员会致欧洲议会,理事会,欧洲经济与社会委员会和地区委员会的通讯- 把法律上明确产权国际夫妇- 一个建议COM (2011理事会条例对管辖权,适用法律的承认和在婚姻财产制度问题决定的执行和管辖权,适用法律上的理事会条例提案的承认和执行有关财产登记的伙伴关系{后果的决定)125最终}{COM(2011)126最终} {COM(2011)127最终} {SEC(2011)328最终}》中规定如下:财产问题的国家的法律不同成员国之间不同- 有些是对配偶的资产独立的财产(如奥地利)的原则为基础的,而其他社区的原则基础上物业(如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然而,甚至与社会财产制度包括物业有显着性差异。此外,有几个国家(如国际夫妇获得在另一个会员国的财产),一些法院可能有管辖权,这可能导致冲突的法律和司法决定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呈现在一个国家中,例如,位于属性决定执行有困难。所有这些差异很难让欧盟公民到处置他们的财产,并可以使事情变得更加复杂,比预期的额外费用,延长诉讼。
婚姻财产制度的概念是用来在所有会员国,与普通法国家的例外。大多数欧洲大陆的司法管辖区使用这一概念,并区分婚姻财产法律制度(在选择配偶缺乏的情况下适用的规则设置)和前或后婚前协议(“婚
姻合同”的可选制度,在其中的配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选择规则将适用于他们的婚姻)。据婚姻财产的法律适用的规则是不同的,资产将被视为共同的或个别的财产。事实上,在大多数国家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度是“社会财产”(配偶一方持有或收购的动产和不动产的全部或部分被转化成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原则基础上,有一些差异国家(的全部财产,夫妻双方共同举办的,或只收购后结婚的配偶...)。另一方面,独立的财产制度的存在,历来在普通法国家的婚姻的基础。大多数社会财产制度是婚后取得的财产,但其中一些包括配偶的全部财产(例如荷兰)。此外,普通法国家不知道夫妻财产所有。在国际私法中存在相同的规则多样性:一些会员国的共同国籍的配偶申请,例如法律,艺术。此外,虽然大部分成员国的申请婚姻财产的问题之一,同样的法律,不论这些财产的位置,其他人则倾向于分裂所适用的法律制度和动产适用物所在地法属于配偶。
在《通信委员会,欧洲议会,理事会,欧洲的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和地区委员会- 国际夫妇法律上明确产权{COM(2011)126最终} {COM(2011)127最终}{SEC(2011)327最终} {SEC(2011)328最终}》中规定如下:
近日,在斯德哥尔摩方案(开放和安全的欧洲服务和保护公民的[6]),欧洲理事会问互认扩展到公民的日常生活至关重要的领域。夫妻财产制度和夫妻分离的财产后果有关的问题明确列入其中。
此外,欧洲议会支持委员会的倡议,对夫妻财产制度[8],强调在民事司法领域的优先事项应该履行公民的需要,简化司法机制,并引入更简单,更透明,更方便的程序。
2006年7月,委员会通过了一份绿皮书对夫妻财产制度方面的法律冲突,包括管辖权和相互承认,展开广泛的公众咨询,结果其中确认的夫妻财产制度和登记的伙伴关系的财产后果,欧洲立法的必要性。
委员会认为,如果要充分满足市民的期望的时机已经到来财产关系的规定,以补充现有的法律框架。这就是为什么根据它在2010年企业公民报告做出的承诺,它提出的建议,提
供欧洲在这些领域的国际夫妇遇到的问题明确答案。
管理配偶的财产在他们的生活在一起,他们之间的联盟即将结束时,由成员国国家法律的管辖。
夫妻财产制度的实体法的变化从一个会员国,虽然大多数会员国提请之间的婚姻法律制度的区别,一方面,合同约定的政权,对其他。的法律制度是如果配偶不为任何其他安排的选择将应用于。凡配偶做出选择,这被称为作为合同约定的政权。
是否拥有或配偶获得的财产属于他们两人共同婚姻制度的规则将应用于确定。在社区产权制度的部分或全部拥有或配偶获得的财产成为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双方,而在分离的产权制度,产权属于一个或配偶。这是一般原则,在不同的方式在各成员国的法律。
2. Canada的规定
在《b.c.章程;家庭法第5部分- 物业部第6分部- 管辖权和法律选择规则;西南贝尔2011年,C。25。108;108。法律规则的选择;108(1),108(2),108(3),108(4),108(5)》中规定如下:
108 法律规则的选择:
108(1)在本条中:
“财产的共有制度”是指法律制度,包括新获财产共有,拥有或收购,其中财产和债务,由于合作制度或收购期间,夫妻之间的关系
(一)被认为是国有或由夫妻双方由于,
(二)划分,配偶分居,如果夫妻双方平等拥有财产或所欠的债务,
但不包括一个单独的财产或推迟之前或之后发生的事件,标志着夫妻之间的关系结束的法律制度下,配偶的利益的政权;
