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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判 决 书夫妻共同财产
(2023)黑0523民初**
原告:**,*,******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
被告:**,*,******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址:**。
原告**与被告**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于******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对婚内财产进行分割,判决被告支付房屋实际价格一半房款107502.6元,依法依规判被告少分财产;二、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登记结婚,******离婚,******复婚。婚后原告全职在家扶持被告共同管理**。******购买**楼房,******楼××单元**,面积77.42平米。支付楼款157162.6元,******缴纳维修基金1162元,后进行装修,花费56680元,实际支付为215004.6元,该房屋查明已经转移变卖,-2-现登记在**名下。依据法律规定,被告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请求被告返还一半的房款,故诉至**。被告**辩称:买房属实,花费也是原告所述的。卖房时经过原告同意的,卖了200000元整。**左右,写了个200000元收据,**就给了200000元现金,当时在场人员有原被告和**的父亲**,这200000元用于**进货和原告开**装修使用了。我将200000元钱现金交付给原告,具体使用多少钱我不清楚。原告管理账目。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提交如下证据:“******结婚证复印件1份、******离婚证复印件1份、******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1份、收据一张现金日记账流水三张、495元收据复印件一张、1162元收据复印件一张、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一份、**住宅使用说明书复印件一份、(**)黑0523**案件庭审笔录复印件11页、(**)黑0523民初**案件庭审笔录复印件12页、**企业信息打印件两张”,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提交如下证据:“****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打印件一页、(**)黑0523民初**案件庭审笔录第24页、25页复印件”。对于原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因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故对原被告提交的以上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在**办理结婚登-3-记,******办理离婚登记,******又办理了复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双方共同出资157162.6元购买**开发的楼房,房屋位于******楼××单元**,面积77.42平米。****被告将该房屋出售。现原告以被告擅自处分夫妻共
有房产为由诉至**,请求对婚内财产即出售的******楼××单元**房屋房款进行分割。支付给原告一半房款107502.6元。**认为,依照民法典**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规定”。******楼××单元**房屋是在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用共同财产出资购买,后在开发商处登记在**名下。并于****出售给**,出售的行为距今已有八年的时间。该时间段系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此期间原被告有多笔资金往来和共同投资。对于共有的案涉房屋登记在**名下及出售给**的行为。原告并未行使过撤销权,或提出婚内财产分割。从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有故意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故原告请求分割婚内夫妻财产的诉讼请求因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不予支持。依照《**民法典》**条、《**民事诉讼法》**条、**条、**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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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富 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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