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法律规定
夫妻在离婚的时候,对于财产的处理不是随意进行的,处理的方式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那么,一方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一方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离婚经济补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如何处理共同财产
1、事先协商或事后明确进行认可的夫妻一方处分共同财产的情形夫妻双方就婚后共同财产已形成共同关系,如果双方协商同意处分某种共同财产,虽然处分一方在名义上是个人行为,但实际上该行为代表了共有者的意思,夫妻一方的行为已经得到另一方授权。夫妻一方与另一方已形成代理行为,故处分财产行为是有效的,一旦作出对另一方有拘束力,不得向对方主张返还财产权利,更不可在中主张分割此财产的权利。
2、经过另一方默认的夫妻一方处分共同财产的情形夫妻一方在处分某种共同财产时,另一方知情不阻止,在经济约定时亦不提出异议,默认该处分行为。即明知夫妻一方在处分其属于自己所享有部分财产时不提出反对,依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该行为应具有法律效力。
3、夫妻一方在善意情况下处分共同财产情形。夫妻双方均有权处分共同财产,但如果是善意,系维护共同利益,或有正当事由等,应认定处分行为有法律效力。维护共同利益处分财产类似民法上无因管理行为。与无因管理不同的是义务系道德性,有利己利他的一面,费用系共同的。
夫妻共同财产有正当理由处分财产,如求学、探亲等费用支出。因为系善意和正当理由,故具有法律效力。此类情况应排除将财产赠与他人,否则应认定赠与无效。强调等价有偿性才保护,或经双方协商或认可。否则,夫妻一方将财产赠与他人,在判定财产分割时应少分或不分,这种情况常见资助亲属,无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赡养或。
三、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处理有没有法律效力
1、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有房产转让给第三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虽然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是仍然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登记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房屋转让给他人,是无权处分的行为,如果得不到另一方的追认,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就是无效合同。买受人如果明知一方为擅自处分,或者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就不构成善意取得。
2、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转让给双方的亲属或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如果第三人明知或应知该处分未经另一方的同意,则单方处分无效。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单方处分给第三人的情况下,如第三人是夫妻双方的亲属或者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则对其善意的认定应当采取更为严格的标准,如有充分理由推定其明知或应知该处分未经另一方同意,其不能被
认定为善意第三人,夫妻一方单方对该共同财产的处分无效。
3、夫妻一方擅自处分房产因受让方善意取得而有效。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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