“伙伴关系的新获财产共有制度”是指法律制度
夫妻共同财产
(一)国有财产或债务,由于前配偶的配偶之间的关系开始继续,夫妻分居,只能由该配偶或由于拥有,
(二)在配偶之间的关系取得的财产和债务分割,分离的配偶中,如果夫妻双方平等拥有财产或所欠的债务;
“独立财产制度”是指法律制度,在其中拥有的财产或收购和债务因收购或配偶,前配偶之间的关系开始,或在配偶之间的关系,继续,配偶分居,是国有或配偶仅由于。
108(2)如果最高法院根据本司的管辖范围,最高法院必须按照本节中所载的规则行事。108(3)如果配偶作出了一项协议,为内部的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以外的司法管辖区适用的法律规定,该协议是根据该司法管辖区的内部法律的强制执行。
108(4)如果夫妻首次共同惯常居住在配偶之间的关系中的社会财产制度适用的司法管辖区在这是,该制度适用于该财产必须在年底之间的关系分为配偶根据
(一)配偶之间的一项协议,或
(二)如果配偶没有订立的协议,适用法律的第一个共同的惯常居所的内部。
108(5)如果既不是第(3),也不(4)适用,在根据本部分诉讼配偶的实质性权利必须根据适用的国内法确定。
3. UK的规定
英国法律中,并无专门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法官PettittvPettitt一案中指出,解决夫妻之间的财产纠纷可以适用财产法的一般原则①。因此,英国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是由一系列的判例和部分成文法构成。
(1)约定财产制
从英国的法律传统和判例法来看,英国允许夫妻就其财产关系作出的约定,并承认这种约定财产制的优先效力。夫妻订立财产契约,须具备以下要件:
(1)夫妻双方通过真实的意思表示达成合意;
(2)夫妻双方以设立一种合法的财产关系为目的;
(3)约定的内容具体明确;
(4)对价;
(5)约定的内容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和公序良俗。
(2)法定财产制
1935年,英国通过《法律改革法》将分别财产制规定为法定财产制。从分别财产制确立至今,英国不断对其进行修正。如:IF)64年的《已婚妇女财产法》废除了普通法中有关妻子从家庭开支中节省下来的财产归丈夫所有的规则,规定在夫妻无相反约定的情况下,该部分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
英国早在1976年的《婚姻住宅法》第1节中作出规定,要保护没有住宅或其他占有权的夫妻,使之免予被逐出住所。1996年的《英国家庭法》更进一步就婚姻住宅权作出具体规定。依照该法第30条的规定,如果夫妻一方因基于使用权、所有权及契约而被授权占有住宅,或是被法律授予继续占有住宅的权利,而另一方无此授权,则:(1)若该无授权的一方正占有住宅,另一方不得将其逐出该住宅或部分住宅,除非经法院许可;(2)若该无授权的一方没有占有住宅,其经法院许可后有权进入并占有该住宅。如果夫妻双方未曾将某房屋作为婚姻住宅,也没有打算以后将该房屋作为婚姻住宅,则对该房屋不适用以上规定。该法“附则”中的第一(1)条还规定:“享有婚姻住宅权之配偶可能过书面形式放弃该权利或有关住宅的部分权利。”
4. Australia的规定
在英国和澳大利亚等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的是夫妻分别财产制,这种制度认为,婚姻不应当对财产权利产生影响,夫妻双方不仅婚前各自拥有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而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也归各自所有。
澳大利亚的夫妻财产制有两种形式,即法定的分别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其对分别财产制的规定很特别,其中包含共同财产制的因素。《家庭法》对约定财产制的规定也非常完备。(1)法定财产制
澳大利亚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定财产制是分别财产制。即男女结婚后,除另有约定之外,夫妻婚前的财产和婚后各人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各自所有,由各自单独行使占有权、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同时也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财产责任。这些财产包括收入、购买得来的财产、获得的赠与、继承的遗产以及退休众等。但分别财产制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的财产权利不受任何限制,相反,在该制度下,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也就是说,配偶有受扶养权。
事实上,澳大利亚除了法定的分别财产制外,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又包含有共同财产制的因索,这属于一种延期的共同财产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分别归各自所有,在离婚时从基于一方的中请,法院将人妻财产视为共同财户重新在夫妻之间进行划分,把夫妻一方对另一方财产所做的贡献返还给贡献人。之所以这么做,是囚为澳大利亚承认夫妻方在婚姻存续期问所做出的家务劳动和照料婚生子女的特别贡献,并且详细地评估各种贡献因素,以达到夫妻之间真正的公平,从而实现法律的实质正义。
(2)约定财产制
《家庭法》对约定财产制做出了明确地规定,在婚姻双方当事人对有关的经济事项和经济来源订立了
协议的情况下,调整夫妻财产关系不使用法定财产制,即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
定财产制。但是,澳大利亚和英国法院一旦认定,配偶在他们法定的抚养和财产权利范围之外订立的协议是违背公共政策的,则该协议无效。因此,约定财产制并不能剥夺法院决定配偶的抚养或变更财产利益的权力。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以撤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协议。
5. Hong Kong的规定
(1)夫妻财产归属
香港沿习英国法例,采用夫妻分别财产制,即夫妻婚后对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仍为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香港夫妻分别财产制中的财产归属问题的具体内容还有:结婚时亲友馈赠礼物,按赠与人的意志决定,赠送给一方的为一方所有赠送给双方的或未明确给一方或双方的,应为双方所共有;夫妻一方以金钱或物资改变了动产或不动产时,资助方可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一部分或大部分权益。份额的划分可由双方协商决定,无协议时,由法庭视情况决定;夫妻之间赠与将改变财产所有权,因此,赠予须有合法的手续和证据,否则,不予认定。
(2)香港夫妻财产管理和处分权
香港夫妻财产制采用分别制形式,夫妻拥有相同的对自己婚前和婚后财产所有权的能力,即夫妻对自
己的财产享有管理权和处分权。在家庭日常事务中,如衣食的制作取得、子女的抚养、家具和生活用品的购置、服务人员的雇佣、对案友馈赠礼物、家庭生活必要借贷等,夫妻互有家事代理权。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一方因家庭日常事务而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对他方发生连带实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方的行为对另一方不发生连带责任:一方滥用家事代理权;妻在家事以外的事务,婚前的债务,夫不承担责任;一方越权产生的债务,由自身偿还,他方不承担责任。
二.异同
(一)大陆法系的夫妻财产制度
大陆法系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 其有关夫妻财产的立法采用的是“法典法主义”,以民法典一个组成部分的形式出现。但由于编制方法的不同,夫妻财产在民法典中的位置也各不相同。
1804 年制定的《法国民法典》在立法体例上深受罗马法《法学阶梯》的影响,《法学阶梯》分为人、物和民事诉讼三大部分,《法国民法典》在把诉讼法独立分出后,以人法和物法为核心,将法典分为三卷,第一卷是人法,第二、三卷均为物法,包括财产以及所有权的各种变更、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这种编制方法被称为罗马式的编制法。
在该法典中,夫妻财产关系单列一编,规定在第三卷“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的第五编“夫妻财产契约与
夫妻财产制”中,而有关婚姻家庭制度中属于人身关系的内容则规定在第一卷人法部分。民法典以四章134 个条文对夫妻财产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第一章“通则”规定了各种夫妻财产制下应遵循的一般性规则;二章“共同财产制”,分为法定的共同财产制与约定的共同财产制两部分,并分别对两种财产制下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及共同财产制的解除等问题作出了规定;第三章“分别财产制”,规定了夫妻对财产的权利、债务的负担、家庭生活生活费用的分担方式、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清算等;第四章“夫妻分享婚后取得的共同财产的财产制”,这实际上是分别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相混合的一种财产制,法典对这一财产制的含义、夫妻的权利、原有财产与最后财产的范围、计算方式、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增值的分配等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
1896 年制定、1900 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由于深受罗马法《学说汇纂》的影响, 在立法体系上与《法国民法典》有很大不同,它分为五编,即总则、债法、物权法、亲属法和继承法,这种编制方法被称为德国式的编制法。
在该法典中,有关夫妻财产制的内容规定在第四编“亲属法”的“婚姻”一章中,这一章在第六节设“婚姻财产制”一节, 以145 个条文三个小节对夫妻财产制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其第一小节“法定婚姻财产制”规定了在德国法定的财产制为婚姻财产增值共有制,并对这一财产制的范围、婚姻双方对财产的权利、权利的限制、婚姻关系终止时婚姻财产增值补偿的补偿方式等作了明确规定;第二小节“合同婚姻财产制”,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一般规定”,明确了婚姻双方有自由选择婚姻财产制的权利、选择财产
制类型应受的限制、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订立财产合同的要求、婚姻合同对第三人效力等;第二部分是“婚姻财产分割”,规定如果婚姻双方排除或撤销法定婚姻财产制而婚姻合同又无另外约定的情况下,即开始分割婚姻财产;第三部分是“婚姻财产共有制”,内容包括一般规定、由丈夫或由妻子管理共有财产、婚姻双方共同管理共有财产、共有财产的分割、延续的婚姻财产共有制等。第三小节“婚姻财产制登记簿”,规定了办理财产登记的管辖法院、申请的提出、申请的要件、登记的公告、登记薄的查阅等。
(二)英美法系的夫妻财产制度
英美法系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这两个国家关于夫妻财产的立法采用的是“单行法主义”,有关夫妻财产的立法以一系列的单行法规的形式出现,同时司法判例在实际案件的处理中占据十分重要的位置。
作为普通法传统的国家, 英国有关夫妻财产的立法主要以两种形式出现:
其一是判例法。判例法是英国法律体系的基础, 它由普通法和衡平法两部分构成。在此, 普通法是指由英格兰皇家法院所创立的那部分法律, 一方面, 它相对于包括议会立法在内的“制定法”;另一方面, 它相对于衡平法的规则和惯例。而衡平法不是指一些关于公平的格言, 而是实体法的一部分, 它是由特殊的法院即衡平法法院通过判决发展起来的与普通法平行的一种法律体系。这两种法律都是通过法官的审判活动而发展起来的, 以“遵循先例”为原则, 上级法院的裁判对下级法院有拘束力。它在处理夫妻财产
关系方面所创立的一系列规则, 不仅成为下级法院裁判案件的准则, 而且也已成为议会立法和修改法律的依据。如丹宁勋爵在担任英国高等法院家事法庭法官和民事上诉法院院长时,所创立的被遗弃妻子的衡平法规则, 保证了在离婚、丈夫恶意遗弃或破产时, 没有居所的妻子仍有权在婚姻居所居住的权利。这一规则现已在《婚姻住宅法》、《英国家庭法》等制定法中得到了体现。
其二是制定法。制定法或称成文法是指经议会制定的法律。在英国, 有关夫妻财产的立法, 并非规定在一部统一的夫妻财产法中, 而是根据调整对象的不同由不同的法律进行规范。这些法律的历史跨度很长, 最早可以追溯至18 世纪, 除了被修改或为新的法律取代外, 仍然可以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如丹宁勋爵在20 世纪70年代以后审理的婚姻家庭案件中, 仍然多次引用《1882 年已婚妇女财产法》中的规定处理案件。就所收集到的资料看, 英国有关夫妻财产制的单行法规有很多,这些法律只是针对夫妻财产中的某一方面问题作出规定, 而对整个夫妻财产制所应包括的内容则缺乏完备、系统的规定。就其所规定的内容而言, 则不仅包含了处理夫妻财产关系的实体性规范, 也包含有许多程序性的规定, 同时在适用时还必须结合司法判例, 参照相关法规。因此, 如果不借助律师的帮助, 普通英国人对此是很难了解、掌握的。在处理夫妻财产关系时, 虽然制定法高于判例法, 它可以推翻、修改或补充判例法, 也可以将判例法整理编纂后, 使其转化成制定法。但英国法律体系的基础, 仍是判例法。大量的法律规则, 都包含在无以计数的判例之中。因此,不仅法律工作者不能离开判例法, 即使是制定法, 也不能脱离判例法而单独存在, 因为许多制定法仅仅是判例法的原则成文化而已, 所以制定法的内容要靠判例法来补充, 制定法的运用要依靠对相关判例的解释和适用。
在美国, 早在殖民地时代, 许多地区就适用普通法。独立以后, 许多州的婚姻家庭法都是以英国为其主要的渊源。但由于两国的社会历史条件不同, 英国早期的法律中某些封建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